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修订了《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号)的附件8《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农业农村部 2026年1月13日 附件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水貂、银狐、北极狐、貉(以下简称“水貂等非食用动物”)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工饲养的水貂等非食用动物的产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      2.2 检疫对象      2.2.1 狂犬病、炭疽。      2.2.2 对引种的水貂等非食用动物,除2.2.1规定的检疫对象外,还应当检疫水貂阿留申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 临床检查健康。      3.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 申报检疫      经营、运输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或者在饲养场(户)处死即将取皮的活动物前,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4.1.1 检疫申报单。      4.1.2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3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鼓励使用动物检疫出证系统申报检疫。      4.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者协检人员到现场或者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 查验材料      4.3.1 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      4.3.2 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等情况。      4.3.3 了解饲养户养殖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      4.3.4 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4.3.5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查验动物检疫证明是否真实、进出场记录是否完整。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      4.4.1.1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性状等。      4.4.1.2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4.2 典型症状      4.4.2.1 发现特有的狂躁、恐惧不安、怕风怕水、流涎和咽肌痉挛,最终发生瘫痪而危及生命,怀疑感染狂犬病。      4.4.2.2 发现原因不明而突然死亡或者可视粘膜发绀、高热、病情发展急剧,死后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尸僵不全等,怀疑感染炭疽。      4.4.2.3 对种用动物发现可视粘膜苍白、出血和溃疡;幼畜腹式呼吸,突然死亡;或者经过询问了解,出现极度口渴,食欲下降,生长缓慢,逐渐消瘦,母貂不孕或者流产的,怀疑感染水貂阿留申病。      4.5 实验室疫病检测      4.5.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或者技术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测。      4.5.2 动物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抽检比例不低于10%,原则上不少于10只,数量不足10只的应当全部检测。      5.检疫结果处理      5.1 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出证系统。      5.2 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5.2.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2 发现患有狂犬病、炭疽的,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处理。      5.2.3 发现患有狂犬病、炭疽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4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者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5.2.5 发现病死动物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5.2.6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不符合规定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6.检疫记录     6.1 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申报检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6.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6.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农牧发〔2026〕1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pdf来源:农业农村部
2026-01-21 15:44:53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重组绒促性素(固体)等3种兽药产品为新兽药,核发《新兽药注册证书》,发布产品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批准犬细小病毒荧光微球抗体检测试纸条注册,发布产品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禽流感(H5亚型)二价DNA疫苗(pH5-Re15株+pH5-Re16株)等2种兽药产品,已通过农业农村部组织的生产毒种变更备案审查,发布有关疫苗产品的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新兽药注册目录2.兽药备案审查目录3.质量标准4.工艺规程5.说明书和标签农业农村部2026年1月8日附件1新兽药注册目录新兽药名称研制单位类别新兽药注册证书号监测期重组绒促性素(固体)宁波人健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人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二类(2026)新兽药证字23号4年鸡新城疫、禽流感(H9亚型)、传染性法氏囊病三联灭活疫苗(La Sota株+SW001株+VP2蛋白,悬浮培养)福建圣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鼎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鼎持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贵州福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洛阳惠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三类(2026)新兽药证字24号3年鸡新城疫、禽流感(H9亚型)、禽腺病毒病(I群,4型)、传染性法氏囊病四联灭活疫苗(La Sota株+TA株+LC株+VP2蛋白)青岛动保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青岛蔚蓝动物保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家禽研究所、豪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三类(2026)新兽药证字25号3年犬细小病毒荧光微球抗体检测试纸条北京纳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附件2兽药备案审查目录兽药名称申请单位禽流感(H5亚型)二价DNA疫苗(pH5-Re15株+pH5-Re16株)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华派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维科生物技术开发公司、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信得动物疫苗有限公司禽流感(H5+H7)四价DNA疫苗(pH5-Re15株+pH5-Re16株+pH7-Re5株+pH7-Re6株)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华派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维科生物技术开发公司、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信得动物疫苗有限公司附件:说明书和标签.pdf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
2026-01-20 16:27:41
2026-01-20 16:24: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工作总站,山东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陕西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  冬春季节气候多变、昼夜温差大、潮湿阴冷,是动物疫病的易发期。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示,近期家禽进入以呼吸道症候群为主的疫病易发期,临床主要表现为呼吸困难、咳嗽、打喷嚏、眼鼻分泌物增多,同时伴有产蛋率下降及雏禽死亡率升高。各地需重点关注H9亚型禽流感、H6亚型禽流感、传染性支气管炎、禽偏肺病毒感染、鸡传染性鼻炎以及鸭疫里默氏杆菌病等疫病,做好防控工作,降低疫病发生风险。  一、主要疫病流行特点  (一)H9亚型禽流感:临床症状多较轻微,但会引起免疫抑制作用,破坏呼吸道黏膜及免疫屏障,易与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支原体、副鸡嗜血杆菌、禽偏肺病毒等混合感染或继发感染。产蛋鸡主要表现产蛋率下降、蛋壳质量变差;肉鸡表现呼吸道病变和死淘率升高。当前国内流行毒株以H9N24.2.5分支中的C4亚系为主。尽管多数鸡场已实施H9疫苗免疫,但在疫苗毒株与流行毒株不匹配、免疫程序不合理或饲养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仍存在发病风险。  (二)H6亚型禽流感:近期在部分地区检出。肉鸡主要表现支气管栓塞、肺脏淤血、肾脏肿大,死淘率升高;蛋鸡和种鸡以呼吸道症状、采食量下降和产蛋降低为主要特征。该病常与副鸡嗜血杆菌、禽偏肺病毒、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混合感染,加重症状,增加诊断和治疗难度。  (三)传染性支气管炎:各日龄鸡均可感染,30日龄以内雏鸡最易感,且病情较重。临床以咳嗽、喘气、呼吸道啰音等症状为主;产蛋鸡会出现产蛋率下降及蛋壳质量变差(如沙壳蛋、畸形蛋);肉鸡有气管和支气管病变,部分流行毒株能引起肾脏损伤,剖检可见“花斑肾”。当前我国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流以GI-19lineage为主,同时存在LDT3、TW型、4/91(GI-13)等多种谱系。  (四)禽偏肺病毒感染:150–250日龄蛋鸡和种鸡易发,临床以轻度呼吸道症状为主,可导致一过性产蛋下降;肉鸡表现呼吸道症状及生长迟缓。该病常与其他呼吸道病原协同感染,加重呼吸道病情,增加防控难度。目前我国没有批准的鸡用疫苗,防控以严格生物安全措施、防野鸟、早诊断为主。  (五)鸡传染性鼻炎:临床以鼻腔和鼻窦黏膜炎症、颜面部肿胀、产蛋下降为典型特征,寒冷季节高发,传播快、易继发其他病原感染。当前,我国主要以A型和C4型为主。应通过生物安全、鸡舍管理和对型免疫相结合的系统性防控措施加以预防。  (六)鸭疫里默氏杆菌病:该病主要发生于水禽,在鸡中多为条件性致病,通常与饲养管理不良、感染免疫抑制性疫病有关,冬春季节易发。肉鸡20-25日龄多发,表现腿关节肿胀、心包炎和肝周炎等临床症状,死淘率升高;青年蛋鸡(40-80日龄)可能出现输卵管炎症,影响产蛋;种鸡感染后或在育成期表现为腿病、产蛋期有卵黄性腹膜炎或产蛋异常。防控应以强化生物安全、严控鸡苗质量为基础,必要时根据药敏结果合理用药。  二、关键风险因素  (一)气候应激。冬春季节气温波动频繁、昼夜温差大,易引发鸡群冷应激,导致呼吸道黏膜屏障功能受损,降低局部免疫力,增加疫病感染风险。  (二)生物安全薄弱。野鸟是禽流感病毒等疫病的重要自然宿主和传播媒介。临近湿地、水库等野鸟栖息地,且防鸟设施不完善、场区封闭管理不到位的养殖场,疫病传入风险明显增加。  (三)饲养管理不到位。鸡舍通风不良导致氨气、硫化氢等有害气体长期蓄积,或过度通风、进风口设计不合理形成“贼风”,均可损伤呼吸道黏膜,削弱机体抗病能力。  (四)免疫保护不足。疫苗毒株与当前流行毒株不匹配、免疫程序设置不合理、操作不规范,或未定期开展抗体水平监测,易导致免疫保护不全,出现免疫空白期。  (五)多病原混合感染。加重呼吸道病变,增加临床诊断与处置难度。  三、针对性防控措施  (一)强化防鸟措施:全面检修禽舍防鸟网、门窗密封性;清理场区周边杂草、积水、饲料残渣,减少鸟类栖息与觅食条件,切断病原传入条件。  (二)科学实施消毒:增加消毒频次,轮换使用不同作用机制的消毒剂;环境可使用泡沫消毒剂,增加覆盖时间和渗透效果;水线、料线、墙角、地沟等死角重点清洁消毒。  (三)优化饲养管理:平衡保温与通风,昼夜温差控制在3–4℃以内,杜绝贼风直吹;降低饲养密度,及时清粪,保持垫料干爽,勤翻勤换;控制氨气浓度,改善空气质量。  (四)规范疫苗免疫:根据本地流行病原评估是否免疫;定期检测抗体水平(有条件可开展),及时补免,确保群体有效保护。  (五)落实早诊早处:做到“一看(精神、冠髯)、二听(呼吸音)、三观察(采食、饮水、死淘、产蛋)”,一旦出现异常,及时采集病料送专业实验室进行检测,不盲目用药。  (六)科学对因对症治疗:基于药敏试验,合理选用敏感抗菌药物,并严格遵守用药规范与休药期;可使用具有清热解毒作用的中药复方(如含黄芩、板蓝根等)辅助缓解治疗;饮水中添加电解质、复合维生素(维生素A、C、E等)及必需氨基酸,以缓解应激、维护黏膜健康、促进机体康复。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2026年1月14日    
2026-01-19 14:45:36
2026年四川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公告发布时间: 2026-01-14 16:43 信息来源: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点击数:350次分享到: 2026年四川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公告遴选人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项目规模及内容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联合我省21个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联合采购方式,采购2026年四川省所需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口蹄疫等四类七种疫苗)共26289.117万头份(羽份、毫升)。本项目疫苗采购估算金额(万元)15613.1915类似业绩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允许有不良记录否代理范围本项目全部招标代理工作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费(万元)最终以中标价为准。计划遴选时间及地点2026年1月23日10:00,四川省农业农村厅2号楼3楼会议室遴选报名时间2026年1月15日9:00-2026年1月22 日17:00报名及获取遴选文件时间、地点自公告之日起至1月21日,非周末时间每天9:00-17:00成都市佳灵路30号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楼204室报名须提供的相关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2.在四川省财政厅备案的注册截图以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完成政府招标项目的登记备案截图;3.企业法人授权书;4.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5.“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相关记录复印件。上述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02885065935
2026-01-19 14:39: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工作总站,山东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陕西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  为进一步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弘扬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充分发挥先进典型事迹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要求,我中心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典型事迹征集宣传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通过征集活动,集中遴选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典型事迹,激励全国动物防疫工作人员立足工作岗位、服务奉献“三农”,以更高标准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有效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动物防疫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地应重点推荐市县级以下(含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含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从事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基层兽医工作人员,以及村级动物防疫员,在日常工作中攻坚克难勇挑重担、爱岗敬业服务一线、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在动物疫病防控、灾后防疫、突发疫情处置、热情服务基层等方面表现优秀、实绩突出。  二、征集报送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典型事迹征集工作,坚持高标准高质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典型事迹选报推荐工作;要严格审核把关,坚持“宁缺毋滥”原则,切实做好典型事迹征集。各地推荐事迹应当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逻辑严谨、语言流畅,需报送材料包括典型事迹推荐表、事迹材料(1500字以内)、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媒体报道、群众感谢信等)等,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我中心将根据各地推荐情况对典型事迹进行审核筛选,经报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同意后,以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发布,推动各地进一步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三)各地要按要求做好典型事迹推荐报送工作。每个省份可推荐典型事迹1-2个,请于2026年3月6日前将材料word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发送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邮箱(cadcfkyjc@163.com)。  联系人:蔺东   联系电话:010-59194602。  附件:1.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典型事迹推荐表             2.事迹材料撰写建议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2026年1月7日 附件1: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典型事迹推荐表.docx附件2:事迹材料撰写建议.docx网址链接:https://www.cadc.net.cn/sites/MainSite/tzgg/tz/202601/t20260108_123120.html
2026-01-19 12:14:04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动物疫病防控领域的融合应用,我中心即将上线“兽医智疗”智能诊断小程序,该平台专设“附近兽药店”模块,为养殖主体提供周边兽药经营单位的便捷服务。为丰富模块数据资源,提升服务精准度和覆盖面,现面向全国范围征集符合条件的兽药经营单位入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入驻平台的兽药经营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证照,且证照信息一致;  (二)遵守国家兽药管理法律法规,保证所经营兽药产品来源正规、质量合格,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严重失信行为;  (三)至少配备1名熟悉兽药管理法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能为养殖主体提供基本的兽药使用指导等服务;  (四)在所在区域具有一定的服务覆盖能力或配送能力;拥有稳定的网络环境与基本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能够响应线上服务需求;  (五)遵守平台管理规定,及时更新店铺信息(如经营范围、联系方式、营业时段等),积极配合开展信息核查工作。      二、申报方式及要求  1.填写《“兽医智疗”平台兽药经营单位入驻申请表》(见附件),单位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2.提供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或扫描件;  3.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经营场所、仓储区域实景照片(至少3张,含门头、内部陈列、仓储设施等);  4.请于2026年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寄送至我中心,电子版同步发送至邮箱cadcfkyjc@163.com。我中心将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确定入驻兽药经营单位。      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鸿儒      联系电话:010-59194623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2026年1月14日 附件下载:《“兽医智疗”平台兽药经营单位入驻申请表》.docx
2026-01-19 12:07: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工作总站,山东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陕西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  为深入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动物疫病防控领域的融合应用,我中心即将上线“兽医智疗”智能诊断小程序。该平台专设“云课堂”模块,聚焦基层防疫人员、养殖场户等用户需求,普及动物防疫知识与防控技术。为高质量建设“云课堂”内容资源库,现诚邀各省协助拍摄动物防疫技术宣传短视频。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作品内容  作品内容可涵盖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常见动物疫病及防控措施;样品采集、运输与保存;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管理 等防疫措施;兽药的规范使用原则、处方管理及休药期要求;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及防疫主体责任解读。鼓励各省结合本地常见疫病、特色养殖模式或典型防控案例进行创作,突出实用性和地域针对性。  二、作品要求  (一)内容要求:主题鲜明,紧扣动物疫病防控核心知识;内容科学准确,语言通俗易懂,表达生动,便于基层人员理解掌握。  (二)形式要求:形式不限,可采用讲解、动画、访谈等多种表现方式;画面清晰稳定,声音清楚连贯,无明显杂音;建议配备中文字幕,以提升传播效果。可参考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微信公众号的宣传视频。  (三)技术规格:视频格式为MP4、MOV 等常见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1080P),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400MB;时长控制在30秒至3分钟之间。  (四)版权与署名:视频中请标注拍摄单位及主讲人,我中心将在平台发布时予以完整署名,不作二次修改。  三、其他事项  本次征集不限数量,请各省组织技术骨干积极参与。请于2026年1月30日前,将作品发送至我中心防控应急处邮箱,作品统一命名为“作品名称+报送单位”。  联系人:李鸿儒  联系电话:010-59194623  电子邮箱:cadcfkyjc@163.com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2026年1月8日
2026-01-19 11: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