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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强产业   技术提升作护航——叙永县农业农村局举办首期乡村兽医专班培训为了积极践行国家乡村振兴、人才振兴战略。叙永县农业农村局利用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训项目委托叙永县济民职业培训学校于2022年12月10日至12月24日举办为期15天的乡村兽医专班培训,本期培训合格人数为67人,培训对象为全县特聘动物防疫专员、乡村兽医及正在从事畜禽规模化养殖业主等人员。在培训开班仪式上,县农业农村局总畜牧师亲临作动员指导。该期培训班特邀请市农业农村局正高级兽医师任定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兽医)黄云、正高级畜牧师梁剑,以及达州禾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兽医技术总监、执业兽医师肖祥金等专业老师莅临执教,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兽医股专业技术人员全程跟踪指导。培训内容涉及《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乡村振兴法》等专业法律法规及政策;兽医药理、兽医临床诊断、畜禽常见病诊断治疗、重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治、畜禽疫苗免疫接种操作程序、动物疫病监测及畜禽病料采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规模化养殖等专业实用技术;开展猪鸡解剖、脏器病料采集送检前处理、猪前腔静脉采血、鸡心脏、鸡翅静脉采血、猪瘟疫苗标准化接种注射等实践操作。此次培训,组织充分,师教落地,内容丰富,知识系统,技术实用、可操作性强,学员学习积极、热情、认真,通过15天的理论教学、实训操作,让参训的乡村兽医比较全面地掌握了系统的兽医专业知识、畜禽规模化养殖与重大疫病防控技术、动物疫病监测方法等,为叙永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畜牧产业培养了一批“爱牧业、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乡村护航技术人员,为叙永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叙永县发展农业现代化、繁荣农村经济、实现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叙永县农业农村局)
2022-12-28 10:38:08
四川省兽医协会关于评选2022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协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市(州)联络处及相关单位:       为弘扬四川兽医服务“三农”大局,致力兽医相关、保障畜产品安全、参与乡村振兴、抗震救灾等方面的工作精神,充分发挥兽医行业爱岗敬业先进典型与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全省兽医工作者的创先争优的工作热忱,增强兽医人不忘初心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经研究,我会拟于近期开展2022年度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现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申报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1. 协会单位会员、协会联络处及分支机构;市(州)县(区)动物疫病预防防控机构、动物诊疗、参与乡村振兴的兽医领域企业;2. 协会个人会员、相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从事兽医行业相关工作,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兽医公益活动的人员;3. 全省市(州)、县(区)乡镇基层一线工作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动物防疫员等兽医工作者。二、评选原则1. 推荐评选工作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评选质量,宁缺勿滥。2. 向基层兽医工作者及管理骨干倾斜;向兽医科研、推广、应用实践人员及骨干倾斜;向风险大、任务艰巨的岗位倾斜;向坚守“三州”“老少边穷”地区基层一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倾斜。 三、评选表彰名额本次评选活动,拟表彰先进单位35个、先进个人50名。四、评选条件(一)先进单位条件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和参与协会工作;2. 热心兽医公益事业,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等相关工作;3. 关心协会的发展,从人财物方面给予协会大力支持;4. 能够发挥联络处、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的作用,积极为行业和协会发展建言献策,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的。(二)先进个人条件1. 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2.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协会章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3. 热心协会公益事业,关心协会发展,富有爱心,积极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4. 积极参与兽医行业发展,在动物防疫、动物诊疗、生产实践、技术推广、教学科研、巩固脱贫、乡村振兴、抗震救灾等工作中成绩突出,有重要贡献,有感人事迹等。五、评选方法:1. 本次评选原则上以单位推荐为主。参选单位及个人逐级通过县(区)、市(州)动物疫控中心或者市(州)协会联络处申报参选。原则上每个市(州)可以推荐先进单位1个,先进个人2人。2. 个人自荐或者协会常务理事3人以上推荐的人选,请直接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报材料。3. 根据评选范围和标准,推荐单位(推荐人)应首先对候选人进行参选条件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再由推荐单位(推荐人)推选合适人选,签署推荐理由和推荐意见,上报推荐材料。协会秘书处负责对候选单位和候选个人进行收集和资格审查,最后经评委会评审、公示、再进行表彰。六、评选要求1. 参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2. 本会会长、秘书长原则上不参与评选,如有特殊重大贡献,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参加评选。七、申报流程1. 县(区)、乡(镇)申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材料须由本单位或者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印章后报市(州)动物疫控中心(协会联络处)初审后,再统一报省兽医协会秘书处。2. 协会其他会员单位及自荐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填写申报资料后,盖上本单位公章,可以直接报协会秘书处。3. 申报材料包括:推荐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先进事迹的材料字数限定500字左右,切忌冗长。八、资料报送1. 申报材料请在申报时连同未盖章的可以修改的word申报表一起于2023年1月2日前报送到协会邮箱。过时不报,视为放弃参选。2.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报送的资料需要加盖公章或者签名的,请同时发送已经盖章和签名PDF扫描件或者照片。3. 为提高工作效率,所有申报资料请直接发送到协会邮箱scdwfyxh@163.com收。附件:1. 先进单位申报表2. 先进个人申报表                                                                                                        四川省兽医协会                                                                                                        2022年12月26日
2022-12-26 12:23:25
         本网讯 “十三五”以来,农业农村部狠抓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着重提升监管治理效能,全面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量折合纯量从2017年的4.18万吨下降到2021年的3.25万吨,动物产品单位产出的抗菌药用量持续保持下降。2022年,各地加力推行兽用抗菌药减量行动计划,组织生猪、蛋鸡等16个畜禽品种2.1万余家养殖场实施“减抗”实践,成效显著。   坚持源头治理。准入环节实施“四不批一鼓励”,即不批准人用重要抗菌药、用于促生长的抗菌药、易蓄积残留超标的抗菌药和易产生交叉耐药性的抗菌药作为兽药使用,鼓励研发新型动物专用抗菌药。发布实施新版兽药GMP,全面提升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水平。发布蛋鸡、乌鸡养殖安全用药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和兽药使用记录样式,规范养殖用药。实施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行动,2021年实现全面停止使用促生长类抗菌药物饲料添加剂。   深化检打联动。落实兽药质量监督、残留监控等措施,年均抽检约2万批次,兽药抽检合格率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98%以上,不合格兽用抗菌药和违规使用抗菌药行为得到及时查处,乌鸡、鸡蛋等重点品种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显著提升。   推进“减抗”实践。农业农村部组织316家养殖场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223家养殖场试点达标,遴选减抗典型模式向全国进行推广。印发《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全面部署实施“十四五”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工作。印制“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标识,促进优质优价。   强化宣传培训。组织“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百千万接力公益行动和系列公益直播活动,直达养殖场(户)宣传安全用药知识,346.3万人次通过网络直播收看。组织6个畜牧兽医相关行业协会联合发出全链条实施减抗行动倡议,全社会基本形成合理用药共识。
2022-12-20 11:11:34
      12月12-14日,第二届全省兽医实验室检测技能竞赛决赛在绵阳市成功举办。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子克拉格出席开闭幕式,机关纪委、厅工会联合会、畜牧兽医局、农业农村人才发展中心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现场观摩,四川农业大学动医院院长程安春担任竞赛裁判委员会主任,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阳爱国主持开闭幕式。        此次竞赛由省农业农村厅主办,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绵阳市农业农村局承办,来自全省21个市(州)的63名兽医实验室的专业技术人员同场竞技。通过理论考试和现场操作考核,共有2人获得个人一等奖,4人获得个人二等奖,10人获个人三等奖。内江代表队获得团体一等奖,成都、绵阳代表队获得团体二等奖,南充、达州、凉山州代表队获得团体三等奖。       子克拉格强调,兽医实验室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是实现“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防控方针的基础,是动物疫病稳定控制、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技术支撑。开展兽医实验室检测技能竞赛,是推进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对我省基层动物防疫人员能力水平的集中检验和业务能手的集中选拔,也是提升基层防疫人员业务水平,夯实动物防疫基础,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此次竞赛,为实验室检测人员切磋技能、交流经验、展现风采、共同提高搭建了重要的舞台,为进一步打好全省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持久战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保障。
2022-12-17 17:40:11
近日,受强冷空气影响,我国自北向南经历了一轮大范围寒潮降温过程,目前仍在持续。此次降温幅度大,雨雪和大风天气影响范围广,给畜牧业生产带来了不利影响,新疆等地还出现大暴雪,给牲畜转场和越冬造成了较大困难。为有效应对寒潮天气,保障畜禽安全过冬,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畜牧生产专家编制了《畜牧业应对寒潮暴雪天气技术指导意见》,提出5项技术措施,积极应对。加固和修缮畜禽棚舍。立即对畜禽棚舍和水、电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全面巡查、加固,重点排查存在隐患的老旧棚舍,及时转移畜禽,防止发生坍塌事故。因灾损毁圈舍一时难以修复的,要就地取材,采用树杈、玉米秸秆、薄膜等材料,修建简易圈舍。及时清理积雪,减少畜禽棚舍承重,防止被暴雪压塌造成人畜伤害。做好保暖防冻。及时添置防寒保暖设施设备,合理采取圈舍密闭措施,做好畜禽保暖越冬。牛羊舍和开放式的猪禽舍要挂好草帘或盖上塑料薄膜等,以提高舍内温度。同时,可在白天气温较高时段开展畜禽舍通风换气,保持舍内空气新鲜,防止呼吸道疾病发生。强化饲养管理。做好饲料营养调控,提高畜禽御寒能力。在保障饲料营养全面的前提下,应在畜禽日粮中适量添加能量饲料(如玉米、油脂等),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0%左右,以保证能量消耗,提高畜禽自身御寒能力。也可以适当添加一些多维、电解质等抗应激剂及免疫增强剂,减少应激反应。饲料饲喂前应仔细检查,不用霉变饲料饲喂畜禽,防止中毒。注意饮水卫生,尽量给畜禽提供温水,避免因饮用雪水造成传染性肠胃炎等消化道疾病和孕畜流产。加强饲草料储备和畜禽销售。备足饲料、农用薄膜等物资,做好饲料、取暖燃料、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施、抢险工具等应急物资储备,防止因道路损坏、运输中断等导致的饲料等物资短缺。牧区要全面摸底排查,准确掌握饲草料储备和缺口情况。对于存在饲草料储备缺口的,要积极联系周边地区,协调饲草料调运和短距离走场等事宜。针对可能出现的饲草料等投入品及出栏畜禽调运困难,要组织做好产销衔接,畅通运输和销售渠道,维护畜牧业正常生产秩序。抓好动物防疫工作。严格执行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时进行畜禽、养殖场所、周围环境消毒灭源。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做好畜禽免疫和补免工作,加强疫情巡查。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及时上报属地畜牧兽医部门,并严格落实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严防扩散蔓延。近期要特别注意做好牛羊口蹄疫、非洲猪瘟、禽流感、传染性胃肠炎、流行性腹泻等疫病的防范。及时对死亡畜禽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可采用洒生石灰深坑填埋或焚烧等方式,确保灾后动物疫情平稳。
2022-12-02 11:1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二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第四章 畜禽养殖第五章 草原畜牧业第六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第七章 畜禽屠宰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三条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和智能化养殖,促进种养结合和农牧循环、绿色发展,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安全、优质、高效、生态的畜牧业。国家帮助和扶持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加强畜禽疫病监测、畜禽疫苗研制,健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完善畜牧业标准,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和创新。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屠宰的条件和环境。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第九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十条 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开展资源调查、保护、鉴定、登记、监测和利用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预算。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多元参与,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经过驯化和选育而成,遗传性状稳定,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的驯养动物,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调整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调整并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第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用地的需求。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的,应当经原建立或者确定机关批准,搬迁的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妥善安置。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但是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第十七条 国家对畜禽遗传资源享有主权。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第十八条 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第十九条 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实施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开发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品种,增加特色畜禽产品供给,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加强育种技术攻关,扶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创新型企业发展。第二十一条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销售、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二条 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引进、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种畜质量监测、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五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二)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三)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四)符合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第二十六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国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具体办法和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禁止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八条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九条 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持有或者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第三十条 销售的种畜禽、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应当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第三十一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第三十二条 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因没有种畜禽而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说明文件。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种畜禽的进出口管理除适用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利用进口的种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培育;培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第三十三条 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预算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第三十五条 蜂种、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四章 畜禽养殖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畜禽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养殖活动,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用地使用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提供畜禽养殖、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培训,以及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畜禽养殖户的防疫条件、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四十条 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二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第四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四)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畜禽;(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防治和质量安全工作。第四十五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预算。禁止伪造、变造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禁止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第四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违法排放或者因管理不当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国家支持建设畜禽粪污收集、储存、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推行畜禽粪污养分平衡管理,促进农用有机肥利用和种养结合发展。第四十七条 国家引导畜禽养殖户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有序发展,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国家鼓励涉农企业带动畜禽养殖户融入现代畜牧业产业链,加强面向畜禽养殖户的社会化服务,支持畜禽养殖户和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支持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与旅游、文化、生态等产业融合。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发展特种畜禽养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建立与特种畜禽养殖业发展相适应的养殖体系。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养蜂业,保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蜂授粉农艺措施。第五十条 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第五十一条 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第五章 草原畜牧业第五十二条 国家支持科学利用草原,协调推进草原保护与草原畜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生产生态有机结合,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农牧民增加收入,提高草原可持续发展能力,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进牧区生产生活生态协同发展。第五十三条 国家支持牧区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加强草原水利、草原围栏、饲草料生产加工储备、牲畜圈舍、牧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鼓励推行舍饲半舍饲圈养、季节性放牧、划区轮牧等饲养方式,合理配置畜群,保持草畜平衡。第五十四条 国家支持优良饲草品种的选育、引进和推广使用,因地制宜开展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料基地建设,优化种植结构,提高饲草料供应保障能力。第五十五条 国家支持农牧民发展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和现代家庭牧场,推行适度规模养殖,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建设牛羊等重要畜产品生产基地。第五十六条 牧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指导农牧民改良家畜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实行科学饲养,合理加快出栏周转,促进草原畜牧业节本、提质、增效。第五十七条 国家加强草原畜牧业灾害防御保障,将草原畜牧业防灾减灾列入预算,优化设施装备条件,完善牧区牛羊等家畜保险制度,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第五十八条 国家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对采取禁牧和草畜平衡措施的农牧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奖励。第五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草原畜牧业与乡村旅游、文化等产业协同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提升产业化、品牌化、特色化水平,持续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牧区振兴。第六十条 草原畜牧业发展涉及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草原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第六十一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便捷的畜禽交易市场体系。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第六十三条 进行交易的畜禽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收购。国家鼓励畜禽屠宰经营者直接从畜禽养殖者收购畜禽,建立稳定收购渠道,降低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风险。第六十四条 运输畜禽,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有关部门对运输中的畜禽进行检查,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第七章 畜禽屠宰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对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可以实行定点屠宰,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畜禽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消费等实际情况,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十六条 国家鼓励畜禽就地屠宰,引导畜禽屠宰企业向养殖主产区转移,支持畜禽产品加工、储存、运输冷链体系建设。第六十七条 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供应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第六十八条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加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给予补助。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第七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其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禽种业创新和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保费补贴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防控疫病,支持改善生产设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七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第七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第七十五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逐步完善有关畜禽产品储备调节机制,加强市场调控,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和畜牧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畜禽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畜禽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体系建设,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产品供给,建立稳产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责任考核体系。国家鼓励畜禽主销区通过跨区域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与主产区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理。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禽、商品代仔畜、雏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证明,伪造、变造畜禽标识,或者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第九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畜禽屠宰企业不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本法规定条件的,责令关闭,对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定点屠宰证书。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定点屠宰证书。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本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第九十四条 本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2-11-18 10:06:41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为做好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我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家庭农场重点工作的通知》(N〔2022〕—900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第八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选工作,同时对四川省第五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开展监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要求2022年全省计划新评定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300家左右,请各市(州)严格按照《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办法》(川农规〔2022〕3号)评定条件,对照《关于印发家庭农场三年发展目标任务(2020-2022年)的通知》(川农函〔2020〕722号)目标规划,重点在没有省级示范场的乡(镇)布局。原则上,每个市(州)申报数量不超过20个,缺口较大的可适当放宽。优先推荐粮油(含粮经统筹)种植类、生猪养殖类、以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的家庭农场参加评选。在基本农田新增从事非粮产业的不得申报。二、监测要求按照当年评选条件,对已获得四川省第五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称号的,全覆盖核实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对未纳入名录系统管理和不再符合省级示范场条件的,提出取消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称号建议。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省级示范场评定和监测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动员引导作用,营造良好氛围。(二)严格条件。按照“一村一示范、一镇一省级示范”的目标综合布局,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申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积极申报,做好核实、初审工作。(三)报送资料。市(州)统一汇总、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并将省级示范场申报材料纸质版(申报表及佐证材料、汇总表各1份)和电子版同步报送至厅职业农民与家庭农场发展处。另外,《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监测表》也一并报送,报送时间截至12月9日。(四)逐级监测。各市、县应相应对照本等级评定办法,对本级示范场开展监测工作,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取消其命名称号,并对外公告。 联系人:李超   联系电话:028-85505522电子邮箱:nb4c@163.com 附件:1.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报表      2.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报汇总表(2022年度)      3.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监测表         附件1-3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14日
2022-11-16 10:31:28
11月9-10日,四川技能大赛——2022年农业行业(动物防疫)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在绵阳市涪城区成功举办。农业农村厅二级巡视员富刚出席开闭幕式,厅工会联合会、畜牧兽医局、机关党办、机关纪委、农业农村人才发展中心、省动监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现场观摩,四川农业大学动医院院长程安春担任竞赛裁判委员会主任,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阳爱国主持开闭幕式。此次竞赛由省农业农村厅主办,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绵阳市农业农村局、涪城区人民政府承办,除乐山市因疫情原因无法参赛,来自全省20个市(州)的60名动物防疫能手同场竞技。通过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共有2人获得一等奖,10人获得二等奖,15人获得三等奖,15人获得成绩优胜奖,其中成绩前3名将获得申报“全省农业技术能手”称号资格。内江代表队获得团体一等奖,南充、成都、绵阳代表队获得团体二等奖,达州、遂宁、广安、德阳、眉山代表队获得团体三等奖,其它12个市州代表队获得优秀组织奖。绵阳市农业农村局和涪城区人民政府获得突出贡献奖。   富刚认为本次竞赛准备充分,竞争激烈,充分展现了我省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者高超的技能和良好的精神风貌。并强调,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本次竞赛为契机,总结经验,开拓进取,进一步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切实提升全省动物防疫队伍能力素质,为持续擦亮四川农业大省金字招牌、服务乡村振兴贡献力量。
2022-11-14 14: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