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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10日,省疫控中心联合省兽医协会成功举办了昭觉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暨乡村振兴技术人才培训班。省疫控中心主任阳爱国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县政府副县长克惹伍沙主持培训,昭觉县各乡镇兽医工作从业人员、县现代畜牧业中心相关人员、规模养殖场(户)、屠宰企业技术人员等90余人参训。阳爱国充分肯定了昭觉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中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发生的巨大变化,认为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各级兽医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持续稳定有效开展。阳爱国强调,当前的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产业发展中的大量引种调运也加大了疫病发生风险,作为畜牧业大县,昭觉要继续扎实做好非洲猪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和布病、结核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再接再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的工作、出色的业绩,为持续巩固拓展昭觉脱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贡献疫控力量。培训班上,四川农业大学王娅教授、漆信桥博士、省疫控中心裴超信正高级兽医师等专家紧密贴合昭觉防控需求,分别围绕肉牛内科疫病和非洲猪瘟防控技术及实验室生物安全与个人防护等主题深入浅出地进行讲授,得到了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同时,兽医行业爱心企业向昭觉县捐赠了防疫物资和生产物资。培训之余,阳爱国还带队先后到解放沟镇宜坡署觉村、新城镇塘木村和谷曲镇乃妥觉莫村慰问中心下派驻村的三名同志,并对进一步做实帮扶提出要求。同时,也专程到县级兽医实验室实地查看,指导规范化运转。
2024-10-15 16:06:49
为助力我州巩固扶贫成效和托底性帮扶,着力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把农业产业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2024年10月8日至10日,由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兽医协会主办,昭觉县农业农村局、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华农生物药品有限公司、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必威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办,在我州昭觉县成功举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暨乡村振 兴技术人才培训班。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阳爱国一行15人组成的省、州动物疫病防控专家团队,部分企业负责人代表,以及昭觉县各乡镇兽医工作从业人员、县现代畜牧业中心(畜牧兽医与饲料兽药股)相关人员等90余人参加此次培训。专家智慧引领,实验室技术跃上新台阶。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组对我州“先打后补”工作、兽医实验室建设和应急物资体系建设等进行了现场指导,并就兽医实验室设备配置与布局、应急物资管理、检测流程优化等方面提出了宝贵建议,凉山州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刘犁陪同检查指导。人才振兴是关键,技术培训赋能乡村振兴。本次培训班重点讲解了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动物疫病采样技术和县级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等内容。同时,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阳爱国强调了人才在乡村振兴中的核心地位,呼吁全省各级动物疫病防控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投身到动物疫病防控与乡村振兴的伟大事业中,共同书写凉山新篇章。爱心捐赠暖人心,社会支持促发展。四川省兽医协会携手多家兽药企业,向昭觉县捐赠了重要动物防疫物资和生产物资,以实际行动支持当地的乡村振兴事业,为昭觉县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物资保障。通过此次培训会,我州将持续深化与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社会各界合作,不断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与乡村振兴人才素质,为我州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贡献力量。
2024-10-11 17:03:49
根据《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农医考公告第34号)及《2024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四川考区公告》要求,现将2024年四川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申领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推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农办牧〔2023〕13号)要求,四川省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电子化工作已完成。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电子证照后,不再发放纸质证书(港澳台考生除外),原纸质证书已全部实现电子化,丢失后不再进行补办,考生根据需要自行下载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四川考区考生考试通过的,应于2024年10月14日至10月28日登陆中国兽医网(http://www.cadc.net.cn)进行资格申请,于2024年11月18日后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或天府通办APP查看并下载本人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电子证照(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三、一次性报考全部4门科目但未达到2024年合格分数线或报考部分科目的,60分为单科合格分数线,单科合格成绩3年内有效(因2022年疫情影响取消考试,2021年四川考区成绩今年依然有效),有效期内4门科目全部合格视为考试通过,可申请执业兽医师资格。四、考试通过的全日制在校生,应于毕业当年(学信网可查学历信息后)8月1日—8月15日进行资格申请,9月10日后可下载本人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电子证照。五、原纸质证书发证日期在2021年之前的,其电子证照发证日期均为2021年,纸质证书发证日期在2021年(含2021年)之后的,其电子证照发证日期为实际发证日期。六、执业兽医资格取得时间以资格授予年度为准,发证日期仅代表制证时间。资格授予年度可通过中国兽医网(https://www.cadc.net.cn)--执业兽医专栏--执业兽医查询;或微信小程序“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在线验证”扫描证书二维码进行查询。七、港澳台地区考生,无法获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请在11月18日后联系四川省考区办领取纸质证书。八、港澳台地区持证人因丢失等原因需要补发证书的,以及往年获证人员因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需要变更证书信息的,请联系四川省考区办(咨询电话:028-85068953)。
2024-10-10 12:12:42
“近年来,随着畜牧产业的发展和生物安全要求的提高,兽医人才培养体系已不能满足当下实际需求。”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住豫全国政协委员、龙湖现代免疫实验室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张改平带来了关于“建立兽医人才培养与成长的长效机制”的提案。当前,我国兽医人才的基本情况如何?张改平介绍,从执业兽医总数来看,截至去年,我国官方兽医13.6万人,执业兽医16.5万人,乡村兽医17.7万人。据统计,根据发达国家每千人对兽医服务的需求比例,我国执业兽医缺口在30万人。当前我国有145所兽医相关高等院校,86所本科院校,每年有3万多名兽医毕业生,新农科兽医人才培养还有很大空间。建立长效机制有哪些必要性?在张改平看来,当前,我们还存在兽医执业考核规则不完备、执业兽医受教育程度不平衡、高校人才培养体系的综合国际竞争力不强等问题。“目前,《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只是鼓励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没有具体激励措施,也没有考核标准。”为此,张改平建议,首先,制定《兽医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尽快完成《兽医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制定工作。考核规则应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并保障考核规则的配套。其次,强化执业兽医的继续教育。搭建执业兽医继续教育服务平台,对课程内容、师资力量、培训机构和学习过程等规范管理。同时,遴选一批单位建设兽医专业国家级或省级实训培训基地,探索继续教育培训模式,确保培训质量。最后,实施兽医行业人才的“供给侧改革”。加大校企联合培养,充分发挥兽医专业教育教学的优势,促进兽医学内部学科间的融合,打破传统学科界限,促进基础与临床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融合。在具体实施上,张改平建议,加强“政、产、学、研”多维融合培养,注重兽医学与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间相互倚重与交叉渗透。加大本硕博人才贯通培养力度,建立和完善核心课程负责人制度,在课程建设、教学任务安排方面给负责人充分的权限和自由度。形成可供操作的“教、学、用”教学质量评价机制,将教学督导组、学生本人、用人单位的评价以30:30:40对所有授课教师进行综合评价,激励教师教学,确保压实责任。
2024-09-27 15:35:41
9月14日,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部长韩俊主持召开部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工作。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主持召开全面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对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等提出明确要求。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抓好“三农”领域重点任务落实,支持沿黄地区做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农业绿色发展等工作。要把沿黄地区作为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的重点,提升单产提高核心技术到位率,强化农业科技装备支撑,高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科学有序推进盐碱地综合利用。要支持沿黄地区做好农业节水文章,总结推广成熟的节水技术,因水优化种植结构,培育推广抗旱抗逆节水的作物新品种,配套建设节水灌溉设施,引导农民节约用水。要支持抓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围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和农膜回收利用,探索综合治理模式和机制。要支持抓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的底线。要扎实推进沿黄地区乡村全面振兴,因地制宜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做好产业发展规划,聚焦抓政策引导、抓全产业链、抓产业集群、抓品牌培育,一个产业一个产业抓出成效,小切口务实推进乡村建设,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   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广东等地台风灾害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会同相关省份抓紧摸清受灾底数,协调尽快下达救灾资金,搞好农田疏浚清淤、病虫防治、灾损设施修复等工作指导服务,尽快恢复农业生产。要紧盯台风“贝碧嘉”移动路径,抓紧组织海上作业渔船回港避险,做好畜牧水产和设施农业排险加固等防范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会议要求,要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结合农业农村实际,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涉农教育各项工作,大力培养高层次高水平高技能乡村人才,更好发挥教育对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支撑作用。要引导涉农高校聚焦农业强国建设战略需求,优化专业布局,支撑服务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要着眼乡村人才振兴,引导教育系统培养农业农村人才,推动办好农业职业教育,做实做强农广校体系。要推动农村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好“雨露计划”,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从根子上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作出的重要指示,坚持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持续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要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引导部系统党员干部真正做到“忠专实”、“勤正廉”。要坚定不移推进部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经常性排查廉政风险隐患,针对性健全防控制度,引导党员干部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勤奋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形成风清气正劲足的良好政治生态。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2024-09-26 15:49: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工作,落实生猪屠宰环节清洗消毒制度,降低非洲猪瘟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屠宰厂(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疫情报告、清洗消毒等工作,并主动接受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要求。  二、生猪屠宰厂(场)应建立并实施严格的清洗消毒制度,配备适用的清洗消毒设施,使用合格有效的消毒剂,做好清洗消毒记录。在生猪运输车辆出入口处设置消毒池,配置消毒喷雾器或设置消毒通道,对进出的生猪运输车辆进行消毒。设置专用的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区域,生猪屠宰厂(场)、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对卸载后的生猪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清洗消毒。鼓励配备烘干设施设备,对清洗消毒后的车辆进行烘干处理。  三、生猪屠宰厂(场)应加强对厂区、生产车间、设施设备等的清洁卫生管理,每日屠宰结束后,对待宰间(空圈)、急宰间、屠宰间等场地和屠宰生产线等设施设备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后,对无害化处理间及有关设施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做好清洗消毒污水处理。  四、生猪屠宰厂(场)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生猪运输车辆消毒效果检测评价工作。在对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后,采集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要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检测结果记录,通知运输车辆承运人,要求其暂停生猪运输活动,指导做好全面清洗消毒后,恢复生猪运输活动。  五、生猪屠宰厂(场)应每周至少一次在待宰圈、血槽、内脏处理区、生猪运输车辆出入口处等高风险区域采集环境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按第六条规定进一步处理。  六、环境样品检测中发现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阳性,生猪屠宰厂(场)内和屠宰线上没有生猪的,做好清洗消毒后恢复屠宰活动;厂(场)内和屠宰线上有生猪的,按同群运输或待宰饲养的批次采集生猪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生猪样品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做好清洗消毒后恢复屠宰活动,生猪产品可上市销售;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要求处置。  七、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主动向驻场官方兽医提供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生猪样品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驻场官方兽医不得对该批次相关生猪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八、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生猪屠宰厂(场)和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效果抽检制度,每月至少一次(冬季适当加大频次)采集生猪屠宰厂(场)环境样品和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生猪屠宰厂(场)环境样品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置。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照第四条规定处理;同一车辆累计3次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由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指导做好相应车辆全面清洗消毒,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生猪运输活动。  九、生猪屠宰厂(场)和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病原学检测应在采样后12小时内完成。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应当采用《非洲猪瘟诊断技术》(GB/T 18648—2020)规定的检测方法和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检测试剂。  十、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     2024年8月28日    
2024-09-23 10:2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