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兽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四川省兽医协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Veterinary Association,缩写为SVA。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范围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兽医从业人员和兽医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区域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团结和组织兽医从业人员,提高兽医的业务素质、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坚持政府监督、行业自律原则,协助管理部门搞好行业管理,沟通行业与政府、企业与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带领会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多方共赢。

第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驻地: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兽医依法执业,维护兽医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二)实行行业自律,完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兽医从业行为。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和授权,开展以下活动:

  1. 调查研究国内外兽医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会员的发展等提供咨询和建议,积极探索行业队伍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强化行业队伍建设;
  2. 参与行业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宣传贯彻,规范和推动动物防疫工作;参与动物防疫新技术的研发、推广、普及与指导,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3. 组织本协会成员单位开展兽医科技研究、科技成果和本协会非事业性质成员单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人员的行业职称等申报;
  4. 研究制定兽医执业规范,建立兽医执业考核体系,审查、认证兽医执业资格,组织开展执业兽医继续再教育活动,提高执业兽医技术水平;
  5. 研究制定兽医教育机构质量评估、认证标准,促进兽医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6. 指导动物诊疗机构和畜禽规模养殖场科学开展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四)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动物防疫相关活动,开展国内外动物防疫技术及产品的交流与合作。

(五)定期出版兽医刊物、软件、音像制品等;建立行业网站,搭建国内外兽医行业综合信息交流与服务平台。

(六)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及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兽医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在动物防疫、兽药检验、动物诊疗、科研、教学及畜禽养殖等企事业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兽医工作者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五)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兽医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企事业法人单位、相关社团组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会员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信息资料;

(四)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闭会期间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协会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并修改会员和会费管理办法;

(七)讨论和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及任务;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代表应尽可能广泛,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5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职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5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

(五)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落实情况;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执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拟聘专职人员名单,交秘书处会议审定,由会长签发聘任书;

(三)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举办业务活动,实行单位会员承办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资产来源及资金支出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财务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实行协会法定代表人换届和离任前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12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待下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补充履行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