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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驻马店市动物疫病防疫检疫中心发布2025年9月份动物疫病预警预报,9月昼夜温差明显,夏粮(尤其新收获玉米)进入收获期。新玉米若未熟化直接作饲料,因水分大、易霉变、能量不足等,易诱发畜禽疾病;同时玉米青贮黄贮、畜禽养殖旺季(如羊育肥、母羊配种)及活畜流动等,也增加疫病风险。  驻马店市动物疫病防疫检疫中心根据8月份流行病学调查、特派员、科技志愿养殖场服务、部分兽药厂家服务人员和一些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疫病发生信息进行分析,对9月份动物疫病做出以下预警,望养殖场(户)做好防范。  一、猪病防控要点  1、病毒性疾病  重点防范非洲猪瘟、塞内卡病毒病(近年新传入疫病),需加强生物安全措施防传入;  猪流感、蓝耳病、圆环病毒病、伪狂犬本月高发,关注天气变化,规避温差给养殖带来的风险;  同时防疫和疫苗免疫效果评估相结合,减少疫病的发生。  2、细菌病  链球菌病、副猪嗜血杆菌病、传染性胸膜肺炎、支原体肺炎、附红细胞体病,及大肠杆菌引起的黄白痢、回肠炎仍有发生风险。  3、寄生虫病  弓形体、焦虫、消化道线虫需及时加药保健、驱除。  4、饲料管理  本月份玉米逐步进入成熟期,作为饲料前要经过充分干燥和一定时间的储存熟化过程,并且新旧玉米饲喂要有过渡过程,防止水分大、能量不足、易霉变导致猪体抵抗力下降而发病。  二、禽病防控要点  1、病毒性疾病  温和型禽流感、传染性支气管炎、变异型法氏囊、鸡传染性贫血、禽痘仍是高发;  水禽需重点防范呼肠孤病毒、细小病毒、鸭圆环病毒、偏肺病毒病,结合抗体检测关注抗体衰减规律,对免疫抗体不合格的及时补防补免,减少发病机会。  2、细菌病  禽梭菌性肠炎、大肠杆菌病、鸭疫里默氏杆菌病、鸡毒支原体病、滑液囊支原体病本月多发,应注意防范。  3、寄生虫病  球虫病、组织滴虫病需及时加药预防。  4、饲料管理  加强饲料各环节管理,及时把控原料质量,仓储通风防潮,及时清理料槽,减少霉菌病症。  三、牛病防控要点  1、重点流行病  牛流行热、牛结节皮肤病需重点关注,加强免疫(正确接种)减发病。  2、引牛管理  天气渐凉,犊牛高价位运行下,养殖场(户)引牛育肥维持热度,建议引牛育肥需关注品种、健康度;  上车前做好口蹄疫、牛结节皮肤病免疫,下车后注意抗应激、过渡期管理、驱虫。  3、青贮管理  玉米青贮、黄贮需把握时机,做好铡碎、压实、密封等技术环节;青贮饲料需经40-45天发酵期后饲喂,防发酵不充分引发胃肠道疾病。  四、羊病  1、免疫防控  羊育肥高峰期活畜流动频繁,需加强小反刍兽疫、口蹄疫、布鲁氏杆菌检疫,及时对小反刍兽疫、口蹄疫、羊痘、羊三联四防、羊传染性胸膜肺炎免疫。  2、繁殖管理  繁殖母羊进入发情配种高峰季,关注生殖健康;  及时淘汰屡配不孕、断奶后长期不发情、母性不强、7胎龄以上老龄母羊,实现繁殖环节降本增效。  3、寄生虫防控  羊的血虫病入秋后仍呈高发态势,应及时驱除蜱虫和其它体内外寄生虫,每月对放牧群体使用抗血虫药实行预防性驱虫,同时每日补食适量精料增加机体抵抗力,防止群体发病。
2025-09-22 11:42:05
近日,驻马店市动物疫病防疫检疫中心发布2025年9月份动物疫病预警预报,9月昼夜温差明显,夏粮(尤其新收获玉米)进入收获期。新玉米若未熟化直接作饲料,因水分大、易霉变、能量不足等,易诱发畜禽疾病;同时玉米青贮黄贮、畜禽养殖旺季(如羊育肥、母羊配种)及活畜流动等,也增加疫病风险。  驻马店市动物疫病防疫检疫中心根据8月份流行病学调查、特派员、科技志愿养殖场服务、部分兽药厂家服务人员和一些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疫病发生信息进行分析,对9月份动物疫病做出以下预警,望养殖场(户)做好防范。  一、猪病防控要点  1、病毒性疾病  重点防范非洲猪瘟、塞内卡病毒病(近年新传入疫病),需加强生物安全措施防传入;  猪流感、蓝耳病、圆环病毒病、伪狂犬本月高发,关注天气变化,规避温差给养殖带来的风险;  同时防疫和疫苗免疫效果评估相结合,减少疫病的发生。  2、细菌病  链球菌病、副猪嗜血杆菌病、传染性胸膜肺炎、支原体肺炎、附红细胞体病,及大肠杆菌引起的黄白痢、回肠炎仍有发生风险。  3、寄生虫病  弓形体、焦虫、消化道线虫需及时加药保健、驱除。  4、饲料管理  本月份玉米逐步进入成熟期,作为饲料前要经过充分干燥和一定时间的储存熟化过程,并且新旧玉米饲喂要有过渡过程,防止水分大、能量不足、易霉变导致猪体抵抗力下降而发病。  二、禽病防控要点  1、病毒性疾病  温和型禽流感、传染性支气管炎、变异型法氏囊、鸡传染性贫血、禽痘仍是高发;  水禽需重点防范呼肠孤病毒、细小病毒、鸭圆环病毒、偏肺病毒病,结合抗体检测关注抗体衰减规律,对免疫抗体不合格的及时补防补免,减少发病机会。  2、细菌病  禽梭菌性肠炎、大肠杆菌病、鸭疫里默氏杆菌病、鸡毒支原体病、滑液囊支原体病本月多发,应注意防范。  3、寄生虫病  球虫病、组织滴虫病需及时加药预防。  4、饲料管理  加强饲料各环节管理,及时把控原料质量,仓储通风防潮,及时清理料槽,减少霉菌病症。  三、牛病防控要点  1、重点流行病  牛流行热、牛结节皮肤病需重点关注,加强免疫(正确接种)减发病。  2、引牛管理  天气渐凉,犊牛高价位运行下,养殖场(户)引牛育肥维持热度,建议引牛育肥需关注品种、健康度;  上车前做好口蹄疫、牛结节皮肤病免疫,下车后注意抗应激、过渡期管理、驱虫。  3、青贮管理  玉米青贮、黄贮需把握时机,做好铡碎、压实、密封等技术环节;青贮饲料需经40-45天发酵期后饲喂,防发酵不充分引发胃肠道疾病。  四、羊病  1、免疫防控  羊育肥高峰期活畜流动频繁,需加强小反刍兽疫、口蹄疫、布鲁氏杆菌检疫,及时对小反刍兽疫、口蹄疫、羊痘、羊三联四防、羊传染性胸膜肺炎免疫。  2、繁殖管理  繁殖母羊进入发情配种高峰季,关注生殖健康;  及时淘汰屡配不孕、断奶后长期不发情、母性不强、7胎龄以上老龄母羊,实现繁殖环节降本增效。  3、寄生虫防控  羊的血虫病入秋后仍呈高发态势,应及时驱除蜱虫和其它体内外寄生虫,每月对放牧群体使用抗血虫药实行预防性驱虫,同时每日补食适量精料增加机体抵抗力,防止群体发病。
2025-09-22 11:42:05
9月15日至16日,2025年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演练活动顺利举办。绵阳市代表队在本次演练中表现突出,荣获全省第二名的优异成绩。​本次演练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办,旨在全面检验并提升全省各地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指挥协调、快速响应及科学处置能力。演练通过模拟真实疫情场景,重点考核决策部署、疫情报告与诊断、应急响应与处置、响应终止与善后等核心环节,精准检验各地在流行病学调查、疫区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恢复生产等关键领域的实战效能。绵阳市参演队伍凭借迅速的应急反应、规范的处置流程及得当的应对措施,展现出扎实的专业功底与高效的协同作战能力,获评审专家组及与会代表高度认可。​近年来,绵阳市始终将动物疫病防控作为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抓手,以“防疫病、保安全、促转型”为核心目标,持续强化科技支撑与机制创新,推行全链条防疫与系统性治理模式,构建起“监测预警—生物安全—检疫监管—应急处置”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2025年,全市累计调拨口蹄疫疫苗601.8万头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1785万毫升、小反刍兽疫疫苗39.13万头份,完成对12个县(市、区)的全覆盖监测,实现疫情隐患“早发现、早处置”。同时,组建专家技术指导专班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帮扶指导,持续夯实防疫工作基础。​下一步,绵阳市将以此次演练为契机,聚焦演练中暴露的薄弱环节,进一步优化应急预案,充实应急物资储备,强化跨部门协同作战能力,全力筑牢动物疫病防控屏障,切实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2025-09-22 11:30:23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英特威国际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生产的普鲁卡因青霉素萘夫西林钠硫酸双氢链霉素乳房注入剂(干乳期)等3种兽药产品在我国再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工艺规程,以及修订后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上述3种兽药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同时废止。批准英特威美国分公司等3家公司生产的肉鸡球虫活疫苗等3种兽药产品在我国再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修订后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上述3种兽药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同时废止。批准硕腾公司美国卡拉玛祖生产厂生产的注射用头孢维星钠在我国再注册和变更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工艺规程,以及修订后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该兽药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同时废止。批准勃林格殷格翰动物保健有限公司法国吐鲁兹生产厂生产的非罗考昔咀嚼片在我国变更注册,发布修订后的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该兽药产品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说明书和标签同时废止。批准澳大利亚生物资源公司生产的鸡毒支原体活疫苗(TS-11株)在我国变更注册。批准勃林格殷格翰动物保健有限公司法国吐鲁兹生产厂生产的复方非泼罗尼滴剂(猫用)在我国变更注册,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说明书和标签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81号同品种执行。批准KVP Kiel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吡虫啉氟氯苯氰菊酯项圈在我国变更注册,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说明书和标签其他内容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5号同品种执行。特此公告。附件: 1.进口兽药注册目录2.质量标准3.工艺规程4.说明书和标签农业农村部  2025年9月15日附件1进口兽药注册目录说明书和标签.pdf
2025-09-22 11:3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章 监测预警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活动,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对作出专门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上述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制定。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应对、科学应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共卫生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第五条 国家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动员机制,组织动员单位和个人依法有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国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公共卫生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国家坚持中西医并重,加强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第七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公共卫生应急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科研攻关体系和能力建设,推广应用相关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  国家支持和鼓励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技术。  第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涉及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结束后,应当及时删除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处理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 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范围等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措施,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联动、社会共同参与、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明确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加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能力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开展应对工作,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支持措施,必要时统一领导应对工作。  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同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开展风险会商,协调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国务院根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设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可以依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权限发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专家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研判、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全国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负责全国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全国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有关工作,推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同联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组织城乡居民依法有序参与城乡社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城乡社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基层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执行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便利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依法有序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信息报告、志愿服务等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等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有序引导下依法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助、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源头管理,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对风险源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源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风险管理,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组织指挥体系、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通报、应急处置、人员调集、物资储备和调用、信息发布等内容。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  第二十条 下列单位应当评估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一)医疗卫生机构;  (二)学校、托育机构;  (三)养老机构、康复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  (四)大型体育场馆;  (五)监管场所;  (六)车站、港口、机场;  (七)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源的管理使用单位;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单位。  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予以指导。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临时应急处置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依法推进公共设施平急两用改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大型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市民活动中心、学校等公共设施,根据公共卫生应急需要预留改造条件,便于紧急需要时迅速改造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能力,配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第二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科室、配备专职人员承担卫生应急工作,组建本机构的卫生应急队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卫生应急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优化诊区布局和诊疗流程,科学规划应急医疗救治床位和设施、设备、物资储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点救治医院,形成由定点救治医院、其他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前急救机构、临时性救治场所、血站等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网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组建包括形势研判、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检验检测、消毒处理、社区指导、心理援助、物资调配等领域人员的卫生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公共卫生应急领域人才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培训工作,提高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理论、知识和技能纳入医疗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第四章 监测预警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点触发、反应快速、权威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多途径、多渠道开展监测,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立覆盖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育机构、养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药品经营企业、互联网健康服务企业、车站、港口、机场、饮用水供水单位、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物流仓储中心、医疗和生活污水处理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等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网络,收集患者就医症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异常健康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监测哨点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信息,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收集、分析、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跨部门、跨地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移民管理、林业草原等部门的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规定应当报告的有关情形,以及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于两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规定应当报告的有关情形,以及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于两小时内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有关单位发现本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立即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立即通过热线电话等渠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单位和个人的报告,经调查不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监测中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并开展调查、核实后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第三十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及时、准确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第三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评估认为需要发布预警的,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时应当同时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收到建议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需要发布预警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发布预警的,应当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需要上级人民政府采取防范措施的,应当同时提出建议。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组织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专家对事态发展进行监测、分析,研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危害和级别;  (三)责令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准备,责令卫生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四)准备临时应急处置场所,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的设备、物资、交通工具;  (五)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信息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公布咨询或者求助电话等联络方式和渠道;  (六)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易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人员,关闭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公共场所或者采取限制人员聚集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措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消除后,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预警措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应急响应。  第三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时应当同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收到建议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公告,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开展医疗救治;  (二)控制风险源,封闭或者封存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物品,封闭可能造成危害扩散的场所;  (三)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易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人员;  (四)实施人员排查、健康监测、医学观察、预防性服药;  (五)限制或者停止人员聚集的活动;  (六)停工、停业、停课;  (七)调集卫生应急队伍和其他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人员;  (八)启用临时应急处置场所,调用应急处置所需的设备、物资、交通工具;  (九)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需要依法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工作进展等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发布公告,明确措施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范围,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可以确定措施实施期限的,应当同时公告实施期限;解除措施的,应当发布公告。  第四十一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可以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采集样本,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挠;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优化诊疗方案,提高诊断和救治能力。在医疗救治中,应当注重发挥中西医各自优势,提高救治效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衔接顺畅的患者快速转运机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将患者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在患者转运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紧急需要,医师可以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诊疗方案,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的药品用法进行救治。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需要提出紧急使用药物的建议,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  第四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有权在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场地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支持,要求生产、供应基本生活必需品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单位组织生产、保障供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场地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当依法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人员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血液、防护用品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  第四十六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持社会基本运行,保障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以及需要及时救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照顾和安排,并确保相关人员获得医疗救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求助电话等渠道,畅通求助途径,及时向有需求的人员提供帮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信息时,条件具备的同步采取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措施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帮扶政策,并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发放生活费。  第四十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力量,对受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的人员以及公众提供心理疏导、心理干预等心理援助服务。  第四十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进行分析研判,并根据研判结果调整应急响应的级别和应急处置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当及时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停止执行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应对工作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妥善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经费。  第五十二条 国家依托高水平医疗机构建设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基地,依托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区域公共卫生应急协作平台。  第五十三条 国家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实现更好保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保障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国家加强医药储备,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储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加强国家医药储备,指导地方开展医药储备工作,完善储备调整、调用和轮换机制。  鼓励单位和家庭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提示,适量储备常用药品、防护用品、消毒用品。  第五十五条 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政策。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本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谎报、缓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二)未依法发布预警、采取预警措施,导致危害扩大;  (三)未依法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  (四)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一)未依法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职责;  (二)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谎报、缓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三)未依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进行调查、核实。  前款规定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谎报、缓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或者原备案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谎报、缓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  (二)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  (三)故意编造、散布虚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四)其他妨害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  第六十条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应当遵守本法。对涉及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人员及其家属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国务院外交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第六十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口岸开展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应急处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依照本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卫生工作的部门实施管理。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及时通报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卫生工作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的,及时通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当地有关单位。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5-09-18 16:42:52
核心提示  冷鲜肉作为重要的日常消费食品,在贮藏、运输过程中易受自身或环境影响而发生劣变。本文对冷鲜肉劣变检测技术的研究进展进行了综述,概述了冷鲜肉劣变的主要特征,总结了广泛应用的检测技术,包括微生物检测、化学分析(如挥发性盐基氮)、物理特征检测(如色泽和pH)等,讨论了现代检测技术及新兴的快速检测技术,评估了各种技术的优缺点,为提高检测效率和准确性提供了可行的解决方案。  冷鲜肉也称冷却肉或冰鲜肉,是指对屠宰后的畜胴体迅速冷却处理,使胴体温度在24小时内降为0~4℃,并在后续加工、流通和销售过程中,始终保持在这一温度内的生鲜肉。与冷冻肉不同,冷鲜肉不经过低温冻结处理,因此,在解冻后可以更好地保持口感、风味和营养价值。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者对食品质量需求的增加,冷鲜肉因其在口感、风味和营养价值上的提升,更符合现代消费者的需求,在消费者饮食结构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加上冷链物流技术的不断进步,不仅提升了肉类的保鲜期,还推动了肉类产品的品牌化和市场化发展,使冷鲜肉在市场中更具竞争优势,为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同时也带来了更高的质量要求和监管挑战。  生猪屠宰后,由于微生物繁殖、内源性酶水解和脂质氧化的共同作用,极易腐败变质,冷鲜肉高度依赖冷链运输。然而,当前冷链运输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断链,实际运输温度往往超过规定的范围,甚至可能在配送、零售环节缺乏有效温控措施,导致肉品的感官特性下降、营养及食用品质受损、保质期缩短等食品劣变问题,安全风险增加。因此,监测冷链运输过程中冷鲜肉的安全和质量是非常必要的。  冷鲜肉劣变检测是食品安全和肉类产品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消费者健康、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因此,了解冷鲜肉劣变的检测技术,理解其重要性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对实施有效的冷链管理和提高肉类产品的品质至关重要。  冷鲜肉是怎么劣变的  冷鲜肉劣变是指在处理、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波动、微生物污染、化学和酶促反应等因素,导致冷鲜肉肉类品质下降的现象。冷鲜肉劣变的主要特征可以从感官特征、化学特征和微生物特征3个方面进行描述。  感官特征  冷鲜肉的新鲜度通常表现为鲜红色(如牛肉和猪肉),有清新的肉香味,质地紧致,弹性好。劣变后,冷鲜肉的颜色可能变为暗红色、褐色或灰色,可能产生异味,如酸臭味、腐败味或氨味,肉的质地变得松弛、发柴或黏稠,口感下降,肉质变得韧或糜烂,这通常是氧化或微生物活动的结果。  化学特征  新鲜肉类的pH通常在5.5~6.0,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劣变的发展,pH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升高或降低。pH的变化通常与微生物生长和肉类的腐败程度密切相关。在冷鲜肉中,脂肪氧化是导致劣变的重要化学反应,形成脂肪酸、醛类和酮类等挥发性化合物。氧化导致肉类出现异味,且对肉的风味和营养价值有负面影响,可能还影响肉的色泽。劣变过程中,蛋白质因酶促反应和微生物活动而降解,形成多肽和氨基酸,这种降解不仅影响口感,也可能产生不良风味物质。  微生物特征  冷鲜肉劣变过程中,微生物数量急剧增加,尤其是在冷链管理不当的情况下。总细菌、酵母菌和霉菌的数量可能显著增加,常见细菌包括大肠杆菌、沙门氏菌、李斯特菌等。随着肉类储存时间的增加,微生物种类可能发生变化,从原先的乳酸菌和醋酸菌等益生菌转变为致病菌或腐败菌,导致肉的品质下降,甚至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  冷鲜肉劣变是复杂的过程,主要特征体现在感官、化学和微生物3个方面。这些特征的出现不仅影响冷鲜肉的安全性和风味,还对市场销售造成阻碍。  冷鲜肉劣变如何检测  冷鲜肉劣变检测是为了监测和评估肉类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所经历的品质变化,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质量。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冷鲜肉劣变检测方法,包括传统检测方法、现代检测技术和实时检测技术。  传统检测方法  传统的肉类劣变评价指标有感官评定、理化指标检验以及微生物学指标。感官评定是通过视觉、嗅觉和触觉,对肉类的颜色、光泽、气味、质地和外观进行主观评估,通常用于初步判断肉类的新鲜度和劣变程度。理化指标检验包括pH测定、质构特性、挥发性盐基氮(TVB-N)、脂肪氧化值等。微生物学指标主要是菌落总数和致病菌数量。随着消费者对高品质冷鲜肉需求的与日攀升,基于这些传统指标来判定冷鲜肉劣变有较大的局限性,一些化合物的浓度变化在腐败早期不明显。一项关于TVB-N和感官质量的研究表明,猪肉于4℃冷藏6d,肌肉暗红发绿、有臭味,出现明显的感官品质恶化,但TVB-N在第10天才超出国标规定的腐败限量(15mg/100g),这表明冷藏猪肉的TVB-N与感官指标相比有明显的滞后性,不能有效地评估肉类的劣变程度。  现代检测技术  高效液相色谱法 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对氨基酸、生物胺和可溶性蛋白质进行分离和定量,是分析肉类劣变的常用方法。采用HPLC分析肉类样品中的生物胺,样品需经过丹磺酰氯衍生,处理步骤复杂,检测时间较长。研究多是对现有方法的改良与创新,如开发2-氯-3-硝基吡啶作为生物胺微波辅助衍生的新试剂,用于测定西冷肉、火腿和鸡胸肉样品中的生物胺水平。  质谱法 利用质谱仪分析肉类样本中的分子组成,可以检测脂肪酸氧化产物和其他劣变相关的化合物。利用顶空-气质联用法(HS-GC-MS),测定肉类中挥发性化合物的含量,分析氧化物质及腐败产物。利用电子鼻和HS-GC-MS集成技术,评价冷藏猪里脊肉的挥发性成分。基于高分辨质谱(HRMS)的非靶向代谢组学方法有利于研究更多的代谢物,以发现各种标志物和特定的代谢途径。冷鲜肉的劣变标志物种类繁多,主要分为3类,包括肌苷酸等核苷类物质、脂肪氧化产物以及组胺、腐胺、尸胺等胺类物质。  近年来,发现特定离子能作为冷鲜肉劣变的标志物。肌酸、肌苷、鹅肌肽、尿嘧啶、丙氨酸、谷氨酰胺、3-甲基组氨酸和3-羟基癸酸被认为是冷藏牛肉中潜在的腐败生物标志物。高分辨质谱非靶向代谢组学分析方法对冷藏鸡肉的代谢谱进行了分析,鸡胸肉的腐败点可通过9种代谢物(脯氨酸、蛋氨酸、谷氨酸、苏氨酸、醋酸、5′-尿苷酸、次黄嘌呤、甘氨酸和谷氨酰胺)来预测。但这些化合物大多不稳定或只在重度腐败时产生,无法连续监测冷鲜肉劣变初期至腐败的变化。  核磁共振波谱 核磁共振光谱可以识别和量化代谢物,而不受极性、挥发性或发色团含量的限制,与色谱法相比,样品制备简单,运行时间短,只有一种参比化合物。可以通过核磁共振鉴定与定量鸡胸肉代谢物,分析建立鸡胸肉新鲜度/腐败度模型。  近红外光谱法、荧光光谱 通过近红外波段的光谱分析,可以快速评估肉类成分,包括水分含量、脂肪酸及蛋白质等,不破坏样品。但需要相应的校正模型来保证结果准确,建立成本较高。Liu等提出了基于正面荧光激发发射矩阵实时预测猪肉保质期的新方法,建立了氧化产物与色氨酸的荧光强度比和猪肉品质劣化的相关性模型。  实时检测技术  快速蒸发电离质谱 快速蒸发电离质谱(REIMS)是新的敞开式电离质谱技术,通过智能刀电离切割样品组织,释放气溶胶直接吸入到质谱仪进行分析检测。该技术无需任何样品处理,仅需几秒钟就能完成数据采集和分析,能够在切割肉类的同时快速分析,实时识别劣变样本,为冷链肉品劣变的高通量实时监测提供了可能,REIMS特别适用于检测劣变样品的脂肪氧化产物。  电化学传感器 采用电化学传感技术可以检测肉类中的特定代谢产物(如有机酸)或微生物代谢物,以评估其腐败程度。一种检测生物胺的小分子传感器用于牛肉新鲜度监测,对生物胺的检测限低。传感器通常小巧轻便,能够实现对特定物质的实时监测,适合现场或快速检测,但复杂样本的干扰较大,在使用过程中稳定性和重复性可能降低。  智能标签 智能标签是食品包装领域的创新技术,尤其在冷鲜肉的劣变检测和监控方面展现出巨大的潜力。这些智能标签能够实时监测肉类的状态,提供关键的质量和安全信息,以帮助消费者、零售商和供应链各环节进行有效管理。智能标签可以实时监测冷鲜肉的温度、湿度、pH、气体成分等关键指标,这些数据可以帮助判断肉类的新鲜度和劣变程度。一些智能标签具备视觉反馈功能,当肉类出现劣变或储存条件不当时,标签的颜色或图案发生变化,以提示消费者或商家。在实际应用中,时间-温度指示卡(TTIs)在生鲜食品质量监测方面应用较为广泛。智能标签在冷鲜肉劣变检测中展现出强大的应用潜力,然而,其高成本、技术复杂性和环境影响等问题仍需进一步解决,如开发新型材料,以提升智能标签的应用广度和准确性。  针对冷鲜肉劣变的检测方法,涵盖了从传统到现代的多种技术手段,各有优缺点。在选择检测方法时,应综合考虑实际需求、经济成本、检测速度和所需的准确度进行选择。同时,可结合多种检测技术进行检测,如化学分析与可视化实时检测结合,可获得更全面的肉类劣变数据,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灵敏度。高效的劣变检测方法不仅有助于提高肉类的食品安全,也能增强消费者对肉类产品的信任。  冷鲜肉劣变检测的挑战与发展  冷鲜肉的劣变机制复杂,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储存时间、温度、湿度、微生物种类和污染程度等,这些复杂的影响因素使得全面了解冷鲜肉劣变机制及其动态变化变得困难。许多传统检测方法的灵敏度和特异性不足,可能无法有效区分新鲜肉类与轻度劣变肉。而现代检测技术(如质谱和快速检测技术)在成本、便携性和操作复杂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冷鲜肉劣变检测技术缺乏标准化与规范化,导致不同实验室和研究机构之间的数据不一致,影响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复现性。不同种类的肉类(如牛肉、猪肉、羊肉、禽肉)在成分和性质上存在差异,导致劣变特征及检测方法的适用性不同,这为建立通用的检测标准带来了挑战。不同消费者对肉类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认知存在差异,同时,消费者对检测结果的理解和接受度也可能影响市场需求和企业的产品策略。  未来需要研究与开发更便携、实时和自动化的检测技术,例如可视化智能包装、超声波传感器和微流控芯片技术,将有助于提高冷鲜肉劣变检测的效率和准确度,实现现场快速检测,适应市场需求。将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应用于肉类劣变检测,通过分析大数据和实时监测,整合感官、化学及微生物检测数据,发展智能化劣变预测模型,实现对肉类劣变的智能评估。同时,需建立标准化体系,制定统一的冷鲜肉劣变检测标准与操作规范,建立国际或国家层面的质量控制标识,提升检测结果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冷鲜肉劣变检测是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护肉类品质的重要手段。未来的发展方向应着力于技术创新、智能化应用和标准化建设,同时,还要考虑产业链各环节的协作与整合,从而推动冷鲜肉行业实现更高的质量标准与可持续发展。
2025-09-18 16:38:38
芯片研发于2023年10月由联合攻关团队启动研发,2025年5月18日,第一批育种芯片成功下线空山牛本品种选育液相芯片“空山牛1号”50k,为西南地区第一个地方黄牛育种芯片重要意义芯片可广泛应用于空山牛品种基因鉴定与保护、生产性能早期评估、遗传图谱分析、全基因组选择育种能精准评估空山牛个体价值、设计空山牛育种方向,显著缩短育种进程,大幅降低育种成本,能将空山牛育种周期缩短10至15年、育种成本降低约40%为我国牛种资源保护、肉牛产业升级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在我省、我国肉牛育种方面具有里程碑式、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冲刺目标将巴山肉牛列为全市农业产业六大主攻单品之首,力争用5年时间坐上四川肉牛产业“头把交椅”制定专项发展规划,编制全产业链图谱,出台“牛十条”政策措施,创新能繁母牛保险、“活体抵押”等特色金融产品,系统实施巴山肉牛“十大工程”已建成肉牛种源场2个,发展规模养殖场209家、适度规模场1296个,培育肉牛产业发展重镇53个,创建省级肉牛标准化养殖场17个不断延长产业链,做细加工端,持续提高肉牛产业附加值,构建起“养殖+屠宰+加工+营销”的全域全链产业体系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早在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确定生物育种技术是“创新攻关”行动的核心。市委五届八次全会提出构建“5+2+3”产业体系,将生物育种列入全市19个重点产业链之一,致力打造秦巴地区特色种业创新发展高地。8月27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四川肉牛创新团队、“十四五”牛育种攻关工作会暨牛育种芯片发布会在巴中市举行。会上发布了空山牛本品种选育液相芯片,这是国内首款空山牛专用育种芯片,也是国内第三个、西南地区第一个地方牛育种芯片,结束了黄牛育种“凭经验、看长相”的时代,更标志着巴中生物育种取得里程碑式的重大突破。1 西南地区第一个地方黄牛育种芯片下线从全省层面看,牛种资源非常丰富,一共有20余个品种,其中8个黄牛资源、2个水牛资源、6个牦牛资源。巴中作为全国少有的集猪、牛、羊、禽四大优良地方品种全部持有的市州,畜禽资源富集。历经2000余年养牛史的通江,培育出了性状独特的地方黄牛——空山牛。2024年,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通过,空山牛被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正式成为国内第57个地方黄牛资源,这也是巴中市继南江黄羊之后的第二个“国字号”畜禽品种。发展肉牛产业,种源问题是关键。《巴中市巴山肉牛产业发展规划(2023—2027年)》提出,巴中市通过深入实施“种子”自给等“十大工程”,率先在西南地区建成肉牛种源基地,率先在全国山区构建肉牛产业全链地方标准体系。特别是在“种子”自给工程上,目标同样清晰:建成空山牛资源场及保护区,培育空山牛纯种及杂交母牛6万头;建成西门塔尔牛繁育中心2个、海福特牛繁育中心1个,引进海福特母牛5万头以上;建设肉牛特色镇100个、打造母牛扩繁示范村1000个、带动能繁母牛养殖户2.5万户;新增母牛存栏16万头,种源自给率达到80%以上。空山牛本品种选育液相芯片“空山牛1号”50k,是四川第一个地方黄牛育种芯片。四川省畜牧科学研究院牛业科学研究所易军研究员、王巍研究员牵头带领团队与巴中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李林祥领衔的肉牛科研团队建立了联合攻关团队,于2023年10月启动研发,2025年5月18日,第一批育种芯片成功下线。该芯片是国内首款空山牛专用育种芯片,也是国内第三个、西南地区第一个地方黄牛育种芯片。在8月27日举行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四川肉牛创新团队、“十四五”牛育种攻关工作会暨牛育种芯片发布会上,巴中市委人才办还为巴中市肉牛创新团队进行授牌。在四川肉牛创新团队首席专家、省畜牧科学研究院党委委员、总畜牧师、牛业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易军看来,牛育种芯片发布和巴中市肉牛创新团队授牌等,对高质量推动我省生物育种、种业高地的打造和发展、“1+1+8”建圈强链的万亿级畜牧产业、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现实意义。2 育种芯片为肉牛产业升级提供强力科技支撑液相芯片是一种新的基因分型技术,对目标位点利用设计好的探针进行捕获测序。相比于传统的固相芯片而言,它既可以获得较高密度的SNP标记,又能保证分型的准确率,同时成本较低,可用于肉牛品种的主要经济性状改良、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全基因组关联分析以及基因组选择育种等。四川肉牛创新团队副首席、省畜牧科学研究院牛业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王巍介绍,育种芯片和传统意义上的手机电脑等工业芯片不同,它是生物物种基因检测的重要工具,通过生物芯片可以读取生物样本DNA数据。简单来说,育种芯片可以让研究人员了解选育目标的大部分基因特性,从而指导重要品种培育。研发过程中,研究团队对约550头空山牛群体进行全基因组重测序的GWAS分析,整合57个其他牛品种数据进行群体分化研究,捕获了与空山牛独有表型性状关联和品种特征的基因突变位点。通过评估,筛选出与空山牛生长发育、产肉量和牛肉品质密切相关的功能位点50K,开发出功能较齐全的空山牛基因组选择液相芯片。该芯片可广泛应用于空山牛品种基因鉴定与保护、生产性能早期评估、遗传图谱分析、全基因组选择育种,能精准评估空山牛个体价值、设计空山牛育种方向,显著缩短育种进程,大幅降低育种成本,能将空山牛育种周期缩短10至15年、育种成本降低约40%,可为我省地方牛种质资源利用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易军说,会上发布的空山牛本品种选育液相芯片“空山牛1号”50k实现了关键核心技术的全面国产化替代,自动化程度高,结束了黄牛育种“凭经验、看长相”的时代,为科学设计育种方向,提供了经济、高效的分子育种工具,为我国牛种资源保护、肉牛产业升级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在我省、我国肉牛育种方面具有里程碑式、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国家肉牛牦牛产业技术体系岗位科学家、营养与饲料研究室主任,四川农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之盛认为,芯片对打好育种翻身仗,促进整个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很好的奠基作用,是奠定四川肉牛产业和巴中肉牛产业在全国影响力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四川省“十四五”育种攻关的成果体现。巴中市农林科学研究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巴中市肉牛创新团队负责人、高级畜牧师李林祥表示,巴中市肉牛创新团队是全省第一个市级肉牛创新团队,通过团队可以更好地为巴中市聚集更多的专家、资源,也能更好地通过种业创新促进巴中牛肉产业的高质量发展。3 全速冲刺四川肉牛产业“头把交椅”目标《巴中市巴山肉牛产业发展规划(2023—2027年)》还提出,力争用5年时间坐上四川肉牛产业“头把交椅”,率先在全省农区走出粮经统筹、种养循环、农牧并重的新路子。近年来,巴中市立足全国第57个地方黄牛品种——空山牛等特色资源品种和产业基础优势,将巴山肉牛列为全市农业产业六大主攻单品之首,锚定“力争早日坐上全省肉牛产业头把交椅”目标,制定专项发展规划,编制全产业链图谱,出台“牛十条”政策措施,创新能繁母牛保险、“活体抵押”等特色金融产品,系统实施巴山肉牛“十大工程”。目前,全市已建成肉牛种源场2个,发展规模养殖场209家、适度规模场1296个,培育肉牛产业发展重镇53个,创建省级肉牛标准化养殖场17个。2024年,全市肉牛存栏38.8万头、占全省农区的13.5%,出栏18.2万头、占全省农区的12.74%。巴中市还不断延长产业链,做细加工端,持续提高肉牛产业附加值,建成区域大型肉牛交易市场2个、年屠宰3万头专业化屠宰场1家、年加工8000吨牛肉加工企业1家,并在成、渝等中心城市布局巴山肉牛直营店近20家,构建起“养殖+屠宰+加工+营销”的全域全链产业体系,“巴山肉牛”成功入列“四川品牌培育工程”。记者从会上获悉,巴中市将“攥紧种业芯片”作为推动巴山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一号工程”,由省畜牧科学研究院牵头,巴中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等3家单位共同合作,成功申报畜禽种业四川省重点实验室,成立全省首个市级肉牛创新团队,积极支持肉牛科技平台建设及应用研究,并争取实施盆周山区肉牛生产降本增效关键技术集成转化应用和扩面推广等一批科技项目。目前,空山牛雪花牛肉试验成功培育出国标4级雪花牛肉,FTMR饲料配方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三元杂交牛生长速度较空山牛纯种提升45.91%。“持续深化与国省肉牛创新团队、科研院所的战略合作,加速育种芯片技术本土化、市场化应用,促进肉牛从育种保护、规模养殖到精深加工、品牌营销的全链条升级,推动巴山肉牛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为四川万亿级畜牧产业贡献
2025-09-18 16:3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