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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第九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十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及时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农产品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的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国务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需要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医学、化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时,可以根据需要进入农产品产地、储存场所及批发、零售市场。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确保严格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以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要求:  (一)农业投入品质量要求、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  (二)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管控、储存、运输要求;  (三)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等要求;  (四)与屠宰畜禽有关的检验规程;  (五)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强制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的意见,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推进实施。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产地安全调查、监测、评价结果,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  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和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国家鼓励科研教育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不具备配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八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销售日期和药品施用范围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条 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防止污染农产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技术,普及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选用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种,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实施分等分级,提高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品牌。  第三十三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有关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服务规范和监管保障机制,保障冷链物流农产品畅通高效、安全便捷,扩大高品质市场供给。  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冷链技术创新与应用、质量安全控制,执行对冷链物流农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作业环境等的检验检测检疫要求,保证冷链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  第三十四条 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及时采取管控措施,且不得销售。  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应当为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品检测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储存、运输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禁止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防止污染农产品。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  对前款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和追溯目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  第四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国家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四十四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标志、检疫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及时通报和共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并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四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  第四十九条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禁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五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检样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国家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三)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消费者协会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  第五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商请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或者未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二)未按照规定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或者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第六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三)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第七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粮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推荐
2023-09-05 10:28: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工作总站:为指导中小规模猪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我中心联合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华中农业大学组织编写了《中小规模猪场非洲猪瘟防控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中小规模猪场非洲猪瘟防控技术指南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2023年8月7日       附件中小规模猪场非洲猪瘟防控技术指南中小规模猪场由于硬件设施相对薄弱、管理方式不够科学、技术能力相对有限等问题,非洲猪瘟发生风险大。为指导中小规模猪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特制订本技术指南。一、升级设施设备中小规模猪场可综合考虑场区位置、场内布局、养殖成本和收益等因素,升级场内设施设备,提升养殖自动化水平,减少人力成本,降低病毒传入风险。(一)提升饲喂机械化水平。有条件的中小规模猪场可建小型料塔,并安装半自动化或自动化饲喂线。使用袋装料的场户,可建密闭的饲料静置库,库内加地仓和绞龙,舍内加接料管。(二)改善饮水条件。使用深井水或自来水,避免使用地表水和浅井水。可建储水池或者水塔,方便对水体消毒。有条件的可使用无水塔自动供水器。(三)优化通风装置。可结合实际条件,安装风机进行机械通风,一侧进风,另一侧排风。猪场降温可配合使用水帘。(四)增设隔断措施。猪场外宜修建实体围墙,场内不同功能区域可用围栏等隔断。(五)实行地面硬化。宜对场内道路进行硬化。猪场门口设硬化路面,便于对到场车辆消毒。二、强化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生物安全措施、提升猪只健康水平、维护适宜的养殖环境是防止非洲猪瘟病毒进入养殖场,提高猪群抗病力的重要措施。(一)划分净区和污区。中小规模猪场应建立净区和污区观念,将生产区列为净区,其他区域,如无害化处理、粪便堆积、出猪等区域列为污区,可以将这些功能区相对集中,放在生产区的下风向,以便实现生产管理由净区到污区的方向单向流动。生产区要将育肥猪舍放在产房和保育舍下风向,日常管理时,按照由产房、保育舍再向育肥舍的方向流动。如果要从污区到净区,应严格执行消毒措施。(二)严格人员出入管理。实行场区封闭管理,禁止外来人员,尤其是生猪贩运或承运人员、保险理赔人员、技术顾问、兽药饲料销售人员等进入养殖场。饲养人员进入生产区前3天不得去其他养殖场、农贸市场、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厂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等场所。进入生产区进行洗澡换衣换鞋,可充分利用生活区淋浴室,满足三段式洗浴(一次更衣、淋浴、二次更衣)要求。进入生产区需做好鞋消毒。(三)物资入场静置或消毒。在猪场门口或者生活区内设置物资消毒静置间,对物资进行消毒液浸泡或者静置。有条件的猪场可配备烘干设备。冬季、雨季可根据养殖量储备一定数量的饲料、兽药(含疫苗)、易耗品等必要物资,减少物资进场频次。不采购和食用非本场猪肉及与猪肉相关的熟食、火腿、风干肉、水饺、方便面等猪肉产品。(四)限制外部车辆进场。避免运猪车、饲料运输车、病死猪收集车、粪污收集车、私人车辆等外来车辆进场。养殖场宜配备拉猪、拉料、运输粪污、运输病死猪的内部专用小型车辆。结束作业后,应及时对车辆及所经道路进行清洗消毒。(五)做好引种和出猪管理。自繁自养是中小养殖户防控非洲猪瘟的有效手段。确需引种的应选择信誉好的集团猪场集中引进猪只。非全进全出的养殖场户,在生猪进场后,应饲养21天确定健康后,再混群饲养。隔离饲养期间,防止人员、工具、物品等在健康舍和隔离舍之间交叉。销售猪只时,禁止场外销售人员进入猪舍选猪。可在养殖场围墙边上选择适当位置(距大门一定距离)建立出猪台,出猪台连接外部车辆的一侧,应向下具有一定坡度,防止粪尿、雨水向场内方向回流。出猪台及附近区域、赶猪通道应硬化,便于冲洗、消毒。出猪台应安装挡鼠板,坡底部应设置排水沟等。出猪后,立即对出猪通道和出猪台的地面进行消毒。(六)确保猪只营养。要定期查看料槽、料斗,确保不缺料,保证猪只自由采食,仔猪料槽添加最大量不超过料槽容量的1/3,少喂勤添。不饲喂霉变饲料。每天定时清理料槽,避免饲料残留。在季节交替、温度骤变、高温高湿、环境变化等猪只容易应激时,可在日粮中添加中草药、抗菌肽等,提高猪群抵抗力。(七)给予充足干净的饮水。要定期检查储水桶水量是否充足,水管是否有损坏、漏水等现象,水嘴是否能正常使用,水压流速是否满足猪只需求。定期清洗储水桶、消毒饮水设备,消毒时要卸下饮水嘴、饮水器、接头等,进行充分清洗后浸泡消毒。(八)防止冷热应激。保持猪舍内适宜的温湿度和空气质量,减少猪只应激反应。进入猪舍时通过感受舍内氨气味,判断通风状况。自然通风猪舍,冬季开窗时要注意打开所有窗户,打开的大小以人站在舍内窗户前感受不到风速为标准,防止贼风、穿堂风。机械通风猪舍,采用排风扇定时抽风,抽风时段应保证对温度影响控制在2℃以内。气温低时,可加装红外线保温灯、保温板、暖风炉等,确保产房和保育舍温度。定期维护保养供电和保暖等设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九)维持良好的环境卫生。要每日清扫猪粪,防止粪便堆积。定期清扫猪舍,防止猪栏、围墙、水管和料槽等积存尘土。要采取驱蚊蝇措施,可定期喷洒杀虫剂,使用蚊香或在舍内悬挂捕蝇灯和粘蝇贴。及时清除场内积水,防止蚊蝇幼虫孳生。在实体围墙安装挡鼠板、场内定期投放鼠药,防止鼠害。三、提升技术能力要了解非洲猪瘟强弱毒株的传播特点,能够识别病毒传播的高风险点,科学实施消毒措施,切断疫病传播途径。(一)了解非洲猪瘟病毒传播特点当前,我国非洲猪瘟主要流行毒株为基因Ⅱ型强毒株,也存在自然变异弱毒株流行。要根据病毒特性、传播规律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1.临床症状。强毒株感染:感染猪表现高热,沉郁,厌食,耳、四肢、腹部皮肤发红至发绀,可视黏膜潮红发绀等症状。强毒株感染的发病率和病死率可达100%。弱毒株感染:感染猪临床症状不典型,可出现采食量下降、体表发红、皮肤坏死、肺炎等症状,妊娠母猪表现群体性流产和死胎比例升高。弱毒株感染病死率低,但病猪隐性带毒并间歇性排毒,猪场精准清除困难。2.病毒传播特点。非洲猪瘟是高度接触性传染病,发病猪和感染猪是主要传染源,可通过直接接触感染健康猪,也可通过唾液、泪液、鼻腔分泌物、尿液、粪便和生殖道分泌物中污染饲料、饮水、泔水、栏舍、车辆、器具、鞋靴、衣物等,间接感染健康猪。3.主要感染途径。健康猪主要通过摄入被污染的饮水和饲料感染,也可通过破损的皮肤黏膜、污染的针头、使用污染的精液配种感染。健康猪吸入附着病毒的粉尘和气溶胶也可发生感染。(二)科学进行消毒灭源猪场可每周开展2~3次预防性消毒,消除病原污染。1.消毒剂选择。非洲猪瘟病毒对消毒剂敏感,含氯类、含溴类、过氧化物类、卤素类、碱类、醛类、醇类、胍类、季铵盐类等常用消毒剂均可将其杀灭。应根据消毒对象、污染程度选用不同类型的消毒剂。人员洗手可使用碘制剂、过硫酸氢钾、二氧化氯等;脚踏盆、消毒池可使用醛类、烧碱、复合酚等;车身消毒可使用戊二醛、复合酚、过硫酸氢钾、二氯异氰尿酸钠等;环境消毒可使用醛类、烧碱、复合酚等;空栏消毒可选择过氧化物、烧碱等;带猪消毒可选择碘制剂、过硫酸氢钾、过氧乙酸、二氧化氯等;饮水消毒可选择二氧化氯、过硫酸氢钾、二氯异氰尿酸钠等;饮水管道消毒可使用二氧化氯、过氧化物、次氯酸钠、次氯酸钙等;生产用具可使用醛类、复合酚、烧碱等。猪场应定期交替使用不同类型的消毒剂。2.消毒方式。圈舍、地面、墙面常用喷洒、喷雾消毒,地面、墙面若无易燃物,可使用火焰消毒;室内空气常用喷雾消毒;器具、衣物等物品常用浸泡消毒,耐高温物品、金属围栏可使用火焰消毒,耐高温、高湿的器具、纺织品可煮沸消毒;密闭环境常用熏蒸消毒。3.消毒方法。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正确实施消毒操作。注意将墙壁、地面、器具等表面的污物彻底清除后再进行消毒。消毒顺序应按照从里到外,即由猪舍内到猪舍外、生活区再到场区外的顺序依次消毒,防止交叉污染。低温环境下,可适当加入氯化钠、甘油或其他防冻剂以防结冰。部分区域的消毒方法参考如下:环境消毒:场区道路可用2%烧碱、1:400复合酚、1:200浓戊二醛等消毒剂进行喷洒消毒。脚踏盆、消毒池:可用2%烧碱、1:400复合酚、1:400浓戊二醛等消毒。烧碱和复合酚类2~3天换1次,浓戊二醛1~2天换1次。猪舍消毒:猪舍走道、出猪台等可用2%烧碱、1:400复合酚、1:200浓戊二醛等消毒剂进行喷洒消毒。空栏消毒可用2%烧碱等。带猪消毒可用1:200过硫酸氢钾溶液。猪舍熏蒸可按说明书使用二氯异氰尿酸钠烟熏剂。车辆消毒:空车可用1:200浓戊二醛、1:400复合酚等冲洗车辆。高风险时期用20%二氯异氰尿酸钠1:500稀释溶液冲洗。车辆内部可用臭氧熏蒸消毒。饮水消毒:可用二氧化氯消毒,作用1小时,二氧化氯浓度根据说明书添加;或每吨水添加5克二氯异氰尿酸钠,作用1小时。物资消毒:烘干消毒在60℃~70℃保持30分钟,消毒物品之间要留有空隙,避免堆叠,确保热空气流通。浸泡消毒可用1:500过硫酸氢钾溶液,15℃条件下浸泡1小时以上。物品表面擦拭可用1:200过硫酸氢钾溶液消毒。疫苗等有储存温度要求的兽药,拆掉外层纸质包装,使用消毒剂擦拭后置于冰箱储存。衣服、拖鞋等清洗干净后用沸水蒸煮10分钟以上;或1:500过硫酸氢钾浸泡1小时以上。人员洗手:可用1:200过硫酸氢钾溶液或1:10000二氧化氯溶液消毒。病死猪排泄物:可往病死猪及分泌物污染区域撒漂白粉作用2小时。四、做好其他疫病防控(一)做好疫苗免疫。对口蹄疫、猪瘟、猪伪狂犬病、猪传染性胃肠炎和流行性腹泻等疫病可采取疫苗免疫预防。猪场要购买质量可靠的疫苗制品,可在国家兽药基础数据查询平台APP,查询疫苗合法的批准信息。严格按照说明书规定的用法与用量进行免疫。免疫注射应一猪一针头,防止人为传播疫病。要严格按照疫苗保存条件要求储存疫苗,保证免疫切实有效。免疫时尽可能采取联合免疫方式,减少免疫次数。(二)用好保健措施。对格拉瑟病、猪传染性胸膜肺炎、仔猪副伤寒等常发细菌病,在特定阶段预防性用药,提高猪群健康水平。(三)日常勤巡查。做好日常巡视排查,注意猪群健康状况,发现发病猪只,立即进行隔离饲养,并对猪舍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扫消毒。对病死猪与产出的死胎、病猪排出的粪便、采食的饲料以及其他污物等及时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2023-09-02 11:09:15
2020年以来,高致病性禽流感在全球范围内引发多轮疫情,累计导致2亿多只家禽死亡或被扑杀。秋冬季节,候鸟迁徙频繁,疫情由境外传入我国的风险增加。同时,秋冬季节也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禽群呼吸道疫病的高发期。各地要指导养殖场户落实好针对性的防控措施,确保疫情平稳。一、夯实免疫屏障从监测情况看,当前我国流行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株主要为H5N1亚型(2.3.4.4b分支)和H5N6亚型(2.3.4.4h分支),以H5N1亚型毒株为主,我国使用的H5+H7三价疫苗对于流行毒株可以提供完全保护,当前疫情风险点主要在于基础免疫落实不到位。各地要结合秋防工作,指导养殖场户做实疫苗免疫,确保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对于开展“先打后补”的,要加大抽检力度,确保免疫效果。对于春防不合格场点,候鸟迁徙路线地区以及发生过人感染病例地区要强化免疫接种和免疫效果评价,筑牢免疫屏障。二、加强风险监测候鸟迁徙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传入和传播的重要途径。对于候鸟主要迁徙路线、迁徙停歇地、繁殖地、越冬地和集中分布区域的家禽重点进行临床巡查,加大抽样监测的覆盖面、比例和频次,及时发现和消除疫情隐患。要加强与当地林草部门的协作,了解候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情况,掌握候鸟异常发病和死亡情况,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加强水禽监测,及时发现变异毒株,切断病毒从野鸟经水禽传播给家禽的传播链条。三、管控重点环节活禽市场是禽流感病毒污染的主要环节。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活禽市场管理,督促市场经营者严格落实“1110”制度(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过夜零存栏)。要因地制宜制定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禽流感监测方案,对活禽经营市场出现的死亡禽只,要采样检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做出风险预警。要充分利用市场电子显示屏、广播、宣传栏、手册等形式,加大防控禽流感的宣传力度,增强市场工作人员、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的科学防范意识。四、严格疫情报告处置一旦发现禽类有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科学规范处置,严防疫情扩散蔓延。要做好疫源追踪分析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追踪溯源,消除隐患。坚持疫情举报核查,收集疫情线索,识别风险,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信息来源: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3-09-02 11:07:01
分享到:   按照厅主题教育领导小组的要求和部署,8月28日下午,省动物疫控中心党总支召开主题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厅主题教育第十一指导组组长李春华总畜牧师一行到会指导。会前,总支委员认真研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2023年版)、《论党的自我革命》等书籍,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开展谈心谈话,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深刻查找问题、剖析原因,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为开好本次主题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做了充分准备。会上,中心总支书记、主任阳爱国通报了中心2022年度组织生活会查摆问题及往期各类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代表中心领导班子从理论学习、政治素质、能力本领、担当作为、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6个方面作对照检查发言,班子成员和总支委员逐一作对照检查发言,实事求是地谈问题找差距,讲党性不讲私情地开展了批评和自我批评。指导组对本次组织生活会开展情况进行了点评,认为中心的组织生活会准备充分,班子及班子成员对照检查扎实,批评和自我批评中肯到位,达到了扯袖、红脸、出汗的目的。李春华要求,中心要以本次组织生活会为契机,持续抓好政治理论学习,把调查研究及成果转化做实做细;抓好班子建设,带好队伍,用制度管人管事,立足长远,顾全大局,集思广益,推动动物防控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3-08-30 11:17:51
杨云彦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将人畜共患病防控纳入国家公共卫生体系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林草局、国家疾控局,现答复如下:近年来,我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加强与林草、疾控等部门沟通协作,将人畜共患病防控作为国家公共卫生体系重要组成,共同研商防控政策,联合部署防控工作,深入推进源头防控,取得积极成效。一、关于将人畜共患病防控纳入国家公共卫生体系我部会同海关、林草、疾控等部门,修订印发了《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制定出台了《全国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2—2030年)》和《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明确了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牛结核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控要求,不断加强源头防控。联合有关部门多次召开全国会议,部署推进布鲁氏菌病等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控任务。定期通报疫情信息,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结合国内外疫情流行态势,研究完善防控政策措施。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强化形势会商和措施联动,不断推进人畜共患病一体防控。国家林草局加强野生动物疫情防控,发布实施了《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指导各地妥善应对异常情况。二、关于加快建立动物疫病预警预报系统目前,我国建立了由国家、省、市、县四级平台组成的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强化人畜共患病监测预警。我部制定印发“十四五”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指导落实监测任务。综合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信息,应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全面研判疫情形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完善监测体系,制定细化辖区内的监测实施方案,逐级分解落实监测任务,按要求规范上报动物疫情和监测信息。国家林草局发布实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搭建了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年均上报野生动物异常信息10万余份。三、关于补齐人畜共患病监测能力短板我部积极推进实施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支持强化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体系,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均可开展病原学检测,绝大多数市级、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备血清学、病原学检测能力。我部明确了禽流感、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包虫病、血吸虫病、狂犬病等重点人畜共患病的国家参考实验室,以及部分人畜共患病的国家专业实验室,着力加强监测预警,开展疫苗、诊断试剂、检测技术等科研攻关,提供技术支撑。各级林草部门自2010年起,分步骤实施禽流感、非洲猪瘟等重点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年均采样监测3万份。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与林草、疾控等部门协作,进一步强化人畜共患病信息共享、防控会商和措施联动,提升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共同推进人畜共患病源头防控,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农业农村部   2023年8月23日 
2023-08-29 11:10:05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听取当前防汛抗洪救灾情况汇报,研究下一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群众生活保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举措国务院总理李强8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听取当前防汛抗洪救灾情况汇报,研究下一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群众生活保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举措。会议强调,近期受台风和强降雨影响,部分地区遭遇严重洪涝灾害,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始终牵挂各地受灾群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亲自部署、亲自指挥,对持续做好抢险救灾、抢修恢复特别是受灾群众生活保障等提出明确要求,为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强大动力。会议指出,当前汛期仍未过去,后期还有台风登陆、局地强降雨的可能,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繁重。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做好防汛抗洪和抢险救灾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要立足抗大洪、抢大险,加强研判预警,紧盯重点部位,落实落细防汛抢险措施,严防发生次生灾害。继续全力搜救失联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千方百计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证他们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得到医治。全面做好环境消杀和卫生防疫,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加快修复道路、供电、供水和通信等设施,广泛发动、积极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抓紧修复灾毁田块和农业设施,加大农资供应保障力度,组织农民积极补种补救。迅速启动灾毁房屋恢复重建,确保受灾群众入冬前能够回家或搬入新居、安全温暖过冬,加快推进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保证每一名受灾学生都能按时开学返校。要着眼长远,加强北方地区水利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提高水旱灾害防范应对能力。会议要求,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迅速拨付各类救灾资金,能预拨的提前预拨,提早进行补偿救助。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受灾地区的经营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业、养殖企业和农户的信贷支持,开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能赔快赔、应赔尽赔,最大限度减少洪涝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影响。
2023-08-09 10:50: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为规范兽药研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兽药非临床研究与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办法》《兽药非临床研究、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及监督检查相关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对南京农业大学、烟台赛普特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扬州优邦生物药品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经监督检查,南京农业大学的1个试验项目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烟台赛普特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的4个项目符合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现公布监督检查结果,详细信息见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GLP/GCP监督检查”专栏。请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切实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按照兽药GLP/GCP要求开展兽药研究活动。附件:1.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单位和试验项目         2.符合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单位和试验项目畜牧兽医局2023年8月2日附件1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单位和试验项目附件2符合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单位和试验项目信息来源: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3-08-08 11:30:53
近期,华北、东北和沿海等地出现强降雨、台风、洪涝等灾害,8、9月份仍是自然灾害的多发频发期,畜牧业正常生产秩序受到影响,动物疫情发生和传播风险增加。为有效应对灾害天气影响,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稳定畜牧业生产,提出以下技术和工作措施。(一)加强灾害监测预警和物资储备。加强重大天气变化预判预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短信微信、乡村大喇叭等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防灾减灾技术措施。提前组织对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及时修补加固养殖建筑设施漏水、不牢部位。重点防范丘陵山区山体滑坡和低洼地区雨水倒灌灾害,必要时提前将畜禽转移至安全场所饲养。指导养殖场(户)贮备一定量的饲草饲料、药品及防洪设备等物资,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充足。主动加强与气象、交通、保险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防灾减灾工作。(二)强化灾后畜禽饲养管理。受灾的养殖场(户),要及时做好清理淤泥杂物,修复加固养殖圈舍。关注灾后水源地、饮水井和饮水管线卫生状况,按要求开展饮水消毒,确保饮水质量安全。饲料饲喂前应仔细检查,不用霉变饲料饲喂畜禽,防止中毒。做好饲料营养调控,适当添加一些多维、电解质等抗应激剂及免疫增强剂,减少应激反应。(三)全面落实消毒防疫措施。结合“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建立健全灾后动物防疫消毒制度和操作技术规程,强化工作条件保障,扎实推进灾后消毒工作。根据消毒对象,科学选择消毒药品,突出抓好灾区畜禽圈舍、屠宰场点、病死畜禽中转场所、无害化处理场、畜禽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的消毒工作,严防动物疫情传播,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四)抓好动物疫病防治。充分发挥分片包村排查工作机制作用,加强灾区动物疫病监测排查。发现畜禽发病和死亡的,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置。毫不松懈抓好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组织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及布鲁氏菌病、炭疽等重点人畜共患病的动物免疫工作。结合春防检查评估结果,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或较低的畜禽场群及时开展补免,筑牢动物防疫屏障。(五)做好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及时打捞收集死亡畜禽,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养殖场(户)主体责任,积极联合当地村民,组成打捞队伍,全域及时打捞收集,确保无死亡畜禽漂浮。加强死亡畜禽的运输管理,死亡畜禽运输车辆应防水、防渗、耐腐蚀、易清洗消毒,运输过程中要尽量避免经过人口聚居区、畜禽养殖密集区。要严格做好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处理,尽可能选择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优先采用化制等方法,确因条件无法满足的,要合理选择深埋地点,规范做好养殖场地及深埋点消杀工作,严防病原外溢和污染环境。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因灾死亡畜禽。(六)加强畜产品产销衔接。针对灾后可能出现的饲草料等投入品及出栏畜禽调运困难,及时发布供求和价格信息,指导做好产销衔接,畅通运输和销售渠道。组织协调附近种畜禽生产企业与养殖场(户)对接,保障补栏仔畜雏禽供应。积极协调交通运输部门,优先保证饲草料、兽药、种畜禽、仔畜雏禽物流畅通,维护畜牧业正常生产秩序,保证市场有效供应。
2023-08-08 11:29:27
8月3日凌晨2点10分,最后一批滞留北京门头沟区安家庄站、落坡岭站的乘客抵达北京丰台站。至此,因暴雨被困的K396次、K1178次、Z180次列车所有滞留旅客安全疏运完毕。截至目前,门头沟、房山、昌平等受灾区域通讯电力逐步恢复、道路陆续打通、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灾后重建正在抓紧开展……刚过去的几天里,北京遭遇历史罕见汛情——7月29日20时至8月2日7时,北京出现极端强降雨天气,降雨量为北京地区有仪器测量记录140年以来最高值。暴雨如注,山洪汹涌。汛情就是命令,生命重于泰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北京市和各有关部门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开展抗洪救灾,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一)7月29日,一列回京的专列,飞驰在华北大地上。刚结束四川和陕西汉中考察的习近平总书记望向窗外,神情凝重。此时的京津冀地区,一再升级的暴雨预警信号,预示着即将到来的极端强降雨天气。当晚8时,北京市开始降雨。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注北京市雨情。进入“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七大江河流域全面进入主汛期。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防汛救灾工作——早在7月上旬,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会商研判,做好监测预警,切实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到第一位,努力将各类损失降到最低。7月25日至27日,在四川考察中,习近平总书记密切关注着汛情,要求全面落实防汛救灾主体责任,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各项应对准备工作。要科学救灾,防止发生次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受台风“杜苏芮”影响,华北、黄淮等地出现极端降雨过程,引发洪涝和地质灾害。此次北京突如其来的强降雨,导致丰台至沙城铁路(丰沙线)发生严重水害。7月30日,在途K396次、K1178次、Z180次列车被紧急扣停。食品告急、饮用水有限、信号中断、气温降低,加之暴雨断路,外部物资只能通过人力步行一路泥泞艰难送达……三趟列车上的2800多名被困旅客在焦灼中等待。8月2日,受困列车旅客在救援人员帮助下徒步赶往转运客车(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张晨霖 摄“地方和有关部门与列车取得联系,千方百计组织营救,送上食物、药品,该转移的转移,确保滞留旅客安全。”习近平总书记牵挂着被困旅客的安危冷暖,第一时间作出重要指示。瓢泼大雨中,落坡岭站工作人员从周边村庄购买到方便面、火腿肠等物资,送到K396次列车上。沿河城站工作人员将两袋面粉送到K1178次列车上。安家庄站工作人员紧急购买了方便面、八宝粥等物资,和乘务组人员一起搬到Z180次列车上。食品短缺暂时得到缓解。强降雨过程中,门头沟区多处区域出现险情;房山区7个乡镇62个村通讯信号中断;永定河水量暴涨,卢沟桥西侧的小清河桥坍塌……灾情不断传来,救援难度持续加大。8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作出新的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搜救失联、被困人员,做好受伤人员救治和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示:“北京市作为现代化大都市,要经受得住这场考验。”几天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部署:——各地党政一把手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各方面都要动起来。要加强集中统一指挥,整合各方面力量,尽快恢复道路、电力、通讯;——铁路部门要会同地方抓紧抢修中断铁路;——国家防总要全力抓好流域调度,组织好防汛救灾工作,启动蓄滞洪区的地方要提前转移群众;——军队出动力量支援抗洪救灾……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先后多次作出批示,并致电有关部门和北京市负责同志,就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做好防汛救灾工作、落实落细各项防汛防台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具体要求。遵循指引,坚决贯彻落实。北京市负责同志赴防汛抗洪一线检查并连续调度防汛和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提早研判、提早响应,提前转移群众、强化物资储备、进一步加固堤防,落实防汛抢险队伍3100余支、20余万人……8月2日,中部战区空军某部官兵在北京市昌平区北沙河镇南侧搭设人墙并装填沙袋。新华社发(舒永豪 摄)国家防总、应急管理部和自然资源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健委、中国气象局、国铁集团等各有关部门单位与北京市密切协作,全力提供支持;中部战区空军部队闻令而动,立即投入抢险救援;武警北京总队火速动员,2000余名官兵投入抢险救灾……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党员干部要冲在前,基层党组织要发挥作用,让人民群众感到有依靠。”“我是党员,就应该冲锋在前。”K396次列车上,乘务员赵阳哽咽安抚乘客的一幕,感动无数网友,“我就是因为穿了这身衣服,我得对得起大家。”“子弟兵来了!”北京卫戍区某部官兵连续奋战防汛抢险一线,成立“党员突击队”,党员干部冲在最前沿,迷彩绿和鲜红的旗帜,让当地群众倍感亲切。8月2日,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在乘坐车辆转移前,来自内蒙古的三年级小学生武天骐(中)向武警北京总队机动第三支队的王雷鸣敬礼感谢。新华社记者 鞠焕宗 摄越是雨急浪高,越见砥柱中流。(二)8月1日,受党中央、国务院委派,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紧急赶赴北京市门头沟区指导灾情处置。“总书记非常关心失联、被困人员,指示要把救援工作做好,希望你把总书记的关心牵挂转达给每一位乘客。”张国清与K1178次列车长南如雨通了电话。放下电话,南如雨立即通过列车广播,将总书记的慰问传递给身处困境的乘客们。党中央的关怀,温暖着全车人的心。滂沱大雨中,门头沟、房山、昌平……北京相关部门、铁路部门、驻京部队、武警、消防官兵、地方百姓齐心协力,展开了一场争分夺秒的大救援。8月2日,在北京市房山区的京港澳高速琉璃河出口,受灾群众乘坐冲锋舟前往转运车辆乘车点。新华社记者 任超 摄加快把食品、饮用水、药品等物资输送到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7月31日傍晚,门头沟区雨势仍然很大,武警战士们肩扛、手提、背背,携带面包、方便面、矿泉水和火腿肠,奔赴落坡岭、安家庄火车站,将物资送给因火车停运而受困的旅客。“第一批40名突击队员先乘车5公里,再徒步12公里抵达落坡岭和安家庄站。剩余的几吨物资陆续送达。”一名现场负责人说。在陆地,一批批救援物资送达身处困境的村民、旅客;在空中,一架架满载食品、雨衣、毛毯等应急物资的运输直升机克服不利气象,将应急物资空投到受困群众手中。充分发挥各类救援队伍作用,与时间赛跑,搜救失联、被困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动了吗?动了吗?”7月31日,在门头沟大峪南路小区的一个半地下室,三名消防员窝在泥水里手脚并用,使出全身力气救助一位被泥沙所埋压的八旬老人。8月1日,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水峪嘴村,在此增援的北京大兴区消防救援支队的消防员在转运一名受伤村民。新华社记者 鞠焕宗 摄经过两个多小时的紧急救助,这位半个身子被掩埋、腿部还被杂物死死卡住的老人,被成功救出并送往医院救治。8月1日,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水峪嘴村,北京门头沟区消防救援支队的消防员在转运一名受伤村民。新华社记者 鞠焕宗 摄在房山区西潞街道北潞园社区,小区最深水位达1.7米,救援人员利用冲锋舟,一趟趟从小区内部向外运送被困群众;在门头沟区南辛房村,进村道路已被洪水淹没,救援人员跨河搭建绳索系统,沿着绳索挺进村里,将受困群众转移至河对岸安全区域;在延庆区井庄镇,村里断水断电,生活物资缺乏且村内唯一道路被冲垮,救援人员连夜奋战,借着车灯的光亮结队徒步穿越洪水,将救援食品和饮用水送至对岸……8月1日,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水峪嘴村附近一段被阻断的铁路线上,中铁六局工作人员在清理轨道上的杂物,全力恢复交通。新华社记者 鞠焕宗 摄抓紧抢修抢通受损铁路、公路、桥梁以及通信、电力等重要基础设施,尽早打通抢险救援“生命线”——洪涝灾害发生后,北京通讯中断的村庄一度达到270多个,断电的村庄210多个。在昌平区,搜救小分队挺进流村镇,大绳渡河、摸石翻山,最终打通5个失联村庄与外界的联系,帮助583名被困人员转移安置。为了尽快与外界取得联系、为村民寻求帮助,门头沟区斋堂镇法城村党支部书记杨维广翻了两座山,徒步走到镇上汇报村里情况。“村里人员没问题,房屋一个没倒,道上都是积水,屋子都泡水了。”交通线就是抢险救援的“生命线”。各单位各部门拧成一股绳,连夜调动人员和机械设备、驰援道路清淤、展开施工抢修。一幕场景令人感动:在门头沟区,109国道,洪流将部分道路“撕裂”。满是塌方落石的道路上,数百名抢险救援人员争分夺秒,抢修这条进出山区的生命通道。一个个讯息令人振奋:8月2日,铁路部门成功抢通丰沙线上行沙城至旧庄窝间线路;8月3日,房山区北部山区对外出行的通道——房山区108国道生命通道成功抢通;8月4日中午12时,房山区青龙湖镇10个村通往外界的道路打通……殷殷嘱托,化为拼搏动力。面对无情的天灾,党心民心浇筑的一道道防线顽强挺立。8月1日,在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上万村,工作人员清理倒伏树木。新华社记者 张晨霖 摄(三)丰沙线上,2800余名滞留旅客的情况,一直牵动着习近平总书记的心。连续多日的救援中,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关心,反复叮嘱,作出重要指示:“就地安置旅客要做好保障,滞留旅客要尽快转移,早日进京,确保安全。”8月2日,Z180次受困列车的旅客在武警北京总队机动第三支队官兵的帮助下徒步前往转运客车(手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王艳刚 摄8月2日5时30分,首批丰沙线K396次列车滞留旅客抵达斜河涧站,统一乘车到达北京丰台站。17时30分左右,最后一批Z180次列车旅客在铁路工作人员和武警战士协助下,徒步5公里前往乘车点,统一乘火车转运至北京丰台站。8月3日,K396次、Z180次列车的滞留旅客到达北京丰台站。新华社记者 张晨霖 摄17时30分,从张家口站开来的临时高铁列车停靠在北京北站,滞留的K1178次列车旅客平安抵达。8月3日凌晨,丰沙线安家庄站、落坡岭站滞留旅客全部平安离开安置点,由客车转运至北京丰台站。至此,滞留三趟列车旅客全部平安疏散。8月2日,受困列车旅客在救援人员帮助下徒步赶往转运客车(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张晨霖 摄面对朝阳,K396次列车乘务员赵阳露出了笑脸,“我们能安全地撤回来,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全国人民给我们的力量。”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坚定不移的原则。8月2日,救援人员徒步进山帮助滞留旅客转运。新华社记者 张晨霖 摄8月3日14时15分,经过10小时艰苦跋涉,一支由国家消防救援局机动支队与房山、通州、怀柔消防救援支队及房山区镇、村两级干部组成的突击队,徒步抵达因山洪与外界失联的十渡镇西石门村、北石门村,通过卫星电话报告——两村人员平安。这标志着房山失联村全部复联。本次强降雨,让位于深山的门头沟区落坡岭社区一度陷入断水、断电、断路的困境。8月4日,落坡岭社区滞留山间的180位乡亲,从早上6点多开始陆续下山,前往20多公里外的军庄镇安置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抓紧修复交通、通讯、电力等受损基础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序通行的车流、逐渐恢复营业的商超……这是8月4日中午房山区青龙湖镇北车营村主街道的面貌。前一天,这里还是淤泥遍地、一片狼藉。8月1日,在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上万村,村民清理山洪过后堆积的淤泥。新华社记者 张晨霖 摄8月3日凌晨起,北京建工机施集团通过紧急调度、连夜组织部署、连夜调动人员和机械设备、连夜展开施工抢修,400多名突击队员、100多台大型工程机械在房山区几十个点位连续奋战36小时,以最快的速度将险情排除、断点打通。道路清淤全面展开,通讯信号逐步恢复,主要道路恢复通行……在门头沟区,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一步步重回正轨。截至8月4日,门头沟区通信基础设施基站受损站址493个,已恢复36个;联通、移动、电信等累计受损站址1176个,已恢复156个。各运营商受损通信光缆62条,已恢复13条。目前潭柘寺镇及妙峰山镇通信已基本恢复。受降雨影响的M1、383等10条公交线路8月5日首车起恢复运营。眼下正值“七下八上”防汛最吃劲的阶段,防汛救灾工作绝不能有丝毫放松。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都要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工作状态,做好巡查值守和应急响应,当前要重点关注京津冀、东北地区雨情汛情。近日,中央组织部从代中央管理党费中给北京、河北、天津3个省市划拨专项资金4400万元,用于支持防汛救灾工作。8月4日,财政部、水利部紧急下达中央财政水利救灾资金4.5亿元,支持北京、天津、河北抓住“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全力开展受灾地区堤坝、水库、涵闸、泵站、河道工程等水毁水利工程设施修复相关工作,确保各项防汛救灾措施落实落细。针对京津冀地区暴雨洪涝灾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安排资金2000万元,用于支持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和生产生活恢复。8月1日,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的村民在临时安置点用餐。新华社记者 张晨霖 摄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雨后疾病发生,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在门头沟区、房山区和昌平区等受灾地区全面开展“清洁家园 共享健康”防汛救灾爱国卫生专项行动。洪水正在退去,工作不可放松。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广大干部群众团结一心、迎难而上,一定能够赢得防汛抗洪救灾的胜利,确保首都城市安全运行。(记者 霍小光 张旭东 邹伟 樊曦 潘洁 赵旭)
2023-08-08 11:03:46
 8月4日,遭遇严重洪涝灾害的河北省涿州市传来消息——28个存在失联隐患的村落全部排查完毕,全市共计402个村落全部取得联系。城区主干道路积水基本消退,因灾断电的75个居民小区恢复供电。与此同时,河北全省转移群众158.97万人,其中蓄滞洪区转移96.12万人,高速公路全部抢通,全力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河北遭遇罕见洪涝灾害,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有力指挥,燕赵大地紧急动员、团结奋战,全力以赴防汛抗洪救灾。(一)7月下旬,正值我国“七下八上”主汛期。28日,今年第5号台风“杜苏芮”在福建沿海登陆。与其他登陆后逐步减弱的台风不同,“杜苏芮”继续“长途跋涉”,降水云团逐渐向北移动,直逼京津冀。“这个台风,不可小视。”高度关注台风动态的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京津冀地区要特别注意防御。来自中央气象台的最新预报,预示着“杜苏芮”的强大“威力”——7月29日至8月1日,北京、天津、河北、山东西部、河南北部、山西东部部分地区将有大暴雨,北京西部山前和南部、河北中南部等地局地有特大暴雨。气象专家特别提醒,本轮强降雨极端性强,致灾风险高。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习近平总书记心中重若千钧。此前,在全国即将进入“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习近平总书记即对防汛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国家防总、应急管理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会商研判,做好监测预警,精准指导重点地区做好中小河流洪水、中小水库出险和城市内涝等灾害防范工作,全力抢险救灾。武警河北总队官兵在涿州内涝区域驾舟转移受灾群众(8月4日摄)。新华社发(江腾 摄)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一系列应急响应随即启动:——28日12时,水利部针对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六省市启动洪水防御三级应急响应。——29日,中国气象局启动重大气象灾害(暴雨)一级应急响应。——30日,国家防总针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等省份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暴雨席卷而来。河北全省一半多的县(区)遭遇洪涝灾害,同时大量洪水通过大石河、小清河、唐河、沙河等河道相继流入河北,全省受灾人口222.29万。其中,涿州水淹面积一度达到城区60%,积水平均在1到1.5米,最深处达5到6米!救援人员在河北省涿州市市区乘坐冲锋舟前去转移受灾群众(8月2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牟宇 摄对河北灾情,习近平总书记极为牵挂。他详细了解涿州等地水位情况,责成河北省调集力量,及时转移受困人员,做好城区排涝,尽快恢复城市正常运行秩序。8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地要全力搜救失联、被困人员,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山区涝汛风险大的地方要应撤尽撤,不漏一户”“中断联系的村子要尽快全部联系上”“基层党组织要发挥作用,让人民群众感到有依靠”。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作出批示,要求国家防总、应急管理部、水利部等全力指导帮助受灾地区搜救失联被困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和巡查值守,落实落细各项防汛防台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河北省涿州市汛情重灾区码头镇沙窝村,贵州蓝天救援队队员在转移受困村民(8月4日摄)。新华社发汛情就是命令,险情就是战情。河北投入大量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应急处置,全力以赴抗击汛情:——组织封堵涿州城区西部豁口,延缓洪水进城速度;——调集龙吸水、排水泵等抽排设施,加大排水力度;——各级应急部门对抢险救援队伍实行每日“叫应”联动,保持备勤状态,全省出动抢险队伍4705支105988人;……救援分秒必争——“多亏送医及时,要不就有生命危险了。”8月2日19时许,78岁的河北涞水县紫石口村村民刘德仲从县人民医院苏醒过来,感觉自己闯了回鬼门关。刘德仲家在村边,8月1日被洪水包围。救援人员腰上拴紧绳子,冒险下水向着对面游去,成功拉起一条绳索,用橡皮艇将已经接近昏迷的刘德仲救出。转移翻山越岭——“有人来救我们了!”8月3日,一群被困涞水县野三坡4天的学生看到救援人员到来,开心地欢呼起来。因暴雨导致路面坍塌、道路受阻,一所学校45名师生被困野三坡万鑫酒店,一同被困的还有该酒店15名工作人员。保定市涞水县消防救援大队6名消防员冒着危险,经过3个多小时的跋涉,最终将被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二)在各级努力下,受灾群众正在得到妥善安置。在河北省涿州市钢研物资储备点外,运送物资的车辆排起长队(8月5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牟宇 摄一瓶瓶矿泉水、一袋袋面包送到群众手里……在廊坊市文安县苏桥镇中学安置点,受灾群众正在领救援物资。“一日三餐都有两菜一汤和主食,在饭后还提供苹果、香蕉、西瓜等水果。”苑口村村民杨小苓说,在安置点比较安心,最重要的是家人平安。河北省涿州市新星小区居民从供水车里接水(8月4日摄)。新华社记者 牟宇 摄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住房城乡建设部成立专门工作组赴涿州市现场指导,积极协调帮助做好城市排水防涝等工作;北京排水集团派出4套大型应急抽排机组、14辆车、63人,支援积水应急抽排工作。“目前涿州城区主干道路积水基本已消退,一些地方积水还比较严重,急需抽排。”北京排水集团副总经理屈辉介绍,目前的总抽排能力为每小时1.2万立方米,将优先抽排医院、变电站等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和受淹较重的大型居住小区。对于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各有关部门、河北全省上下须臾不懈、狠抓落实,强化救灾安置和生产生活恢复,全力打好防汛抢险和受灾群众保障攻坚战。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在河北省涿州市钢研物资储备点内将捐赠物资装车外运(8月5日摄)。新华社记者 牟宇 摄国家减灾委、应急管理部第一时间针对河北启动国家四级救灾应急响应,随后又提升至三级,迅速派出救灾工作组赶赴洪涝灾区一线指导开展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选派工作人员和医疗专家参加工作组。国家发展改革委先行安排河北1亿元用于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和生产生活恢复。河北省全力加强灾害救助。省减灾委连夜派出9个工作组分赴各市开展救灾工作,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和物资;灾区卫健部门组建巡回医疗队为受灾群众提供上门健康服务,确保伤病群众得到及时救治,对灾区受污染饮用水实施全覆盖式巡查。武警河北总队医院派出医疗组在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救援交接点开展伤员救治(8月4日摄)。新华社发(王红强 摄)一条条道路正全力抢通——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按照“随断随抢、随抢随通”的原则,对断交路段采取搭设应急桥梁、开辟临时便道等措施,断交路段24小时抢通,特殊情况下48小时抢通,确保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对非断交水毁路段,加强巡查,及时清理边坡落石,处置路基塌方,消除隐患,严防发生次生灾害。河北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养护保通部部长臧燕勤介绍,截至8月4日16时,已抢通1011处、占比81%。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已抢通90处、占比70%,农村公路已抢通916处、占比82%。一束束信号重新恢复——8月3日一早,河北涿州灾区的不少群众收到一条短信:“涿州的乡亲们,因暴雨致通信中断……目前可从空中恢复停网区域的公网通信。请尽快联系家人,耐心等待救援。祝平安!”应急通信车辆停靠在涿州市第三中学安置点外(8月3日摄)。新华社记者 牟宇 摄通信畅通是防汛工作的基础与保障。灾情发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紧急召开重点地区防汛通信保障工作专题调度会,三大通信运营商迅速响应驰援涿州。一盏盏灯渐次点亮——河北省市县三级电力部门开展24小时应急值守,全力抢修受损电力设施。国家电网组织国网天津、冀北、山西等派出运维保障人员,调配低压应急发电车及小型发电机支援河北。托稳百姓“菜篮子”,全省肉、蛋、菜、奶、果等生活必需品货源渠道畅通,供应充足;严防次生灾害,加强对塌方、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巡查预警,排查整治大中型水库风险隐患;强化环境消杀,全省累计派出卫生防疫队超320支1000余人……工人操作机械在白沟河左堤白沟新城高桥村段进行除险加固作业(8月4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朱旭东 摄在保定市易县七峪乡一处塌方现场,70多名村民搭起100多米的物资接力“传送带”,正在运输面包、方便面等。“救援队伍抢通应急通道后,乡亲们也积极自救,主动运输物资。”看着逐渐下降的水位,七峪乡党委书记赵菲菲说,“请总书记、党中央放心,我们有信心让受灾群众早日恢复生产生活。”(三)目前,本轮降雨过程已经明显缓解,但防汛仍处在最吃劲的时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强化监测预报预警,加强巡查值守,紧盯防汛重点部位,落实落细各项防汛措施。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河北省委、省政府筑牢底线思维,及时调度、周密部署、一线督导,相关地市、厅局加强会商研判、监测预警和应急联动,广大干部群众万众一心,确保各项措施落细落实。水利工程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安全“屏障”。中部战区陆军第82集团军“铁军旅”官兵在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河任务区加固岸堤(8月2日摄)。新华社发(邓青华 摄)8月2日12时许,位于河北邢台的临城水库第一溢洪道。随着闸口调整,下泄水流明显变小,出库流量从每秒100立方米减少为50立方米。“此次强降雨以来,临城水库充分发挥拦洪、滞洪、削峰、错峰作用,及时调整出库流量为下游减压。”临城水库事务中心副主任王兴介绍。河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传来消息,截至8月4日,全省统筹调度32座大中型水库削峰拦峰;陆续启用小清河分洪区,兰沟洼、东淀等多处蓄滞洪区,分减洪水18亿立方米。8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提醒受灾地区尤其是山区要防范次生灾害,切不可松劲。紧盯山洪地质灾害风险区,河北各市县强化实时监测预警,及时发布暴雨、山洪、地质等灾害预警,科学有力防范应对。截至8月4日7时,张家口、承德、保定、邯郸、邢台、石家庄、秦皇岛等7个市40个县(市、区)产生山洪灾害预警10934次,通过监测预警平台累计向9.07万名防汛责任人发送预警短信38.98万条,县级启动预警广播2.85万站次。河北省水利厅与省气象局联合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风险预警7期,通过三大运营商向社会公众发送山洪灾害气象预警短信2.2亿条。目前,洪水正在由上中游向下游推进,如何让洪水安然入海是接下来的重点。武警河北总队保定支队官兵在涿州市城西107国道沿线清理淤泥(8月5日摄)。新华社发(王红强 摄)河北省水利厅要求,坚决保障滞洪安全,特别是加强对隔堤围堰的巡查值守,合理调控分洪流量,严格控制淹没范围,尽最大努力减少滞洪损失。截至目前,海河流域已启用宁晋泊、大陆泽、小清河分洪区、兰沟洼、东淀、献县泛区、共渠西、永定河泛区等8个蓄滞洪区。“启用蓄滞洪区,必须事先做好区内人员转移工作,应撤尽撤,应撤必撤。”河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按照有关规定启用蓄滞洪区前,千方百计做好蓄滞洪区围堤隔堤、安全区围堤等巡查防守工作,确保蓄滞洪区及时安全有序运用和群众生命安全。群众在河北省涿州市职教中心安置点内休息(8月1日摄)。新华社记者 牟宇 摄基本救灾物资充分保障。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建立救灾物资管理工作联系协调机制、救灾物资规划采购管理调拨工作机制和救灾物资信息共用共享机制,确保洪水灾害发生后物资调拨通畅、救助保障及时。在河北涿州职教中心安置点,记者看到,各地的救灾物资陆续抵达这里,并分发到约2600名受灾群众手中。河北省涿州市职教中心安置点的工作人员在运送饭菜,准备发放给安置群众(8月1日摄)。新华社记者 牟宇 摄应急抢险队伍随时备战。涿州市成立了28支共计8755人的应急抢险队伍,并与驻涿部队等协作,全力做好救援保障,并且全部配备了冲锋舟和大型救援设备,安排部队官兵和专业应急抢险队伍24小时待命值守。此时此刻,河北仍在全面排查搜救被困人员,及时转移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确保不漏一户一人,抢险救灾还在持续。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扛起责任,党员干部冲锋在前,一定能够带领广大受灾群众渡过难关,取得抗洪救灾的最后胜利!(记者 霍小光、张晓松、齐中熙、林晖、周圆、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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