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为做好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我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家庭农场重点工作的通知》(N〔2022〕—900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第八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选工作,同时对四川省第五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开展监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要求2022年全省计划新评定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300家左右,请各市(州)严格按照《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办法》(川农规〔2022〕3号)评定条件,对照《关于印发家庭农场三年发展目标任务(2020-2022年)的通知》(川农函〔2020〕722号)目标规划,重点在没有省级示范场的乡(镇)布局。原则上,每个市(州)申报数量不超过20个,缺口较大的可适当放宽。优先推荐粮油(含粮经统筹)种植类、生猪养殖类、以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的家庭农场参加评选。在基本农田新增从事非粮产业的不得申报。二、监测要求按照当年评选条件,对已获得四川省第五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称号的,全覆盖核实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对未纳入名录系统管理和不再符合省级示范场条件的,提出取消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称号建议。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省级示范场评定和监测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动员引导作用,营造良好氛围。(二)严格条件。按照“一村一示范、一镇一省级示范”的目标综合布局,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申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积极申报,做好核实、初审工作。(三)报送资料。市(州)统一汇总、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并将省级示范场申报材料纸质版(申报表及佐证材料、汇总表各1份)和电子版同步报送至厅职业农民与家庭农场发展处。另外,《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监测表》也一并报送,报送时间截至12月9日。(四)逐级监测。各市、县应相应对照本等级评定办法,对本级示范场开展监测工作,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取消其命名称号,并对外公告。 联系人:李超   联系电话:028-85505522电子邮箱:nb4c@163.com 附件:1.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报表      2.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报汇总表(2022年度)      3.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监测表         附件1-3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14日
2022-11-16 10:31:28
按照农业农村部统一安排部署,现就因受“成都7.15新冠疫情”影响,延期举行的2022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四川考区考试时间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考试时间和地点(一)考试时间:2022年9月25日考试科目具体安排为:基础科目:上午8:30—9:30;预防科目:上午11:00—12:00;临床科目:下午2:00—3:00;综合应用科目:下午4:30—5:30。(二)考试地点:成都市二、准考证打印前期已缴费考生应于2022年9月19日至25日期间,登录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网上信息平台自行打印准考证。7月11日至17日期间已打印的准考证作废。三、考试资格取消和退还考试费用申请因受2022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四川考区考试延期影响,原报名缴费考生预判在9月25日无法参加考试的,可申请取消考试资格和退还考试费用。(一)申请时间和方式。拟申请考生可于9月7日至9日期间,登陆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网上信息平台填写申请退费信息,包括银行卡号(必须为考生本人银行卡)、开户行、联系电话等。(二)考试费退还时间。省考区将根据2022年考务工作安排进展,统一集中退费,具体时间请关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告。四、考试疫情防控要求拟参加9月25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四川考区考试考生,须符合和遵守以下疫情防控要求。(一)符合以下要求考生方可参加本次考试1.请广大考生通过微信小程序“四川天府健康通”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并于考前10天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并做好自身健康管理,做到不聚集、不聚餐,减少流动。考试当天考生本人“四川天府健康通”健康码须为绿码。2.所有考生应在川内完成首场考试前“三天两检”(以采样时间为准,非检测时间或报告打印时间,采样时间间隔24小时),持有检测资质的核酸检测服务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参加考试。请考生提前做好采样准备,经查验采样时间、检测结果等不符合规定的考生,不得入场参考。3.现场体温检测低于37.3℃。4.自备并规范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考试期间全程佩戴口罩,仅在接受身份识别验证等特殊情况下须摘除口罩。5.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二)有以下情形考生不得参加本次考试1.考试前10天内有港台地区和国外旅居史。2.考试前7天内有国内高、中、低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且未完成相关防控措施的人员。3.无疫情发生县(市、区、旗)来(返)川人员未落实“入川即检”相关措施或未按照疫情防控提醒短信落实相关管理措施的。4.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医学观察期内的。5.考试前7天内接到有关部门关于疫情防控风险提示要求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健康监测,且未完成相关防控措施的。6.被判定为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的。7.考试前有不适症状或有健康状况异常的人员(包括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且未排除新冠肺炎感染者的。(三)注意事项1.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考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未完成新冠疫情防控措施或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相关费用不予退还。2.每场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试地点。在考点入场检查处,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配合工作人员做好扫场所码和查验健康码、通信行程卡、核酸检测结果及体温检测等。3.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秩序,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不再参加考试,由驻点医务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五、其他事宜(一)疫情防控措施根据疫情形势和防疫要求动态调整,请考生密切关注成都市最新疫情防控政策、“四川疾控”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重点地区(高、中、低风险区)具体名单及相应管控措施。(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9月25日考试取消的,省考区将对所有考生统一集中退费。请考生密切关注报考平台或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发布的最新公告或通知。请务必保持手机通讯短信接收功能畅通,相关情况可能通过短信发送。(三)考试类别、内容和考试合格成绩认定及资格申请和授予、证书补发等,仍然按照2022年2月23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发布的《2022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四川考区公告》相关要求执行。六、考生承诺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2022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四川考区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项和防疫要求,所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材料(信息)均准确、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和服从考试防疫相关检查监测,无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如遇不可抗力导致考试安排有所调整,期间所产生的交通、住宿等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9月1日
2022-09-02 10:14:07
川农函〔2022〕410号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根据《四川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川农发〔2021〕147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以下简称“减抗行动”)顺利实施,确保完成2022年度减抗行动目标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化组织领导。组织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是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提高绿色健康养殖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省厅已将减抗行动工作纳入2022年度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既定的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价等工作,推进减抗行动工作有序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2022年度目标任务。二、强化技术支撑。各地要组建减抗行动工作专家组,为开展技术咨询、现场指导、监测跟踪和效果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要指导实施减抗行动的养殖场(户)合理制定方案,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做好兽药规范使用承诺(见附件1和2),规范养殖档案填写,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尤其是根据农业农村部最新要求做好兽药使用记录(见附件3),持续推进养殖场(户)科学规范使用兽药。三、强化效果评价。各地要按照《养殖场(户)减抗效果评价打分表》和相关材料要求(见附件4和5)及时对本辖区内实施减抗行动的养殖场(户)开展减抗行动成效评价,评价通过后发布达标养殖场(户)名单,同时要及时总结达标养殖场(户)减抗行动工作的经验和成效,科学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提炼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减抗模式。各市(州)可推荐5-8家减抗行动推进较好、完成质量较高的达标养殖场(户)申报省级达标减抗养殖场,经省厅组织评价认定后发布,并允许使用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标识。四、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放心农资下乡等活动,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微信等多种媒介做好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共识。通过印发宣传挂图、明白纸及进村入户(企)等多种形式,提高从业人员规范用药意识和水平。要组织引导养殖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农户方式,邀请专家进村入户进行现场技术指导,逐场逐户推广普及科学用药知识和技术,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宣传培训的良好氛围,稳步推进减抗行动。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在12月底前报送减抗行动年度工作总结,同时报送推荐申报省级达标减抗养殖场(户)的名单和评价材料。联系人:饲料兽药处 官艳丽 028-85593957。附件:1.兽药规范使用承诺书   2.我国批准使用的兽用抗菌药品种目录   3.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样式)   4.养殖场(户)减抗效果评价打分表   5.养殖场(户)减抗效果评价材料要求四川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6月27日附件1-5
2022-07-04 11:04:45
关于对2022年农业农村部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川农函〔2022〕389号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2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知》(农办牧〔2022〕14号)要求,现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各地要及时对有关不合格兽药产品进行依法查处。一、对标称兽药生产企业的处理从经营企业环节抽取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涉及我省的标称生产企业(见附件1)所在地要加强对标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管控,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要按要求做好产品入库、出库信息上传等工作。省兽药监察所要对上述企业开展跟踪抽检,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饲料兽药处。二、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各地要加强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兽药GMP、兽药GSP后续监管措施。要督促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管控,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扎实进行整改,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做好兽药产品追溯工作。要督促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我省实施细则,特别是要建立并认真执行供应商评估制度、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保留有效进货凭证,及时上传产品出入库数据,确保兽药产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可追溯。各地要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各地要强化兽药安全使用监管,认真执行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渔药)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455号)要求,指导广大养殖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用药,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三、有关工作要求各地要在2022年7月15日前完成相关清查、整改工作,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以及《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538号)要求,及时将有关查处情况报送综合执法监督局。联系人:综合执法监督局喻赟传 真:028-85564976电子邮箱:413880116@qq.com附件:2022年第一季度农业农村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汇总表(标称生产企业涉及我省的)四川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6月16日附件2022年第一季度农业农村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汇总表(标称生产企业涉及我省的)序号抽检环节产品名称标称生产企业被抽样单位名称生产批号不合格项目检验单位(简称)1经营环节恩诺沙星注射液四川喜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李兽医兽药店20210301鉴别(供试品溶液主峰的保留时间与对照溶液主峰的保留时间不一致)、含量无法测定内蒙中心2经营环节板蓝根注射液四川省环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汇川区泗渡镇博创兽药经营部210101含量测定(含量为0.004mg/ml)贵州所3经营环节板蓝根注射液四川蓝晟制药有限公司盐池县九盛兽药饲料店20201010含量测定(含量为0.008mg/ml)宁夏所4经营环节甘草颗粒四川巴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中卫市宣和镇天龙兽药技术服务部20200901含量测定(含甘草酸0.26%)宁夏所
2022-06-17 10:35:49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创新优化兽药审批服务的通知农办牧〔202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部决定进一步加大兽药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采取创新方式、优化流程、压减时限等措施,促进兽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01实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远程视频检查验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兽药生产许可时,可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对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线)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进行检查验收,具体参照我部畜牧兽医局制定的《兽药GMP远程视频检查验收技术指南》和有关要求执行,不得降低检查验收标准。布鲁氏菌病活疫苗和涉及兽用疫苗生物安全三级防护的新建、原址改扩建、异地扩建、迁址重建生产线,以及原料药、无菌制剂、中药提取、含氯固体消毒剂的新建生产线,不适用远程视频检查验收。02实行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开展兽药GMP检查验收的省份,对体外兽医诊断制品的生产许可,以及除粉剂、散剂、预混剂、原料药、无菌制剂、中药提取、含氯固体消毒剂以外的兽用中化药类生产许可,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依法依规对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告知承诺制。在实施告知承诺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重点审查企业提交的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资料和符合兽药GMP检查验收标准承诺书,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即可按相关规定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发证后3个月内,要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对不符合发证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撤销其兽药生产许可。新建兽药生产企业及新增兽药生产范围的生产许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03优化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现场核查抽样流程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兽药GMP检查验收时,对符合兽药GMP要求的生产线,可同时对试生产产品开展现场核查抽样,按规定填写相关核查抽样表单,做好相应记录,并通过农业农村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系统提交现场核查抽样情况说明及相关表单资料。04扩大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免除复核检验情形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异地扩建、迁址重建、原址改扩建、原址重建兽药生产企业,已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的,或批准文号过期后再次申请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抽样,非兽用生物制品类样品留存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备查、兽用生物制品类样品留存批签发留样库备查,免除样品的复核检验。符合上述规定,已申请批准文号正在进行质量复核检验的,企业可向兽药检验机构申请终止检验。如上述兽药产品在批准文号有效期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检不合格1批次以上的,不适用免除复核检验情形。05压减兽药审批事项办理工作时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对非兽用生物制品类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复核检验,将检验时限由90个工作日至少压减至60个工作日;对兽用生物制品的产品批准文号复核检验,将检验时限由120个工作日至少压减至100个工作日。同时,将兽药GMP检查验收结果公示期由不少于15日调整为不少于7日。   06做好兽药审批事后监管对开展远程视频检查验收的企业,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处罚;发现严重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依法撤销其兽药生产许可。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实施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监管,加大免除复核检验兽药产品的跟踪抽检力度,确保兽药生产安全和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来源:农业农村部
2022-06-12 10:58: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部决定进一步加大兽药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采取创新方式、优化流程、压减时限等措施,促进兽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远程视频检查验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兽药生产许可时,可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对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线)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进行检查验收,具体参照我部畜牧兽医局制定的《兽药GMP远程视频检查验收技术指南》和有关要求执行,不得降低检查验收标准。布鲁氏菌病活疫苗和涉及兽用疫苗生物安全三级防护的新建、原址改扩建、异地扩建、迁址重建生产线,以及原料药、无菌制剂、中药提取、含氯固体消毒剂的新建生产线,不适用远程视频检查验收。    二、实行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开展兽药GMP检查验收的省份,对体外兽医诊断制品的生产许可,以及除粉剂、散剂、预混剂、原料药、无菌制剂、中药提取、含氯固体消毒剂以外的兽用中化药类生产许可,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依法依规对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告知承诺制。在实施告知承诺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重点审查企业提交的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资料和符合兽药GMP检查验收标准承诺书,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即可按相关规定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发证后3个月内,要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对不符合发证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撤销其兽药生产许可。新建兽药生产企业及新增兽药生产范围的生产许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优化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现场核查抽样流程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兽药GMP检查验收时,对符合兽药GMP要求的生产线,可同时对试生产产品开展现场核查抽样,按规定填写相关核查抽样表单,做好相应记录,并通过农业农村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系统提交现场核查抽样情况说明及相关表单资料。    四、扩大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免除复核检验情形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异地扩建、迁址重建、原址改扩建、原址重建兽药生产企业,已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的,或批准文号过期后再次申请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抽样,非兽用生物制品类样品留存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备查、兽用生物制品类样品留存批签发留样库备查,免除样品的复核检验。符合上述规定,已申请批准文号正在进行质量复核检验的,企业可向兽药检验机构申请终止检验。如上述兽药产品在批准文号有效期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检不合格1批次以上的,不适用免除复核检验情形。    五、压减兽药审批事项办理工作时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对非兽用生物制品类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复核检验,将检验时限由90个工作日至少压减至60个工作日;对兽用生物制品的产品批准文号复核检验,将检验时限由120个工作日至少压减至100个工作日。同时,将兽药GMP检查验收结果公示期由不少于15日调整为不少于7日。       六、做好兽药审批事后监管对开展远程视频检查验收的企业,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处罚;发现严重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依法撤销其兽药生产许可。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实施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监管,加大免除复核检验兽药产品的跟踪抽检力度,确保兽药生产安全和兽药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6月8日
2022-06-09 11: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