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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研究加快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持续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等工作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3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3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研究加快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持续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等工作,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3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会议指出,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党中央着眼于我国高质量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要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抓紧完善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推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让这项工作更多惠及广大企业和消费者。要结合各类设备和消费品更新换代差异化需求,加大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更好发挥能耗、排放、技术等标准的牵引作用,有序推进重点行业设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和老旧农业机械、教育医疗设备等更新改造,积极开展汽车、家电等消费品以旧换新,形成更新换代规模效应。要落实全面节约战略,抓紧建立健全回收利用体系,促进废旧装备再制造,提升资源循环利用水平。会议指出,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支撑,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需要,加强统筹谋划,协同有序推进,着力完善空间布局、优化供给结构、提升综合功能、推进系统集成,加快构建先进适用、系统完备、集约高效、安全绿色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强化政策支持和改革赋权,进一步提升长三角区域创新能力、产业竞争力、发展能级,更好发挥先行探路、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3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2024-03-04 10:19:44
为科学评判畜间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防控策略,回应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等对疫苗安全性的关切,进一步做好布病防控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工作部署,近期,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国家动物布病参考实验室,对我国现有动物布病疫苗进行了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评价结果显示,我国现有动物布病疫苗安全可靠,规范使用布病疫苗能有效防控牛羊布病。国家动物布病参考实验室对我国已上市和正在注册申报的所有布病活疫苗生产用菌种,进行了豚鼠、小鼠安全试验等实验室安全性评价;对A19株和S2株布病活疫苗,在牛羊养殖场开展了田间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实验室安全性评价结果显示,我国所有布病活疫苗均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中对布病活疫苗的安全要求。田间安全性评价结果显示,A19株和S2株布病活疫苗免疫接种后,对牛羊均安全。同时,参与评价实验的所有实验人员和养殖场工作人员均未发生布病疫苗引起的不适,说明只要采取规范的个人防护措施(戴护目镜、口罩、手套等)进行A19和S2疫苗免疫接种,就不存在对从业人员的安全隐患。田间有效性评价结果显示,牛羊免疫接种A19或S2株疫苗后2—8周,采用虎红平板凝集试验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进行抗体检测,免疫牛的抗体阳性率均在90%以上,免疫羊的抗体阳性率均在80%以上,这些结果充分证明疫苗免疫有效。S2株疫苗免疫1年后,免疫羊仍能有效抵抗布鲁氏菌强毒菌株攻击,进一步证实疫苗在临床使用中是有效的。        国家动物布病参考实验室指出,近年来的动物布病疫苗监督检验结果显示,生产、流通环节抽样检测的布病疫苗,合格率均达100%。在畜间布病流行风险较高的地区,科学规范实施疫苗免疫接种,是当前防控牛羊布病最有效、最经济的手段。下一步,有关免疫地区应继续加强布病免疫方法、人员卫生防护等专业知识培训和宣传,指导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和广大养殖场户,按照布病疫苗说明书要求规范使用疫苗,消除有关人员对疫苗安全性和免疫效果的不必要担忧,切实落实布病免疫接种措施,从源头前端防控好牛羊布病,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生物安全。
2024-03-01 10:30:55
2月26日下午,国务院以“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制度,加快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基础制度规则”为主题,进行第六次专题学习。国务院总理李强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步步为营、系统推进,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实现新突破,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王一鸣作讲解。国务院副总理何立峰、刘国中,国务委员吴政隆作交流发言。李强在主持学习时指出,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很强的战略性、全局性,既关系到畅通国内大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又关系到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也关系到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无论对当前还是长远都至关重要。要坚持目标导向,着眼于真正把我国超大规模市场、要素资源丰富、产业体系完备等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扎实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切实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要素资源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要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大力破除各种市场准入的显性和隐性壁垒,持续治理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招商引资乱象等突出问题,同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实践,确保统一大市场建设一步一个脚印向前推进。要加强制度供给,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基础制度规则,细化操作性强的配套政策,深化财税、统计等方面改革,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制度保障。
2024-02-27 12:10:48
中央政治局委员 书记处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全国政协党组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述职习近平认真审阅述职报告并提出重要要求,强调要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立足自身职责,强化政治担当,为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团结奋斗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根据党中央有关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党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每年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书面述职。近期,有关同志按规定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书面述职。习近平认真审阅了述职报告并提出重要要求,强调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带头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抓好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的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持续增进民生福祉。要树牢造福人民的政绩观,带头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切实为基层减负,以作风转变促工作落实。要保持自我革命精神,在洁身自好、廉洁自律上树标杆、作表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立足自身职责,强化政治担当,突出重点、把握关键,锐意进取、真抓实干,以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凝心聚力,为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团结奋斗。
2024-02-27 12:09:05
原标题: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2023年国务院部门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政策举措部署进一步做好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工作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等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2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2023年国务院部门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政策举措,部署进一步做好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工作,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和《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草案)》。会议强调,办理好建议提案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的内在要求。国务院部门去年承办的建议提案已全部按时办结,在相关领域出台政策措施2000余项,解决了一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全国两会在即,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今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健全领办交办、督办考核等机制,在抓落实、促转化上下更大功夫,以高质量建议提案办理助力高质量发展。会议指出,外商投资是推动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把稳外资作为做好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发力点,在扩大市场准入、优化公平竞争环境、畅通创新要素流动等方面加强服务保障,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巩固外资在华发展信心,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经过各方面协同努力,地方债务风险得到整体缓解,为做好下一阶段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要坚持改革创新,强化配套政策支持,持之以恒攻坚推进,进一步推动一揽子化债方案落地见效。要强化源头治理,远近结合、堵疏并举、标本兼治,加快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在高质量发展中逐步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强调要聚焦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支付不便问题,加强协同配合,加大必要的资源投入,多措并举打通服务堵点,推动移动支付、银行卡、现金等多种支付方式并行发展、相互补充。会议审议通过《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草案)》。
2024-02-24 12:13:45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002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09日标  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发文字号: 国发〔2024〕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罚款是较为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为进一步提高罚款规定的立法、执法质量,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现就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严格规范和有力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强化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戒作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企业和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罚款等突出问题。(三)主要目标。罚款设定更加科学,罚款实施更加规范,罚款监督更加有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二、依法科学设定罚款(四)严守罚款设定权限。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但未设定罚款的,规章不得增设罚款。法律、法规已经设定罚款但未规定罚款数额的,或者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规章设定罚款的,规章要在规定的罚款限额内作出具体规定。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数额,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制定统一监管制度及标准规范,协同推动罚款数额、裁量基准等相对统一。(五)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法规、规章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要坚持过罚相当,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要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实施罚款处罚无法有效进行行政管理时,要依法确定更加适当的处罚种类。设定罚款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确保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时,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等,结合具体情况明确罚款的从轻、减轻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细化不予、可以不予罚款情形;参考相关法律规范对教唆未成年人等的从重处罚规定,明确罚款的从重情形。(六)合理确定罚款数额。设定罚款要符合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一般要明确罚款数额,科学采用数额罚、倍数(比例)罚等方法。规定处以一定幅度的罚款时,除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情形外,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地域、领域等因素,适时调整本地区、本部门规定的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同一行政法规、规章对不同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要相互协调,不同行政法规、规章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要相互衔接,避免畸高畸低。拟规定较高起罚数额的,要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参考不同领域的相似违法行为或者同一领域的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时,需要制定涉及罚款的配套规定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同步研究。(七)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落实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每5年分类分批组织行政处罚评估时,要重点评估设定时间较早、罚款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的罚款规定。对评估发现有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罚款规定,要及时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自行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对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作出例外规定的,要及时清理;确有必要保留的,要依法及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予以明确。(八)及时修改废止罚款规定。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设定的罚款事项的,自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国务院决定调整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设定的罚款事项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相关行政法规修改方案,并完成相关部门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自相关行政法规公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修改或者废止工作。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部门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工作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罚款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简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三、严格规范罚款实施(九)坚持严格规范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要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坚决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只罚款而不纠正违法行为。(十)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地域、领域等实际情况,科学细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适用情形。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要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法律规范定期梳理、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指导、培训。制定罚款等处罚清单或者实施罚款时,要统筹考虑法律制度与客观实际、合法性与合理性、具体条款与原则规定,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行政执法人员要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准确使用文明执法用语,注重提升行政执法形象,依法文明应对突发情况。行政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追责免责相关办法。(十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努力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优化罚款决定延期、分期履行制度。要依法广泛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总结证券等领域经验做法,在部分领域研究、探索运用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鼓励行政机关建立与企业和群众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跟进帮扶指导,探索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等执法模式。(十二)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及时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清理结果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控设备新增情况,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利用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根据监管需要确定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间距和数量等,设置地点要有明显可见的标识,投入使用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严禁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要确保计量准确,未经依法检定、逾期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研判,对违法事实采集量、罚款数额畸高的监控设备开展重点监督,违法违规设置或者滥用监控设备的立即停用,限期核查评估整改。四、全面强化罚款监督(十三)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严格规范罚款,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要综合分析研判,优化管理措施,不能只罚不管;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监督,符合问责规定的,严肃问责。要坚持系统观念,对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行业、领域中的普遍性问题,要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管理再到系统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十四)持续加强财会审计监督。行政机关要将应当上缴的罚款收入,按照规定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对当事人不及时足额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要及时启动追缴程序,履行追缴职责。坚决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严肃查处罚款收入不真实、违规处置罚款收入等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要依法加强对罚款收入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对罚款收入异常变化的监督,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罚款收入同比异常上升的,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强化中央与地方监督上下联动,压实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责任。(十五)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案卷评查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违法或者明显过罚不当的,要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予以改正;对不及时改正的,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拓宽监督渠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罚款决定。对罚款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办理罚款退还等手续。加大规章备案审查力度,审查发现规章违法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罚款实施主体、对象范围、行为种类或者数额幅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要加强分析研判和指导监督,收集梳理高频投诉事项和网络舆情,对设定或者实施罚款中的典型违法问题予以及时通报和点名曝光,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作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等,系统梳理涉及罚款事项的行政法规、规章,加快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司法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监督,组织推动完善行政处罚制度、做好有关解释答复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抓好贯彻实施,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国务院。国务院       2024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02-20 09:38:50
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充分发挥党史以史鉴今、资政育人的作用,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对党史学习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内容、主要形式、保障和监督等作出全面规范,是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推动全党全社会学好党史、用好党史,从党的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条例》要求,把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和党史基本内容、党的历史结论、党的历史经验、伟大建党精神贯通起来,把党史学习教育同做好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党史观,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条例》全文如下。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2024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4年2月5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推动全党全社会学好党史、用好党史,从党的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用党的历史教育人、启迪人、感化人、鼓舞人,是牢记党的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途径,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第三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用党的奋斗历程和伟大成就鼓舞斗志、指引方向,用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定信念、凝聚力量,用党的历史经验和实践创造启迪智慧、砥砺品格,推动全党全社会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第四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学史明理。教育引导党员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等道理,从历史中寻经验、求规律、启智慧,坚定对党的领导的自信,坚定贯彻落实党的创新理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二)学史增信。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对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三)学史崇德。教育引导党员涵养高尚道德品质,崇尚对党忠诚的大德、造福人民的公德、严于律己的品德,做到始终忠于党、忠于人民。(四)学史力行。教育引导党员坚持在锤炼党性上力行、在为民服务上力行、在推动发展上力行,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斗争本领,把握历史主动。第五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三)坚持以史鉴今、资政育人;(四)坚持统筹谋划、开拓创新;(五)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六)坚持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第六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坚持全面抓与重点抓相统一、覆盖全党与面向社会相贯通。在党员学习教育中,应当突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抓好青少年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城乡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进网站。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第七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党史学习教育相关工作。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承担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主体责任,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工作,整合相关资源,统筹各方力量,发挥优势,形成合力。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承担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直接责任,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第三章 党史学习教育的内容第十条 坚持学党史和悟思想相统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增进对党的创新理论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系统掌握这一思想的基本观点、科学体系,把握好这一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第十一条 认真学习《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学习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要求,理解和把握党中央关于党史的最新表述、评价和结论,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第十二条 全面系统学习党史,学习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学习党的不懈奋斗史、不怕牺牲史、理论探索史、为民造福史、自身建设史,认识和把握党对中国人民、中华民族、马克思主义、人类进步事业、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作出的历史性贡献。第十三条 学习和运用党在长期奋斗中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新,坚持敢于斗争,坚持统一战线,坚持自我革命。第十四条 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精神力量。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党史观,认真学习党史基本著作和权威读本,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正确认识党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正确对待党在前进道路上经历的失误和曲折,坚决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让正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第四章 党史学习教育的主要方式第十六条 党员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要求,根据自身实际,通过阅读党史著作、开展研讨交流、参加教育培训、参观红色场馆、参加实践活动等形式学习党史。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把党史作为集体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学习计划。第十八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把党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常修课,充实党史课程,丰富党史教育形式,提高党史教学质量。进修班、培训班等主体班次强化党史学习内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等设置党史课程。团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党史课程。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党史学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党史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或者主题党日。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学习党史。第二十条 用好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渠道,推进大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一体化建设,推动党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发挥党史立德树人的重要作用。第二十一条 用好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烈士纪念设施、革命旧址等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好革命文物,精心设计展览陈列、红色旅游线路、学习体验线路,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第二十二条 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重大主题宣传,与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做好重要节庆日、纪念日和重大党史事件纪念工作,按照党中央有关规定办好已故党和国家领导同志诞辰纪念活动,开展重大党史事件、重要党史人物和烈士纪念活动。第二十三条 用好图书、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传播媒介,用好文学、影视、音乐、戏剧、美术等艺术形式,充分发挥文献档案、红色书信、革命诗词等教育价值,鼓励各地利用公共空间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通过党史网站(频道)、网上纪念馆以及微博、微信、短视频、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打造党史融媒体作品,增强党史学习教育吸引力感染力。第二十四条 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和农家书屋、职工书屋等平台,运用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宣讲活动、读书活动等形式,发挥革命英烈、功勋模范、先进典型、时代楷模的示范引领作用,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精神文明创建和群众性文化活动。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二十五条 党史和文献部门应当发挥党的历史和理论研究专门机构作用,制定党史和文献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党史研究、党史著作编写、党史宣传教育、党史资料征集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准确记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的工作,为党史和文献部门提供资料支持。第二十六条 加强中共党史党建学一级学科建设,做好人才培养、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工作。加强党史精品课程建设,建立完善党史精品课程库,利用网络平台、线上课堂等形式,共享优质资源。第二十七条 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原则,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队伍。大力培养优秀党史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造就一批有影响的党史专家和党史宣讲人才。重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参与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作用。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以及党委宣传部门、党史和文献部门等应当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把政治关。正确处理历史和现实、政治和学术、研究和宣传等关系,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和观点,自觉与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抹黑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等言行作斗争。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抵制庸俗化、娱乐化,防止“低级红”、“高级黑”。第二十九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充分利用当地条件就地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严禁以学习教育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借学习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硬性摊派征订辅导读物、音像制品等学习资料。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巡视巡察内容。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原则上每5年组织开展1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情况综合评估,充分运用评估结果,不断改进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军队党史学习教育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02-20 09:36:46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公开发布之际,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负责人就《条例》制定印发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和意义。答: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史学习教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学习党史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是2021年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取得重要政治成果、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广大党员、干部受到一次全面深刻的政治教育、思想淬炼、精神洗礼。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理论武装同常态化长效化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相结合。党的二十大修改的党章在党员义务中增加了学习党的历史的内容,在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中增加了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内容。《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将制定出台《条例》列为重点项目。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起草形成了《条例》稿。2024年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条例》。2月5日,党中央发布《条例》。《条例》是规范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制定出台《条例》,对于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推动全党全社会学好党史、用好党史,从党的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具有重要意义。问:请介绍一下《条例》制定的总体考虑是什么?答: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注重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明确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二是充分体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善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三是深刻总结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宝贵经验,把经过实践检验的成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四是落实党章规定,注意处理好与现行党内法规的关系,做好衔接,保持一致,增强系统性、协同性、时效性。问:请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框架和内容。答:《条例》共六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作用、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原则和对象等内容。第二章“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主要规定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党委(党组)职责、基层党组织职责等内容。第三章“党史学习教育的内容”,主要规定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党的历史结论和领导同志重要论述、党史基本内容、党的历史经验、伟大建党精神、正确党史观等内容。第四章“党史学习教育的主要方式”,主要规定党员学习、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干部教育培训、基层党组织活动、学校思政课、红色资源、重大主题宣传和纪念活动、媒体宣传、基层宣传宣讲等内容。第五章“保障和监督”,主要规定科研支撑、学科保障、人才保障、纪律要求、经费保障和使用、监督检查、评估和奖惩等内容。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解释机关、施行日期等内容。问:《条例》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如何规定的?答:《条例》总结党史学习教育的宝贵经验,明确了四个方面的主要任务。一是学史明理。强调教育引导党员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等道理,从历史中寻经验、求规律、启智慧。二是学史增信。强调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对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三是学史崇德。强调教育引导党员涵养高尚道德品质,崇尚对党忠诚的大德、造福人民的公德、严于律己的品德。四是学史力行。强调教育引导党员坚持在锤炼党性上力行、在为民服务上力行、在推动发展上力行。问:《条例》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作了哪些规定?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深刻总结百年党史得出的宝贵经验和重要结论。《条例》明确规定,“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条例》对中央有关部门职责、各级党委(党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职责分别作出规定,明确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党史学习教育相关工作;明确各级党委(党组)承担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主体责任,基层党组织承担直接责任。这些规定完善了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有利于整合相关资源,统筹各方力量,发挥优势,形成合力。问:《条例》规定党史学习教育应突出哪些内容?答:《条例》坚持学党史和悟思想相统一,把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摆在党史学习教育的首要位置。强调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调全面系统掌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观点、科学体系,把握好这一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强调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要求,理解和把握党中央关于党史的最新表述、评价和结论,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条例》对学习党史基本内容和宝贵历史经验,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树立正确党史观等作出明确规定。强调认真学习党的三个历史决议,全面系统学习党史,学习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学习党的不懈奋斗史、不怕牺牲史、理论探索史、为民造福史、自身建设史。强调学习和运用党在长期奋斗中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树立正确党史观,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精神力量。问:《条例》对党史学习教育的主要方式作了哪些规定?答: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主要包括党员自学和组织学习两种方式。在党员学习方面,《条例》规定党员应当根据自身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学习党史。在组织学习方面,《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把党史纳入学习计划,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把党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常修课,充实党史课程,丰富党史教育形式,提高党史教学质量。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党史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或者主题党日。围绕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条例》对用好学校思政课渠道、用好红色资源、开展好重大主题宣传和纪念活动、开展好媒体宣传和基层宣传宣讲等作出明确规定,强调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党史学习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问:《条例》在树立正确党史观和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答:唯物史观是我们共产党人认识把握历史的根本方法。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必须树立正确党史观。《条例》明确规定,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正确认识党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正确对待党在前进道路上经历的失误和曲折,坚决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让正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强调各级党委(党组)以及党委宣传部门、党史和文献部门等应当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把政治关。正确处理历史和现实、政治和学术、研究和宣传等关系,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和观点,自觉与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抹黑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等言行作斗争。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抵制庸俗化、娱乐化,防止“低级红”、“高级黑”。对于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处分。问:《条例》专设“保障和监督”一章,有哪些要求?答:围绕保障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从科研支撑、学科保障、人才保障、经费保障、检查评估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科研支撑方面,强调党史和文献部门应当发挥党的历史和理论研究专门机构作用,制定党史和文献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党史研究、党史著作编写、党史宣传教育、党史资料征集等工作。学科保障方面,强调要加强中共党史党建学一级学科建设,做好人才培养、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工作。人才保障方面,强调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原则,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队伍。经费保障方面,规定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检查评估方面,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巡视巡察内容,定期开展评估,不断改进工作。问: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答:党中央印发《条例》时,对各级党委(党组)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部署,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要加强学习培训,把学习《条例》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起来,统筹将《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培训内容。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也将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党史和文献部门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要狠抓制度执行,将《条例》与相关重要党内法规贯通起来,统筹推进、一体落实。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条例》执行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等。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等部门将按照职能职责适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加强跟踪指导,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2024-02-20 09:3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