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医协会关于印发《兽医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2024-08-30 16:55:47

中国兽医协会

全体会员、各分支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职能,加强兽医行业自律体系建设,中国兽医协会组织制定了《兽医行业自律公约》,经充分征求意见,于2024年8月23日中国兽医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本会倡导全行业自觉遵守,共同推动兽医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附件:兽医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兽医协会    

2024年8月29日  



兽医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践行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诚信建设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十四五”全国畜牧兽医行业发展规划》(农牧发﹝2021﹞37号)等文件和国家有关要求,加强兽医行业自律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中国兽医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中国兽医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兽医行业是指从事动物诊疗、疫病防控、兽医公共卫生与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以及与兽医相关的教育、科研、生产、检测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的组织结构体系。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本会全体会员,倡导全行业自觉遵守本公约,共同推进兽医行业自律,营造行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政策方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兽医行业规范,依法经营、诚信自律。

第五条 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与不端行为。

第六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社会环境和公共利益,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环境。

第七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准确真实的信息,不过度医疗,不虚假宣传,不欺诈、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 降低从业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按规定妥善处置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随意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废水,合理使用兽药、消毒剂及其他化学物品,降低耐药性风险,避免污染环境。

第九条 遵守市场规则,团结协作、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良好竞争环境。

第十条 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业务能力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经营秩序。

第十一条 坚持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发展,加强上下游密切合作,积极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兽医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深化国际交流合作,遵守国际贸易规则,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兽医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恪守兽医职业道德准则,保持诚信、正直、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树立良好兽医形象,维护兽医行业声誉。

第十四条 潜心钻研业务,提升专业素养,不断学习更新兽医知识和技术,积极参与继续教育,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第十六条 遵守动物福利原则,不虐待动物或忽视动物福利。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会是本公约执行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行业中主体之间发生争议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按本会的调解程序提请调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有权向本会反映相关情况,有权对本会执行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本会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通过官网公布,情节严重者将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行业自律公约良好的会员,本会将在行业内通报,并通过本会官网、公众号、会刊等媒体宣传推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本会2024年8月23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可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公约执行情况,由本会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本公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