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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三十九个教师节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致信出席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的各位老师,代表党中央,向他们和全国广大教师及教育工作者致以节日的问候和诚挚的祝福。尺素传情。通过各种方式读到习近平总书记的信,全国各地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倍感温暖、信心满怀。大家纷纷表示,一定不负总书记嘱托,以教育家为榜样,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培养更多德才兼备的栋梁之才。在座谈会现场聆听了习近平总书记的信,93岁高龄的教师教育专家代表、北京师范大学资深教授顾明远表示:“作为一名教育战线的老兵,我见证了中国教师队伍发生的巨大变化、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致信,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教育战线一定要沿着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切实打造高素质教师队伍,为教育强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长期以来,以全国优秀教师为代表的广大教师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培根铸魂,培养了一代又一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评价广大教师为国家发展、民族振兴作出的重要贡献,这既是对我们以往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对我们的鞭策和鼓励。”浙江省杭州第二中学校长蔡小雄表示,“作为座谈会上的基础教育教师代表,我将立足本职岗位,心怀育时代新人这一‘国之大者’,择一事、终一生,做教育事业的笃行者。”在信中,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释了教育家精神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总书记提出教育家精神,体现了对教师高尚品格的充分认可、对办好教育事业的殷切期望。”座谈会现场,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燕连福难掩激动,“这一精神既强调政治性又强调道德性,既强调继承性又强调创新性,既强调对学生的仁爱又强调对天下的情怀,给我们教师群体明确了奋斗的标准和高远的追求目标。”坚守三尺讲台,潜心教书育人。从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的黄大年,到心系群众、扎实苦干的李保国,从西安交通大学的西迁老教授,到全国各地发挥余热的“银龄教师”……教师群体中涌现出一批教育家和优秀教师。黄大年生前所在的吉林大学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教师团队负责人刘财周末仍在指导学生阅读文献、讨论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信中将理想信念作为教育家和优秀教师的首要标准,令我们深感教书育人责任之重。”刘财说,除了传授专业知识,其团队会更注重把立德树人贯穿在日常教学中,让更多学子赓续黄大年的精神,做到心有家国,用实实在在的科研成果建设伟大祖国。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信后,贵州省惠水县教育局局长龙清波对于好老师的标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教师站在一方讲台上,但他培养的人才属于世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让我们基层教育工作者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一名优秀的教师应当润物无声、以文化人,在学生心中播下启蒙开智的种子,让每个学生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我们将在未来的工作中着力培养、发掘这样的优秀教师。”龙清波说。祖国东南,福建省三明市特殊教育学校的体育老师赵丽琴正在为新学期课程精心备课。“教育是一朵云触碰另一朵云、一颗心温暖另一颗心的过程。教导特殊学校的孩子需要更多的耐心和爱心。过程很辛苦,但看着他们一点一滴进步,我很有成就感。”赵丽琴表示,她要牢记总书记的嘱托,秉持一颗乐教爱生、甘于奉献的仁爱之心,用爱的教育带领孩子们走出“特殊”的“围城”,走向光明的未来。首都北京,秋雨滋润着拥有650多年历史的府学胡同小学校园,参天古树生机盎然。第一时间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的信后,府学胡同小学校长滕亚杰深有感触:“中国传统文化向来提倡尊师重教,这是我们在新时代发扬光大中国特有的教育家精神的深厚根基。我们要保护传承利用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和吸引优秀人才热心从教、精心从教、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让学校都成为‘活’的教育博物馆,成为传播教育家精神的实践基地。”“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树立‘躬耕教坛、强国有我’的志向和抱负”,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新时代人民教师崇高使命。在2023年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翟津看来,加快建设教育强国,职业教育责无旁贷、大有可为。“我将脚踏实地做好老师这一件事,为国家培养更多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引领团队为职业教育开拓更广阔的天地。”他说。教育部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各级各类专任教师达1880.36万人,教师队伍规模进一步扩大,素质进一步提高。新学期,青海省玉树市第一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化身小记者,出镜采访身边的老师和同学,发现开学新气象。幼儿园园长索南达吉多年来致力于让园中每名幼儿讲好普通话,她说:“我们幼儿园一直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办园全过程,总书记的信让我更加坚定了自信自强办好幼教的信念。未来,我们更要用大爱书写教育人生,把小朋友们养育得可堪大用、能担重任。”人民教师,无上光荣。“‘为国家哪何曾半日闲空’是我最爱的一句京剧唱词。”95岁的“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高铭暄壮心不已,“我要继续弘扬教育家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忠诚于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不断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培育新人、输送力量!”
2023-09-11 11:32:05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安全用药,根据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我部组织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同时对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生产企业的相关兽药产品进行了跟踪检验。现将2023年第二季度监督抽检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兽用生物制品部级监督抽检85批,不合格0批;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省级监督抽检2722批,不合格36批(见附件1);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部级跟踪检验834批,不合格5批(见附件2);发现假兽药8批,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要求的产品2批(见附件3)。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合格产品相关信息请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的“国家兽药产品基础数据查询系统”查阅。二、不合格产品情况(一)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1.总体情况:本季度共对637家标称生产企业的2722批产品进行了检验,均未检出非法添加物。其中31家企业生产的36批产品不合格,产品不合格率为1.3%。2.不合格项目:主要包括性状、鉴别、检查项、含量测定等项目。36批不合格产品中,有27批产品1个项目检验不合格,8批产品2个项目检验不合格,1批产品3个项目检验不合格。3.抽检环节:生产环节、经营环节和使用环节的抽检数量分别占抽检总数的17.9%、73.8%、8.3%,不合格率分别为0、1.4%、3.5%。4.产品类别:化学药品类、抗生素类、中药类、其他类产品分别占抽检总数的34.4%、41.9%、21.9%、1.8%,不合格率分别为1.9%、0.6%、1.7%、2.0%。(二)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部级跟踪检验不合格情况1.总体情况:本季度共对192家兽药生产企业的834批产品进行了跟踪检验,其中有4家企业生产的5批产品不合格,产品不合格率为0.6%。除河南鼎盛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酒石酸泰乐菌素可溶性粉检出非法添加物外,其余产品均未检出非法添加物。2.不合格项目:2批产品检查项不合格,3批产品含量测定项不合格。3.产品类别:化学药品类、抗生素类、中药类、其他类产品分别占抽检总数的51.7%、36.8%、11.0%、0.5%,不合格率分别为0.5%、1.0%、0、0。(三)假兽药及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要求的产品情况共查出假兽药8批,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要求的产品2批。三、重点监控企业情况根据《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重点监控企业判定原则,因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被检出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将河南鼎盛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判定为重点监控企业。四、有关工作要求对抽检发现的假劣兽药,各地要按照《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和《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要求,及时组织做好对相关被抽样单位的查处工作;对假劣兽药产品要追踪溯源,并加大对标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不合格产品为经营、使用环节抽检经生产企业确认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对生产企业立案查处。符合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要依法吊销其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案件查处完成后,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执法办案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和法规司,并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公开案件查处信息;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条件的,要及时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建议报我部畜牧兽医局。联系人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王子东  010-59193267附件:1.2023年第二季度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汇总表2.2023年第二季度部级跟踪检验不合格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汇总表3.假兽药及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要求的产品情况汇总表       
2023-09-09 11:05:41
为全面提高全行业乃至全社会对兽用抗菌药的正确认识,不断提高兽用抗菌药使用的科学水平,深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9月5日,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主办,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指导,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盐边县农业农村局协办的“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科技下乡活动在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举行。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分管领导、饲料兽药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从事饲料、兽药(减抗行动)管理的工作人员,盐边县部分饲料兽药经营单位和养殖场(户),厅饲料兽药处、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省兽药监察所、省饲料工作总站有关人员共计100余人参加活动。活动围绕“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 助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主题,采取现场咨询、发出倡议、发放科普资料等形式,与当地饲料兽药经营单位和养殖场(户)面对面交流答疑,切实解决生产实际中的困难和问题;向全省饲料兽药经营单位和养殖场(户)发出“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倡议”,推进科学、规范、安全使用兽用抗菌药;现场赠送《兽药安全使用知识手册》《兽用抗菌药安全使用知识》《兽药真伪识别和安全识别手册》《兽用疫苗安全使用知识手册》等科普图书500余册,全面提升全行业兽用抗菌药使用的科学水平。下一步,四川将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产好药、卖好药、用好药、少用药”的目标,全面开展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督促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新版兽药GMP和GSP规范,促进养殖场(户)严格落实科学规范安全用药要求,确保兽用抗菌药使用量保持下降趋势,为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作出更大贡献。
2023-09-08 11:22:29
www.cvma.org.cn 2023-09-08为促进“同一健康”理念在人畜共患病防控领域应用,加强人医、兽医两部门各级联防联控工作,提高我国基层人畜共患病整体防控能力,我中心联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预防医学会于2023年8月30日-9月1日在山东青岛举办了“同一健康在重要人畜共患病防控领域的理念和相关技术培训班(第一期)”。培训班邀请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北京地坛医院、军事兽医研究所以及部分省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数十位专家进行授课,详细讲解了布病、炭疽、狂犬病等重点人畜共患病在人畜间的流行形势、诊断与监测、防控策略与措施、疫情处置等方面内容。参训学员针对本地区“同一健康”良好实践经验与挑战进行了讨论与分享,现场观摩了青岛市莱西市“汪汪行动”乡村行系列活动,观看和学习了青岛市犬只狂犬病“城乡同步”免疫经验和成果,现场为青岛市7个区县和当地群众赠送狂犬病防控宣传科普材料,帮助和支持农民群众做好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来自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地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部分市县的32名业务骨干参加了此次培训。信息来源: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3-09-08 11:04:31
长江,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从世界屋脊发源,穿高山峡谷,汇百川入海,滋养了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哺育着勤劳勇敢的中华儿女。长江的保护和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长久的牵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的足迹遍及大江上下,登大坝、乘江船、访农家……一次次深情眺望,一句句殷切叮嘱,一项项深远谋划,情牵母亲河保护,指引高质量发展。一江碧水浩荡东流,人民群众幸福安康,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心中至美的图景,也是最深沉的情怀。(一)江苏南通,江畔明珠。这是2020年11月13日拍摄的江苏省南通市五山及沿江地区景色(无人机全景照片)。新华社记者 季春鹏 摄站在五山地区滨江地带远眺,江水浩浩汤汤,五山临江而立,江岸葱茏蓊郁。“我在1978年来过五山地区,对壮阔的长江印象特别深刻。”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苏第一站就来到这里,触景生情,不胜感慨:“过去脏乱差的地方已经变成现在公园的绿化带,确实是沧桑巨变啊!”40余载不舍昼夜,滚滚长江见证中华大地的日新月异。“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在习近平总书记心中,长江承载的是民族发展大计。依江发展、因江而兴。改革开放以来,长江沿线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生态方面也付出了代价——厂房污水横流、码头砂石飞溅、水质持续恶化。长江“双肾”洞庭湖、鄱阳湖频频干旱见底,近30%的重要湖库富营养化,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习近平总书记痛心地形容,长江“病了,病得不轻了”。2016年1月,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在重庆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习近平总书记的话振聋发聩。牢记重要指示,沿江省份和有关部门着力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推动转型发展,力度之大、规模之广、影响之深,前所未有。数千家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城镇污水垃圾、化工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污染等治理短板加快补齐……心系长江之变,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4月再启长江之行,宜昌、荆州、岳阳、武汉,一路望闻问切,进一步开出药方:“治好长江之病还是用老中医的办法,追根溯源、分类施策。开展生态大普查,系统梳理隐患和风险,对母亲河做一个大体检。祛风驱寒、舒筋活血、通络经脉,既治已病,也治未病,让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绝不容许长江生态环境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上继续恶化下去,一定要给子孙后代留下一条清洁美丽的万里长江!”这是2021年5月11日在湖北省宜昌市拍摄的在水中嬉戏的长江江豚(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肖艺九 摄念之行之,只为大江焕新颜。2016年,上游重庆;2018年,中游武汉;2020年,下游南京——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多场座谈会,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掌舵领航,引领广大干部群众守护一江澄碧。一次次重要指示坚定明晰:2016年在青海,强调“必须担负起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责任”;2020年在安徽,强调“把生态保护好,把生态优势发挥出来”;2021年在贵州,告诫“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2022年在四川,叮嘱“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守护好这一江清水”;2023年再赴四川,强调“要把生态文明建设这篇大文章做好”……这是2020年5月拍摄的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长江源村村貌。新华社记者 吴刚 摄一项项有力举措陆续出台:一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工程实施;长江保护法出台;长江“十年禁渔”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长江禁渔是件大事,关系30多万渔民的生计,代价不小,但比起全流域的生态保护还是值得的。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不能在我们这一代手里搞没了。”初秋的上海崇明岛东滩湿地,水天一色,候鸟成群。这些湿地的精灵,赋予这里无限生机。这是2023年6月14日拍摄的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景(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刘颖 摄“我2007年去过一次崇明,都快10年了。”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参加上海代表团审议时,听到有关崇明建设世界级生态岛的发言,习近平总书记动情地回忆。“崇明岛现在是什么保护级别?”“有没有列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会议现场,习近平总书记问得细致,关注和牵挂溢于言表。上世纪90年代,由于非法捕猎、产业污染等原因,崇明东滩这一鸟类迁徙的“国际加油站”一度面临生态危机。近年来,当地先后关停近千家污染企业,修复生态环境,候鸟数量连年攀升。崇明绿色转型发展持续加快,2023年入选全国首批“和美海岛”。这是2023年7月25日拍摄的上海崇明西沙湿地公园(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金立旺 摄崇明之变是长江生态治理成效的缩影。2020年以来,长江干流水质连续3年保持Ⅱ类。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和多样性恢复向好,“微笑天使”江豚频频露脸;在长江消失多年的鳤鱼出现频次快速增加;“长江三鲜”之一的刀鲚重回洞庭湖产卵……科研人员在三峡集团长江珍稀植物研究所实验室制作植物标本(2020年8月5日摄)。新华社发(黄正平 摄)三峡集团长江珍稀植物研究所研究员黄桂云至今难忘那一刻:2018年4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三峡大坝左岸坝首考察。她和同事向总书记汇报了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和珍稀植物保护情况。“你们的工作非常有意义,是造福子孙后代的事。”得到总书记的肯定,坚守长江珍稀植物抢救保护一线20多年的黄桂云内心十分激动。“我向总书记承诺,到‘十三五’末,我们保护的特有珍稀资源性植物品种将达到1000种。”黄桂云说,如今这一数字已达1380种2.98万株。在左岸坝首绿地,习近平总书记挥锹培土,亲手植下一株珍稀楠木树。如今,这株楠木树已从7米多长到近10米。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正在大江南北扎根生长。(二)在中国版图上,蜿蜒奔流的长江,如一条横贯东西的轴线,联结起锦绣中华。“使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主动脉、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军”,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经济带的战略定位,深刻体现着发展和保护的辩证法。“化工围江”,是困扰长江的“顽疾”。习近平总书记对解决这一问题高度重视。2018年4月26日,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说:“我看到新华社一篇报道反映,位于长江‘九曲回肠’石首段的一家临江化工企业,产业规模居世界前三,是当地的纳税大户,但也是排污大户,严重污染问题多年难以解决,周围群众苦不堪言。这两年环保部门动真格严查,开出2700多万元的长江流域‘史上最大环保罚单’,倒逼企业关闭污染严重、难以改造的生产线,投入约1亿元引进行业最先进的治污装置,不仅解决了多年的污染问题,而且推动企业实现了转型升级,一举两得。”总书记提到的这家企业就是楚源集团。“建设一流环保企业”,如今的楚源集团化工园内,一幅醒目标语展现着企业全新的定位和目标。清空岸线一公里内的生产区,持续投入2.06亿元进行环保改造,优化生产工艺,关闭污染大、能耗高的10多条生产线,成为湖北省第一批全国碳交易试点企业,同时开发绿色颜料产品,进军生物医药和化工新材料领域……痛定思痛,加快转型,楚源集团正在涅槃新生。贯彻新发展理念,一场深刻变革随着大江奔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关键是要正确把握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总体谋划和久久为功、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自我发展和协同发展的关系”。新旧动能转换,关键靠创新。在合肥参观安徽创新馆,指出要进一步夯实创新的基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新兴产业;通过视频察看贵州“中国天眼”现场,勉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勇攀世界科技高峰;走进武汉光谷,嘱托“把科技的命脉掌握在自己手中”;在南京的紫金山实验室,提出要走求实扎实的创新路子……这是2023年2月13日拍摄的“中国天眼”全景(无人机照片,维护保养期间拍摄)。新华社记者 欧东衢 摄这是2023年6月14日拍摄的武汉光谷广场综合体(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伍志尊 摄在江苏南京,一名女士经过紫金山实验室展厅入口(2023年7月6日摄)。新华社记者 季春鹏 摄创新潮涌,长江沿岸一大批战略性新兴产业茁壮成长,迸发强劲发展动能。“2013年7月21日,星期天,中到大雨”——退休快十年的顾强生,一直保留着当年的这本笔记。那一天,习近平总书记来到武汉新港阳逻集装箱港区考察。码头上风大雨急,总书记卷着裤腿,撑着雨伞,边走边问:“内地港口是不是发展潜力很大,到东南沿海的集装箱多吗?”“60%是外贸箱,40%是内贸箱,内地港口很有潜力。”时任武汉港务集团总经理顾强生回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充分发挥内河航运作用,发展江海联运,把全流域打造成黄金水道。工作人员在武汉新港阳逻集装箱港区远程操作机械设备吊装集装箱(2023年7月5日摄)。新华社记者 伍志尊 摄按照总书记指明的方向,阳逻港如今已开通各类集装箱航线20余条,实现“航运向东入海、班列向西入欧”,2022年集装箱吞吐量突破200万标箱。重庆两江新区果园港,江岸线上,16个5000吨级泊位依次排列,130万平方米的堆场上一片忙碌。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来此考察,要求建设内陆国际物流枢纽和口岸高地,建设内陆开放高地。仅几年时间,这个传统内河港口变身“世界的中转站”,货物通达100余个国家和地区300余个港口,大大拉近了我国西部内陆与世界的距离。新时代的中国,新时代的长江。通江达海,习近平总书记以全球化视野擘画新时代万里长江图:深化向东开放、加快向西开放,统筹陆海开放,扩大沿边开放,打造横贯东中西、联结南北方的对外开放走廊,以开放之姿拥抱世界……2020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宁波舟山港穿山港区码头考察,详细了解港区情况和复工复产情况。全球疫情冲击下,大进大出的环境条件已经变化。不久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新的重大战略——“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货轮停靠在宁波舟山港穿山港区装卸货物(2023年5月9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翁忻旸 摄“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沿江省份着力推进畅通国内大循环,构筑对外开放新高地。东部,长三角一体化腾飞;中部,长江中游城市群崛起;西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勃兴……长江潮、中国潮、世界潮交融激荡,新时代长江气象万千。(三)夏日高原,碧空如洗,长江源区正是水草丰美的时节。搬迁安置,休养生态。包括长江源在内的三江源地区,多年来累计安排约10万农牧民通过易地搬迁等方式过上安居生活。“从前住帐篷、睡地上、点羊油灯,现在住新房、睡床上、家电齐全……”看着窗明几净的客厅,青海格尔木长江源村村民申格总会想起7年前的情景。2016年8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申格家,详细了解他们一家的生活情况,申格兴奋地介绍从平均海拔4700多米的沱沱河地区搬迁到新家园后,家里生活的巨大变化。“你们的幸福生活还长着呢”,总书记的话让他心中更暖。人民生活幸福,是习近平总书记心中的“国之大者”。万里长江见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也不能少”——湖北省宜昌市许家冲村俯临长江,景色秀美,是“坝头库首第一村”。入夏以来,这里的家庭旅馆一房难求。“5年前,总书记来过我们村。”村支部书记谢蓉记忆犹新:2018年的春日,习近平总书记来村里考察。沿着宽敞的村道进村,在村委会广场边,总书记走到正在便民洗衣池洗衣服的村民中间,高兴地同大家拉起家常。村民们告诉总书记,过去是在江边洗衣服,现在村里建了洗衣池,用上自来水,污水也集中处理,这样既照顾到生活习惯又很环保。“日子过得好吧?”习近平总书记问。一位白发如雪的老人,笑着回答:“非常好!”笑声里,总书记对大家说:“看你们日子过得好,我高兴!”“乡村振兴不是坐享其成,等不来、也送不来,要靠广大农民奋斗。”牢记总书记殷殷嘱托,许家冲村的群众向着美好生活奋斗,从“移民村”变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一年吸引游客10多万人次,全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8年增加近两万元,越来越多的村民在家门口就业……万里长江见证,“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我们什么都可以豁得出来”——巍巍黄鹤楼,滔滔长江水。2020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武汉保卫战打响。“武汉人喜欢吃活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多组织供应”,在疫情防控最吃劲的时候,习近平总书记来到武汉,走进社区看望居民,细致的叮嘱温暖人心。人民的安危冷暖,习近平总书记时刻放在心上。2020年入汛后,长江、淮河、巢湖等一度处于超警戒水位。炎炎烈日下,习近平总书记辗转奔波。“我这次是专程来看望灾区乡亲们,看看灾后恢复重建情况……”汗水顺着脸颊滴落到脚下的泥土里,习近平总书记质朴的话语温暖人心:“看到乡亲们生产生活都有着落、有希望,我的心就踏实。”巢湖大堤上,总书记亲切看望了在抗洪中牺牲的三位同志陈陆、甘磊、帖克艳的家属。习近平总书记深情地说:“你们的亲人也是我们的亲人,是祖国和人民的亲人,他们是我们心目中的英雄。每当危难时刻总有英雄挺身而出,这是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体现。你们要把工作生活安排好,保重身体,以最好的方式来告慰他们。”万里长江见证,“要把群众大大小小的事办好”——几个月前,安徽省马鞍山市,陈兰香的劳务公司签订28.4万元的保安保洁服务合同,仅上半年公司合同金额已超去年全年。这个昔日的渔民“三姑娘”笑得合不拢嘴,上岸后的她找到了新的生活方向。2019年,当地启动长江干流、重要支流渔民退捕转产。“靠江吃江”20多年的她和成千上万的渔民一起上了岸。上岸干点啥?当时的她一片迷茫。安徽省马鞍山市薛家洼的上岸渔民陈兰香在马鞍山市三姑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办公(2023年7月24日摄)。新华社记者 周牧 摄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到马鞍山市薛家洼考察,强调“长江禁渔也不是把渔民甩上岸就不管了,要把相关工作做细做实,多开发就业渠道和公益性岗位,让渔民们稳得住、能致富”。民之所忧,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人民的愿望,总书记牢记在心:“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是新时代赋予我们的艰巨任务,也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70多年前,解放战争最后一场大战役在长江边展开。在人民群众支持下,人民解放军一举突破国民党反动派苦心经营的长江防线。游客在位于安徽合肥的渡江战役纪念馆参观(2021年5月3日摄)。新华社记者 周牧 摄2020年8月,安徽合肥,习近平总书记走进渡江战役纪念馆,重温那段“钟山风雨起苍黄,百万雄师过大江”的烽火岁月。“淮海战役的胜利是靠老百姓用小车推出来的,渡江战役的胜利是靠老百姓用小船划出来的。”习近平总书记感慨:任何时候我们都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都不能忘了人民这个根,永远做忠诚的人民服务员。长江之歌,由人民谱写,为人民唱响。习近平总书记曾深情地说:“要增强爱护长江、保护长江的意识,实现‘人民保护长江、长江造福人民’的良性循环,早日重现‘一江碧水向东流’的胜景。”(四)文化如水,水脉亦文脉。“长江造就了从巴山蜀水到江南水乡的千年文脉,是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标志性象征,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要把长江文化保护好、传承好、弘扬好,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一次次,习近平总书记凝望着长江,思考着长江,用心用情推动着长江文化的保护传承弘扬。相距20年的两次探访,意味深长。2003年7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来到良渚遗址调研,强调“良渚遗址是实证中华五千年文明史的圣地,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我们必须把它保护好”。印证长江流域对中国文明起源的杰出贡献,良渚古城遗址2019年入选世界遗产名录。2023年7月,四川广汉。习近平总书记来到这里考察,代表党中央祝贺三星堆博物馆新馆落成使用。这是2023年7月26日在三星堆博物馆新馆拍摄的重新展出的Ⅰ号大型铜神树。新华社记者 王曦 摄“通天神树”、青铜纵目面具、青铜鸟足神像……熠熠生辉的器物,从长江、黄河流域文明母体中脱胎而来,令人思接千载。“看过以后民族自豪感倍增,五千年中华文明啊,而且更期待着更长的中华文明的发现发掘。”习近平总书记感慨。长江之水万古奔流,千年文脉生生不息。一部长江文化史,蕴藏着中华民族的文明基因,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共同记忆,灌溉出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游客乘船在苏州平江历史文化街区休闲游玩(2023年7月3日摄)。新华社记者 李博 摄橹声欸乃,评弹悠扬。位于苏州古城的平江历史文化街区,距今已有2500多年历史。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来到这里,见到苏绣代表性传承人卢建英。从祖母、母亲、她和女儿,苏绣这门技艺,在这个家庭已传承四代。卢建英深研刺绣30多年。飞针走线间,一幅“太平鸟”图案栩栩如生。“这样一个作品,要花费多长时间?”总书记问。“有的要一年。”卢建英答。习近平总书记深有感触: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代代相传,表现出的韧性、耐心、定力,是中华民族精神的一部分。两年多前,同样在江苏,习近平总书记在南京主持召开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时指出:“要保护好长江文物和文化遗产,深入研究长江文化内涵,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将长江的历史文化、山水文化与城乡发展相融合,突出地方特色,更多采用‘微改造’的‘绣花’功夫,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修复。”重庆奉节,一代代文豪巨匠在此留下不朽诗篇。如今,当地努力打造诗词文化品牌,千年“诗城”魅力彰显。安徽安庆,古皖文化、戏剧文化和桐城派文化交相辉映。当地出台办法建立专门制度,推动修缮和保护历史建筑,对文化街区实施连片保护性利用。2021年底,长江国家文化公园项目启动;2023年7月,《长江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公布……殷殷关切化为一项项切实举措,推动长江文化赓续不绝。这是2022年6月22日拍摄的四川眉山三苏祠(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沈伯韩 摄茂林修竹、古井桂树、肃穆祠堂……位于四川眉山的三苏祠——北宋文学家苏洵、苏轼、苏辙的故居,承载着千年文思、家国情怀、中华文化。2022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来到这里,一路走一路察看祠内建筑、陈设、楹联、题记,不时询问三苏生平、主要文学成就和家训家风,以及三苏祠历史沿革、东坡文化研究传承等情况。“一滴水可以见太阳,一个三苏祠可以看出我们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治国理政的理念和思维。通古达今,与时俱进是长江的品格。望大江上下,习近平总书记指明历史的经纬:“千百年来,长江流域以水为纽带,连接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形成经济社会大系统,今天仍然是连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纽带。”奔腾向海,开放包容是长江的胸怀。在长江入海口的上海,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上海背靠长江水,面向太平洋,长期领中国开放风气之先”“我曾经在上海工作过,切身感受到开放之于上海、上海开放之于中国的重要性”……从三峡工程到南水北调,从共同富裕示范区到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从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到同共建“一带一路”统筹衔接……承载新使命,长江浩荡前行。“你用纯洁的清流,灌溉花的国土;你用磅礴的力量,推动新的时代。”一首《长江之歌》随着奔腾的长江之水,唱响未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奋进中国式现代化之路,新时代的长江正奏响新的澎湃乐章。(记者 邹伟、王立彬、刘诗平、侯雪静、高敬、何欣荣)
2023-09-07 11:37:56
9月3日至5日,农业农村厅在盐边县委党校举办了全省饲料兽药监管暨减抗行动政策法规培训班。厅总畜牧师李春华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药政药械处一级调研员冯梁参加培训班并授课,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伍从银、盐边县人民政府县长蒋启君在开班仪式上致辞。培训班采取会议、培训和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分析会商去年以来全省饲料兽药监测和执法情况,对全省饲料兽药监管和减抗行动推进工作进行总结安排;围绕饲料兽药行业监管和减抗行动的最新政策、饲料兽药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要点、“瘦肉精”监管的总体要求、豆粕减量替代行动的具体安排和减抗行动的评价标准等内容进行全面培训;开展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和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科普宣传活动。李春华充分肯定了去年以来全省饲料兽药工作取得的成效,分析了当前饲料兽药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和短板,对做好今年后四个月的饲料兽药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李春华强调,饲料兽药是畜牧业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和不可或缺的重要投入品,是保障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重要支撑,做好饲料兽药管理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全省饲料兽药监管人员要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准确把握当前饲料兽药行业的发展态势,深入开展促进行业发展的对策性调研和推动落实的督查式调研,利用好调查研究的成果,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走深走实,努力开创饲料兽药行业发展新局面,为促进饲料兽药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农业强省建设作出更大贡献。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分管领导、饲料兽药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从事饲料、兽药(减抗行动)管理的工作人员,厅饲料兽药处、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省兽药监察所、省饲料工作总站有关人员共计80余人参加培训。
2023-09-07 11:16:23
社保经办服务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聚焦人民群众反映的难点、堵点问题,近日公布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在简化流程便捷办理、补齐短板优化服务、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等方面作出了哪些新规定?4日举办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相关部门作出了权威解答。简化流程推动“便捷办”“高效办”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保经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证明材料偏多、转移接续不畅、经办时限不明确、基金跑冒滴漏等,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对社保经办加以细化和完善。“条例明确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以及对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等方式,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在吹风会上表示。条例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参保人员社保待遇享受资格,通过“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条例还提出,压减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材料;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通过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便利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翟燕立介绍,全国利用数据比对和自助手段完成社保认证的比例已经超过了70%。规范医保经办、优化医保服务也是条例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医保局前期已经制定了医保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统一了28项医保常用业务的服务标准,规范了办事环节和办结时限。”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黄华波说,下一步将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清单和操作规范,推进办事环节精简和流程再造,积极推进实现医保服务“同城通办”;同时加快推进医保服务“网上办”“掌上办”,提升医保政务服务事项线上可办率。司法部立法三局负责人张迅介绍,《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更多惠民政策“补短板”“优服务”医保事关人民生命健康,受到群众高度关注。国家医保局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负责人隆学文介绍,截至8月底,全国定点医药机构达到107.8万家,比去年增加了10余万家。其中,定点医疗机构59.4万家,定点零售药店48.4万家。按照条例关于优化服务的要求,下一步将继续扩大医保定点覆盖范围,从而方便群众就近看病购药。同时,国家医保局将进一步扩大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的覆盖面。记者从发布会获悉,截至8月底,全国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已达到47.51万家,比去年底增长45.33%。“2023年前8个月新增异地就医备案1168.82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55.39%。”黄华波说,目前所有参保人都可以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其中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经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也表示将在扩大社保覆盖面上精准发力,更好兜住兜牢民生底线。李忠表示,部分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等人群没有纳入社会保障,还存在“漏保”“脱保”“断保”的情况。下一步要落实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组织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工伤保险方面,积极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加快职业人群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自2022年7月起,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首批试点在七省份的美团、饿了么、闪送等7家平台企业开展。“截至2023年7月底,7个试点省份参加职业伤害保障的人数达到615万人,我们还将不断探索完善,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李忠说。守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看病钱”安全是社保经办的底线要求。条例对于防止基金跑冒滴漏、打击欺诈骗保、保障基金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对涉嫌丧失社保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保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个人多享受社保待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退回。“条例还要求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负责人谭超运介绍,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基金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社保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核查处理。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是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管理措施。今年上半年,全国医保经办机构累计核查定点医药机构达到46.23万家,共协议处理14.59万家,挽回医保基金损失51.38亿元。隆学文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优化“两定机构”申请条件、完善评估流程,同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医保服务协议范本,健全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和绩效考核等机制,加强违约行为处理,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记者 姜琳 彭韵佳 白阳)
2023-09-05 11:38:45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第九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十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及时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农产品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的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国务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需要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医学、化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时,可以根据需要进入农产品产地、储存场所及批发、零售市场。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确保严格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以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要求:  (一)农业投入品质量要求、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  (二)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管控、储存、运输要求;  (三)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等要求;  (四)与屠宰畜禽有关的检验规程;  (五)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强制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的意见,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推进实施。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产地安全调查、监测、评价结果,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  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和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国家鼓励科研教育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不具备配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八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销售日期和药品施用范围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条 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防止污染农产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技术,普及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选用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种,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实施分等分级,提高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品牌。  第三十三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有关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服务规范和监管保障机制,保障冷链物流农产品畅通高效、安全便捷,扩大高品质市场供给。  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冷链技术创新与应用、质量安全控制,执行对冷链物流农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作业环境等的检验检测检疫要求,保证冷链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  第三十四条 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及时采取管控措施,且不得销售。  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应当为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品检测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储存、运输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禁止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防止污染农产品。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  对前款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和追溯目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  第四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国家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四十四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标志、检疫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及时通报和共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并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四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  第四十九条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禁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五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检样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国家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三)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消费者协会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  第五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商请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或者未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二)未按照规定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或者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第六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三)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第七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粮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推荐
2023-09-05 10:28: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工作总站:为指导中小规模猪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我中心联合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华中农业大学组织编写了《中小规模猪场非洲猪瘟防控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中小规模猪场非洲猪瘟防控技术指南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2023年8月7日       附件中小规模猪场非洲猪瘟防控技术指南中小规模猪场由于硬件设施相对薄弱、管理方式不够科学、技术能力相对有限等问题,非洲猪瘟发生风险大。为指导中小规模猪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特制订本技术指南。一、升级设施设备中小规模猪场可综合考虑场区位置、场内布局、养殖成本和收益等因素,升级场内设施设备,提升养殖自动化水平,减少人力成本,降低病毒传入风险。(一)提升饲喂机械化水平。有条件的中小规模猪场可建小型料塔,并安装半自动化或自动化饲喂线。使用袋装料的场户,可建密闭的饲料静置库,库内加地仓和绞龙,舍内加接料管。(二)改善饮水条件。使用深井水或自来水,避免使用地表水和浅井水。可建储水池或者水塔,方便对水体消毒。有条件的可使用无水塔自动供水器。(三)优化通风装置。可结合实际条件,安装风机进行机械通风,一侧进风,另一侧排风。猪场降温可配合使用水帘。(四)增设隔断措施。猪场外宜修建实体围墙,场内不同功能区域可用围栏等隔断。(五)实行地面硬化。宜对场内道路进行硬化。猪场门口设硬化路面,便于对到场车辆消毒。二、强化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生物安全措施、提升猪只健康水平、维护适宜的养殖环境是防止非洲猪瘟病毒进入养殖场,提高猪群抗病力的重要措施。(一)划分净区和污区。中小规模猪场应建立净区和污区观念,将生产区列为净区,其他区域,如无害化处理、粪便堆积、出猪等区域列为污区,可以将这些功能区相对集中,放在生产区的下风向,以便实现生产管理由净区到污区的方向单向流动。生产区要将育肥猪舍放在产房和保育舍下风向,日常管理时,按照由产房、保育舍再向育肥舍的方向流动。如果要从污区到净区,应严格执行消毒措施。(二)严格人员出入管理。实行场区封闭管理,禁止外来人员,尤其是生猪贩运或承运人员、保险理赔人员、技术顾问、兽药饲料销售人员等进入养殖场。饲养人员进入生产区前3天不得去其他养殖场、农贸市场、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厂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等场所。进入生产区进行洗澡换衣换鞋,可充分利用生活区淋浴室,满足三段式洗浴(一次更衣、淋浴、二次更衣)要求。进入生产区需做好鞋消毒。(三)物资入场静置或消毒。在猪场门口或者生活区内设置物资消毒静置间,对物资进行消毒液浸泡或者静置。有条件的猪场可配备烘干设备。冬季、雨季可根据养殖量储备一定数量的饲料、兽药(含疫苗)、易耗品等必要物资,减少物资进场频次。不采购和食用非本场猪肉及与猪肉相关的熟食、火腿、风干肉、水饺、方便面等猪肉产品。(四)限制外部车辆进场。避免运猪车、饲料运输车、病死猪收集车、粪污收集车、私人车辆等外来车辆进场。养殖场宜配备拉猪、拉料、运输粪污、运输病死猪的内部专用小型车辆。结束作业后,应及时对车辆及所经道路进行清洗消毒。(五)做好引种和出猪管理。自繁自养是中小养殖户防控非洲猪瘟的有效手段。确需引种的应选择信誉好的集团猪场集中引进猪只。非全进全出的养殖场户,在生猪进场后,应饲养21天确定健康后,再混群饲养。隔离饲养期间,防止人员、工具、物品等在健康舍和隔离舍之间交叉。销售猪只时,禁止场外销售人员进入猪舍选猪。可在养殖场围墙边上选择适当位置(距大门一定距离)建立出猪台,出猪台连接外部车辆的一侧,应向下具有一定坡度,防止粪尿、雨水向场内方向回流。出猪台及附近区域、赶猪通道应硬化,便于冲洗、消毒。出猪台应安装挡鼠板,坡底部应设置排水沟等。出猪后,立即对出猪通道和出猪台的地面进行消毒。(六)确保猪只营养。要定期查看料槽、料斗,确保不缺料,保证猪只自由采食,仔猪料槽添加最大量不超过料槽容量的1/3,少喂勤添。不饲喂霉变饲料。每天定时清理料槽,避免饲料残留。在季节交替、温度骤变、高温高湿、环境变化等猪只容易应激时,可在日粮中添加中草药、抗菌肽等,提高猪群抵抗力。(七)给予充足干净的饮水。要定期检查储水桶水量是否充足,水管是否有损坏、漏水等现象,水嘴是否能正常使用,水压流速是否满足猪只需求。定期清洗储水桶、消毒饮水设备,消毒时要卸下饮水嘴、饮水器、接头等,进行充分清洗后浸泡消毒。(八)防止冷热应激。保持猪舍内适宜的温湿度和空气质量,减少猪只应激反应。进入猪舍时通过感受舍内氨气味,判断通风状况。自然通风猪舍,冬季开窗时要注意打开所有窗户,打开的大小以人站在舍内窗户前感受不到风速为标准,防止贼风、穿堂风。机械通风猪舍,采用排风扇定时抽风,抽风时段应保证对温度影响控制在2℃以内。气温低时,可加装红外线保温灯、保温板、暖风炉等,确保产房和保育舍温度。定期维护保养供电和保暖等设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九)维持良好的环境卫生。要每日清扫猪粪,防止粪便堆积。定期清扫猪舍,防止猪栏、围墙、水管和料槽等积存尘土。要采取驱蚊蝇措施,可定期喷洒杀虫剂,使用蚊香或在舍内悬挂捕蝇灯和粘蝇贴。及时清除场内积水,防止蚊蝇幼虫孳生。在实体围墙安装挡鼠板、场内定期投放鼠药,防止鼠害。三、提升技术能力要了解非洲猪瘟强弱毒株的传播特点,能够识别病毒传播的高风险点,科学实施消毒措施,切断疫病传播途径。(一)了解非洲猪瘟病毒传播特点当前,我国非洲猪瘟主要流行毒株为基因Ⅱ型强毒株,也存在自然变异弱毒株流行。要根据病毒特性、传播规律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1.临床症状。强毒株感染:感染猪表现高热,沉郁,厌食,耳、四肢、腹部皮肤发红至发绀,可视黏膜潮红发绀等症状。强毒株感染的发病率和病死率可达100%。弱毒株感染:感染猪临床症状不典型,可出现采食量下降、体表发红、皮肤坏死、肺炎等症状,妊娠母猪表现群体性流产和死胎比例升高。弱毒株感染病死率低,但病猪隐性带毒并间歇性排毒,猪场精准清除困难。2.病毒传播特点。非洲猪瘟是高度接触性传染病,发病猪和感染猪是主要传染源,可通过直接接触感染健康猪,也可通过唾液、泪液、鼻腔分泌物、尿液、粪便和生殖道分泌物中污染饲料、饮水、泔水、栏舍、车辆、器具、鞋靴、衣物等,间接感染健康猪。3.主要感染途径。健康猪主要通过摄入被污染的饮水和饲料感染,也可通过破损的皮肤黏膜、污染的针头、使用污染的精液配种感染。健康猪吸入附着病毒的粉尘和气溶胶也可发生感染。(二)科学进行消毒灭源猪场可每周开展2~3次预防性消毒,消除病原污染。1.消毒剂选择。非洲猪瘟病毒对消毒剂敏感,含氯类、含溴类、过氧化物类、卤素类、碱类、醛类、醇类、胍类、季铵盐类等常用消毒剂均可将其杀灭。应根据消毒对象、污染程度选用不同类型的消毒剂。人员洗手可使用碘制剂、过硫酸氢钾、二氧化氯等;脚踏盆、消毒池可使用醛类、烧碱、复合酚等;车身消毒可使用戊二醛、复合酚、过硫酸氢钾、二氯异氰尿酸钠等;环境消毒可使用醛类、烧碱、复合酚等;空栏消毒可选择过氧化物、烧碱等;带猪消毒可选择碘制剂、过硫酸氢钾、过氧乙酸、二氧化氯等;饮水消毒可选择二氧化氯、过硫酸氢钾、二氯异氰尿酸钠等;饮水管道消毒可使用二氧化氯、过氧化物、次氯酸钠、次氯酸钙等;生产用具可使用醛类、复合酚、烧碱等。猪场应定期交替使用不同类型的消毒剂。2.消毒方式。圈舍、地面、墙面常用喷洒、喷雾消毒,地面、墙面若无易燃物,可使用火焰消毒;室内空气常用喷雾消毒;器具、衣物等物品常用浸泡消毒,耐高温物品、金属围栏可使用火焰消毒,耐高温、高湿的器具、纺织品可煮沸消毒;密闭环境常用熏蒸消毒。3.消毒方法。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正确实施消毒操作。注意将墙壁、地面、器具等表面的污物彻底清除后再进行消毒。消毒顺序应按照从里到外,即由猪舍内到猪舍外、生活区再到场区外的顺序依次消毒,防止交叉污染。低温环境下,可适当加入氯化钠、甘油或其他防冻剂以防结冰。部分区域的消毒方法参考如下:环境消毒:场区道路可用2%烧碱、1:400复合酚、1:200浓戊二醛等消毒剂进行喷洒消毒。脚踏盆、消毒池:可用2%烧碱、1:400复合酚、1:400浓戊二醛等消毒。烧碱和复合酚类2~3天换1次,浓戊二醛1~2天换1次。猪舍消毒:猪舍走道、出猪台等可用2%烧碱、1:400复合酚、1:200浓戊二醛等消毒剂进行喷洒消毒。空栏消毒可用2%烧碱等。带猪消毒可用1:200过硫酸氢钾溶液。猪舍熏蒸可按说明书使用二氯异氰尿酸钠烟熏剂。车辆消毒:空车可用1:200浓戊二醛、1:400复合酚等冲洗车辆。高风险时期用20%二氯异氰尿酸钠1:500稀释溶液冲洗。车辆内部可用臭氧熏蒸消毒。饮水消毒:可用二氧化氯消毒,作用1小时,二氧化氯浓度根据说明书添加;或每吨水添加5克二氯异氰尿酸钠,作用1小时。物资消毒:烘干消毒在60℃~70℃保持30分钟,消毒物品之间要留有空隙,避免堆叠,确保热空气流通。浸泡消毒可用1:500过硫酸氢钾溶液,15℃条件下浸泡1小时以上。物品表面擦拭可用1:200过硫酸氢钾溶液消毒。疫苗等有储存温度要求的兽药,拆掉外层纸质包装,使用消毒剂擦拭后置于冰箱储存。衣服、拖鞋等清洗干净后用沸水蒸煮10分钟以上;或1:500过硫酸氢钾浸泡1小时以上。人员洗手:可用1:200过硫酸氢钾溶液或1:10000二氧化氯溶液消毒。病死猪排泄物:可往病死猪及分泌物污染区域撒漂白粉作用2小时。四、做好其他疫病防控(一)做好疫苗免疫。对口蹄疫、猪瘟、猪伪狂犬病、猪传染性胃肠炎和流行性腹泻等疫病可采取疫苗免疫预防。猪场要购买质量可靠的疫苗制品,可在国家兽药基础数据查询平台APP,查询疫苗合法的批准信息。严格按照说明书规定的用法与用量进行免疫。免疫注射应一猪一针头,防止人为传播疫病。要严格按照疫苗保存条件要求储存疫苗,保证免疫切实有效。免疫时尽可能采取联合免疫方式,减少免疫次数。(二)用好保健措施。对格拉瑟病、猪传染性胸膜肺炎、仔猪副伤寒等常发细菌病,在特定阶段预防性用药,提高猪群健康水平。(三)日常勤巡查。做好日常巡视排查,注意猪群健康状况,发现发病猪只,立即进行隔离饲养,并对猪舍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扫消毒。对病死猪与产出的死胎、病猪排出的粪便、采食的饲料以及其他污物等及时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2023-09-02 1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