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省兽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一封信

2026-08-14 14:43:05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饲料兽药处

全省兽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

兽药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联养殖业健康发展与公共卫生安全。如果在生产、经营、使用任一环节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就可能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轻则责令整改,重则法律严惩。为此,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郑重提示:

企业生产是源头,安全底线要守牢。不得无证生产,包括未依法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证件过期、吊销后仍违规生产等行为。不得生产假冒劣质兽药,包括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成分不符、添加禁用物质,或含量不足、更改有效期、伪造批号等行为。不得违反管理规范,包括未在批准的GMP车间生产,产品未检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编造、伪造生产记录或检验报告等行为。不得违规销售原料药,包括将原料药直接销售给养殖场(户)等行为。

市场经营是中枢,规范购销要遵守。不得无证经营,包括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范围等行为。不得经营假冒劣质兽药,包括销售无批准文号、无二维码、过期失效、变质污染、成分含量不达标的兽药等行为。不得违反兽用处方药管理,未凭执业兽医开具处方笺,擅自销售处方药,违反兽药分类管理制度等行为。不得违规出售原料药,包括将原料药拆零或直接销售给养殖者,或非法把人药当兽药销售等行为。不得缺失购销记录与追溯记录,包括购销台账、追溯信息不真实完整等行为。不得诱导违规用药,包括向养殖户推荐、诱导使用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或指导超剂量、超范围用药等行为。

养殖使用是末端,科学用药需谨记。不得超限、超量用药,包括将兽药用于批准说明书以外的动物种类或病症、随意加大剂量、不按疗程用药等行为。不得违禁用药,包括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或将人用药品直接用于动物等行为。不得无视休药期,包括动物在用药期或休药期内被提前出栏销售等行为。不得直接使用原料药,包括原料药未经制剂加工直接添加至饲料或饮水等行为。不得记录不规范,包括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信息虚假、残缺等行为。

畜牧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大家的共同努力。希望大家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规范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若发现上述违法违规情况,鼓励全行业积极向监管部门提供线索。

联系电话:028-85593957;电子邮箱:19757599@qq.com

联系地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4号,省农业农村厅2号楼1301室。

附件:禁停用兽药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