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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国多地发生洪涝灾害。随着天气转晴,乡亲们终于松了口气。不过也有网友发现,一开门,竟有蔬菜“飘”到了家门口,这就带来一连串疑问,飘到家门口的蔬菜能不能吃?没开封的饮料、矿泉水,还能不能喝?被洪水淹死的猪牛羊,还能不能吃?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不能吃!不能吃!不能吃!  这就奇怪了,饮料又没开封,怎么就被污染了呢?原因很简单,洪水非常脏!洪水中携带各类污染物,包括粪便、动物尸体,更易滋生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病原体,当洪水接触到饮料瓶时,不需要任何外力,就能通过瓶口螺纹处等,狭窄空间内的液体内聚力,推动污水进入瓶内,这就是毛细血管原理。  此外,洪水中的污物还会附着在包装表面,尤其是在瓶盖和瓶口的螺纹处,开启瓶盖时,污染物也可能会被带入瓶内。人喝了、碰了,就可能感染沙门氏菌、大肠杆菌,引起剧烈腹泻、脱水、电解质紊乱,还可能由于钩端螺旋体、血吸虫等寄生虫感染,引起发热、黄疸、肝肾损伤  很专业很复杂对不对?看完这段话简直让人想起了被物理化学课支配的恐惧……没关系,记住就行了:洪水泡过的饮料、矿泉水,以及其他食物,包括蔬菜、水果等马上扔掉!被淹死的家畜、水产品等,一样不能吃!为什么?洪涝灾害容易导致,土壤中的病原微生物暴露畜禽在应激条件下免疫力下降,更容易生病、死亡。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人兽共患病以及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增大!很危险!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提醒:  炭疽咋防?要强化免疫,确保炭疽新老疫区,特别是江河流域、地势低洼地带饲养的牲畜处于有效免疫保护状态,及时补免。接种疫苗的空瓶、污染的注射器和容器等应进行高压灭菌或者彻底焚烧。对出现突然死亡、天然孔出血、血液呈酱油色且不易凝固、尸僵不全、腹膨胀等症状的动物,坚决落实不剖检、不宰食、不出售制度。要科学处置。对发病动物进行不放血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圈舍环境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同时做好人员防护。  猪链球菌病咋防?要强化免疫,优先选用与当地流行血清型匹配的疫苗。加强猪场生物安全。对新引进的猪只进行隔离观察,确认健康后再混群饲养。发现病猪或疑似病例时,立即隔离并限制移动,避免与其他猪群接触。严格执行消毒制度。猪舍及周边每周至少消毒一次,重点区域(如食槽、饮水器、粪便堆积处)每日消毒。提高猪只免疫力。提供营养均衡的饲料,保持猪舍温度湿度适宜,避免过度拥挤、频繁调群等应激因素。  血吸虫病咋防?要“早查治”加强疫情高风险区散养牛羊监测,对阳性畜及时进行治疗和处置。洪涝灾害严重地区,对易感家畜进行预防性用药。要“强管理”严禁到有螺湖洲、草洲等易感地带放牧。做好家畜粪便无害化处理,防止感染粪便污染环境。要“严防护”不接触疫水,不直接饮用疫水,不在疫水中戏水、游泳和洗刷用具等。因防汛等活动难以避免接触疫水时,可穿戴防护用具或涂擦防护油膏。  非洲猪瘟咋防?要强化防雨排涝措施。填平场内坑洼,防止积水,地势较低猪舍可设置沙袋,防止倒灌,清理排水沟杂物,必要时加宽加深,靠近山体的猪场可在邻近山体增加护坡。要做好应急准备。对场内供电、供水、排水等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修维护,配备抽水泵、发电机等应急设备。要检修猪场围墙,必要时加固加高,查看猪舍和饲料仓库的屋顶、门窗、墙壁是否完好。要加强监测排查。增加巡查频率,发现异常猪只,隔离发病猪,发现疫情立即按要求报告。要升级管理措施。降低人员和物品的流动频率,降低病毒传入猪场的风险。雨后应喷洒杀虫剂,防止蚊蝇滋生,对蚊蝇幼虫的孳生场所,要及时清除积水或填土覆盖,加强防鼠措施,对雨水腐蚀和损坏的墙体及时修复,防止鼠类进入。要提高猪只健康水平。保持猪舍内适宜的温度、湿度、通风和光照,减少猪只应激反应,湿度过大时,可增加通风量。确保饲料新鲜无霉变。可使用二氧化氯或漂白粉进行饮水消毒。  高致病性禽流感咋防?要夯实免疫屏障,免疫后要进行抗体水平监测,根据抗体水平,及时补免,确保群体免疫合格。关注周边疫情风险和候鸟迁徙状况,必要时进行全群加强免疫。要精准诊断,及时处置。增加巡查频次,了解禽群状况,查看料槽和料筒的饲料剩余情况,判断家禽是否有采食量减少等异常情况。查看饮水器,判断家禽饮水是否正常。查看家禽粪便是否正常,有无拉稀、绿便、血便等。查看家禽个体状态,是否有呼吸频率和呼吸姿势异常,是否出现精神沉郁、嗜睡,眼结膜发红、扭脖、原地转圈等异常状态。查看禽群是否有死亡异常增加,产蛋禽群是否出现产蛋率突然下降。一旦发现禽群出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症状,要立即采取隔离措施,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要加强管理,提高抗病力。建立科学规范、全面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坚决落实执行。强化饲养管理,保证饲料充足供给,营养全面均衡,可适当增加含淀粉和糖类较多的高能量饲料,饲料原料应无霉变、无杂质。要注意防范与野禽接触,可安装防鸟网或驱鸟设备,开放和半开放式禽舍在周围安装,密闭式禽舍在通风口、门窗处安装。避免到候鸟栖息地等开放水域放养水禽,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要强化消毒,消除污染。尽量选用高效消毒剂,保证消毒药浓度。带禽消毒,宜在白天温度高时进行,选用刺激性较小、无气味的消毒剂,不同成分的消毒剂要交替使用。  所以,死因不明、来源不明的猪、牛、鸡、鸭等畜禽动物肉品,和因洪涝导致死亡的水产品,您可千万别吃。洪水后,被淹死的畜禽要如何处理?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畜禽尸体漂浮腐烂,影响水质,污染空气,容易诱发人兽共患疾病和传播疾病。所以,我们不能对禽畜尸体弃之不理,或者简单埋,而是要及时打捞收集死亡畜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零星数量的畜禽尸体,可就地就近掩埋或集中收集后,运至无害化处理厂处理;对大量畜禽,可借助铲车、吊车、钩机等手段打捞收集;对已经发臭的畜禽尸体,可用消毒液喷洒尸体及周围环境,去除臭味并消毒,然后再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生洪水灾害,我们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洪水发生后,我们要注意环境卫生和安全健康等多方面情况,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预防疾病传播,减少财产损失。  1、饮食和卫生安全  洪水可能导致食品霉变、牲畜疫病或死亡等。因此,不A要食用被洪水浸泡过的食物。做饭工具在使用前要清洗干净,消毒杀菌。  2、居住安全  及时检查房屋是否受损,如发现房屋结构不稳定、屋顶漏水等问题,尽快寻求专业人员帮助。如果房屋内部有积水,避免使用电器,以免发生触电事故,电气设备在未确认安全问题之前,不要插上电源。  3、预防蚊虫  如果房屋位于有积水的地方,要按说明使用驱蚊剂,睡觉时穿长衣长裤,使用蚊帐。室内用苍蝇拍灭蝇,食物用防蝇罩遮罩。当发现老鼠异常增多的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保持住屋和附近地面整洁干燥,不要在草堆上坐卧、休息。  另外,在血吸虫病流行区,不接触疫水是预防血吸虫病最好的方法。接触了疫水应主动去“血防”部门进行检查,发现感染应及时治疗,防止发病。  4、出现不适及时求医  出现发热、呕吐、腹泻等不适症状,要尽快寻求医生帮助。遵听医嘱,注意相关药物使用方法。
2025-08-14 10:06:11
据四川攀枝花警方8月14日消息,近日,攀枝花警方成功侦破一起横跨四川、云南、广东等多省市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抓获涉案人员117人,成功打掉了多条以供销为纽带、餐馆为据点、家族为单位的危害珍贵、… 据四川攀枝花警方8月14日消息,近日,攀枝花警方成功侦破一起横跨四川、云南、广东等多省市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抓获涉案人员117人,成功打掉了多条以供销为纽带、餐馆为据点、家族为单位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黑灰产业链,有力维护了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安全。该案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公安部发贺电表彰,成功入选四川省森林公安“十佳案例”,成为跨区域打击野生动物犯罪的典型案例。 警方介绍,2023年1月,米易县公安局在办理一起非法狩猎案时发现背后涉及团伙作案,遂立即上报市局。攀枝花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森警支队立即对该线索深挖拓线,发现该市多人涉案。鉴于案情重大复杂,立即从各区县抽调精干警力,成立“1•16”专案组,展开全面深入调查。专案组通过大数据分析和跨区域警务协作,逐步摸清了该犯罪网络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模式。 该犯罪网络具有组织严密、隐蔽性强等特点,犯罪团伙以家族为单位,形成从猎捕、收购、运输到销售的完整产业链条,并利用合法餐馆作为掩护进行非法交易,其活动范围涉及四川、云南、广东等多个省市。经过一个多月的缜密侦查,2023年4月5日,专案组展开集中收网行动,一举打掉13个犯罪团伙,其中包括7个经营团伙和6个非法狩猎团伙。 行动中,缴获枪支6支、各类猎具23套,查获包括毛冠鹿、豹猫、白腹锦鸡等在内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50余只,以及犀牛角、穿山甲片、虎鞭、熊胆等制品420余斤,小麂、果子狸、鼬獾、豪猪、蛇(王锦蛇、乌梢蛇等)、双团脊胸蛙等“三有”野生动物2900余头(条/只),中华沙鳅130000余尾,涉案总价值达70余万元。 2025年4月8日,米易县检察院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截至目前,该案共抓获涉案人员117人,其中68人被移送起诉,另外49人被移交泸州、雅安、昆明、大理、丽江、楚雄等地的相关行政部门。
2025-08-14 09:21:26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农牧循环发展,明确到2025年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记者日前从农业农村部官网获悉,近年来,农业农村部联合有关部门坚持种养结合、以“用”促“治”,统筹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种养结合政策体系,印发《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和《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指导地方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养殖场(户)合理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促进“以地定养”“种养平衡”,推动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强化科技支撑能力,积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加快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组织成立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科技创新联盟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委员会,推广应用以种养结合为主的9种典型技术模式,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在全国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行动,支持养殖优势地区发展秸秆养畜产业,促进秸秆资源就地转化、就近利用、过腹增值、种养循环。实施示范引领工程,聚焦畜牧大省、粮食和蔬菜主产区,推动实施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开展粪肥就地消纳、就近还田补奖试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化服务组织提供粪肥还田服务,推广应用粪肥还田利用技术,促进县域内畜禽粪污基本还田。截至目前,已累计安排中央投资118.02亿元,支持337个县(农场)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推动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9.4%,有力促进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耕地地力提升。
2025-08-13 18:26:04
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管理指引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以下简称“指定通道检查站”)的管理,降低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指定通道检查站的管理工作。本指引所称指定通道检查站,是指依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上设置的动物防疫检查站。第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便民、管理可行的原则,结合本省份及周边区域动物疫病、路网布局、畜禽流通、现有检查站资源、监管力量配备、工作条件保障等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指定通道的设置和调整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指定通道检查站相关建设工作,负责指定通道检查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第五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前方应当设立明显的引导标志,引导动物运输车辆接受监督检查。引导标志前置距离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道路交通标志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一)查验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动物运输车辆和人员备案情况,检查运输动物的健康状况,确认运输的动物是否符合调运规定;(二)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在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指定通道信息化模块生成监督检查信息;(三)对检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处理,发现疑似染疫动物的,按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四)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对动物运输车辆进行消毒;(五)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开展其他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第七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固定的日常办公和生活场所;(二)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查验场地及消毒通道(场地);(三)具备满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需要的工作人员;(四)具备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一)办公设备。包含办公桌椅、计算机、移动终端、打印机、固定电话、网络设备、资料档案柜等。(二)监督检查设备。包含体温检测设备、车辆识别设备、采样箱、停车牌、移动观察梯、视频监控、夜间照明设施等,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对讲机、强光手电等。(三)应急设备。包含应急灯、应急电源等。(四)人员防护设备。包含反光背心、安全帽、防护服、护目镜、口罩、胶鞋、手套等安全防护器具。(五)消毒设施设备。包含消毒通道设施设备或者移动喷淋雾化消毒器等。(六)生活设施设备。包含冰箱、洗衣机、淋浴器、床铺等。鼓励探索应用智能化监督检查设施设备。第九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建立监督检查、防疫消毒、动物疫情报告、信息登记上传管理、违法线索移交等工作制度。第十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检查程序、工作人员信息及行为规范、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实际,协调安排监督执法、动物防疫及辅助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工作,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人员数量应当满足24小时轮班值守需求。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健全业务能力评价机制,加强思想教育、职业道德规范和行风建设,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督促其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提出整改意见或者进行通报。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指定通道信息化模块,实现指定通道检查站基础信息和监管信息的实时上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动物检疫、运输管理和落地监管信息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促进动物运输与养殖、屠宰、检疫监管、无害化处理等信息数据深度融合和综合利用。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协作,强化动物运输管理信息共享。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要求。第十七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强化指定通道信息化模块的推广应用,加强技术指导,持续推进指定通道检查站规范化建设。第十八条 依照动物防疫法设立的其他动物防疫检查站,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指引 自 2025年 9月 1 日起施行。
2025-08-13 17:55:06
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管理指引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以下简称“指定通道检查站”)的管理,降低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指定通道检查站的管理工作。本指引所称指定通道检查站,是指依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上设置的动物防疫检查站。第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便民、管理可行的原则,结合本省份及周边区域动物疫病、路网布局、畜禽流通、现有检查站资源、监管力量配备、工作条件保障等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指定通道的设置和调整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指定通道检查站相关建设工作,负责指定通道检查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第五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前方应当设立明显的引导标志,引导动物运输车辆接受监督检查。引导标志前置距离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道路交通标志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一)查验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动物运输车辆和人员备案情况,检查运输动物的健康状况,确认运输的动物是否符合调运规定;(二)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在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指定通道信息化模块生成监督检查信息;(三)对检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处理,发现疑似染疫动物的,按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四)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对动物运输车辆进行消毒;(五)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开展其他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第七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固定的日常办公和生活场所;(二)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查验场地及消毒通道(场地);(三)具备满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需要的工作人员;(四)具备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一)办公设备。包含办公桌椅、计算机、移动终端、打印机、固定电话、网络设备、资料档案柜等。(二)监督检查设备。包含体温检测设备、车辆识别设备、采样箱、停车牌、移动观察梯、视频监控、夜间照明设施等,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对讲机、强光手电等。(三)应急设备。包含应急灯、应急电源等。(四)人员防护设备。包含反光背心、安全帽、防护服、护目镜、口罩、胶鞋、手套等安全防护器具。(五)消毒设施设备。包含消毒通道设施设备或者移动喷淋雾化消毒器等。(六)生活设施设备。包含冰箱、洗衣机、淋浴器、床铺等。鼓励探索应用智能化监督检查设施设备。第九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建立监督检查、防疫消毒、动物疫情报告、信息登记上传管理、违法线索移交等工作制度。第十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检查程序、工作人员信息及行为规范、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实际,协调安排监督执法、动物防疫及辅助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工作,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人员数量应当满足24小时轮班值守需求。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健全业务能力评价机制,加强思想教育、职业道德规范和行风建设,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督促其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提出整改意见或者进行通报。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指定通道信息化模块,实现指定通道检查站基础信息和监管信息的实时上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动物检疫、运输管理和落地监管信息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促进动物运输与养殖、屠宰、检疫监管、无害化处理等信息数据深度融合和综合利用。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协作,强化动物运输管理信息共享。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要求。第十七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强化指定通道信息化模块的推广应用,加强技术指导,持续推进指定通道检查站规范化建设。第十八条 依照动物防疫法设立的其他动物防疫检查站,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指引 自 2025年 9月 1 日起施行。
2025-08-13 17:55: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年来,我国动物诊疗行业特别是宠物诊疗行业快速发展,有力促进了动物防疫工作和宠物经济发展,但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诊疗活动不规范等情况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秩序,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现就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备案,加强源头管理。发证机关要严把动物诊疗准入关口,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程序,规范开展动物诊疗许可审查。2025年9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证书样式和填写按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动物诊疗许可证》(C 0401—2024)标准执行,证书编号、防伪二维码等信息以及证书版式文件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模块自动生成,提高制证的规范性和便利性。鼓励各地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换发新证。督促辖区动物诊疗机构及时做好本机构聘用执业兽医备案工作,做到应备尽备。  二、强化制度落实,规范诊疗活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监督管理,压实动物诊疗机构责任,全面落实信息公示、人员管理、处方行为、用药管理、诊疗废弃物处置、年度报告等制度要求。重点规范兽医处方行为,严格按照处方权限和《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开具、书写、保存处方;规范用药行为,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落实年度报告制度,指导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及时、规范报告年度活动情况,将年度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参考和依据,逐步实现精准监管、科学监管。  三、坚持问题导向,打击违法行为。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辖区动物诊疗领域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案件。重点打击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打击动物诊疗机构超出核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打击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以及执业兽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按规定开具处方等行为。及时曝光动物诊疗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培训教育,提升服务能力。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以及兽医处方、动物诊疗病历相关制度规范的宣传,促进经营主体增强守法意识、规范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2025年年底前投放一批公益性的执业兽医继续教育课程,并逐步丰富完善课程内容。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执业兽医继续教育计划,有序推进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断提高动物诊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水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升级完善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和“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模块功能。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摸清辖区动物诊疗机构现状,于2025年11月30日前将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备案的执业兽医信息全部纳入信息平台管理,做到应纳尽纳、准确全面,并在后续工作中实行动态管理。有序推进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备案信息的公众查询,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动物诊疗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六、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动物诊疗活动涉及价格收费、污染防治等多方面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提升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效能;动物诊疗许可职能划转至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还要强化审管衔接和联动。发挥相关协会在行业自律、诚信经营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动物诊疗纠纷防范化解机制。  请各地及时将动物诊疗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执法典型案例、有关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5年6月26日 附件:农办牧〔2025〕20号.ofd原文链接:https://www.cadc.net.cn/sites/MainSite/zcfg/202507/t20250702_122746.html
2025-08-13 09:40: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年来,我国动物诊疗行业特别是宠物诊疗行业快速发展,有力促进了动物防疫工作和宠物经济发展,但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诊疗活动不规范等情况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秩序,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现就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备案,加强源头管理。发证机关要严把动物诊疗准入关口,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程序,规范开展动物诊疗许可审查。2025年9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证书样式和填写按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动物诊疗许可证》(C 0401—2024)标准执行,证书编号、防伪二维码等信息以及证书版式文件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模块自动生成,提高制证的规范性和便利性。鼓励各地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换发新证。督促辖区动物诊疗机构及时做好本机构聘用执业兽医备案工作,做到应备尽备。  二、强化制度落实,规范诊疗活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监督管理,压实动物诊疗机构责任,全面落实信息公示、人员管理、处方行为、用药管理、诊疗废弃物处置、年度报告等制度要求。重点规范兽医处方行为,严格按照处方权限和《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开具、书写、保存处方;规范用药行为,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落实年度报告制度,指导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及时、规范报告年度活动情况,将年度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参考和依据,逐步实现精准监管、科学监管。  三、坚持问题导向,打击违法行为。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辖区动物诊疗领域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案件。重点打击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打击动物诊疗机构超出核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打击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以及执业兽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按规定开具处方等行为。及时曝光动物诊疗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培训教育,提升服务能力。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以及兽医处方、动物诊疗病历相关制度规范的宣传,促进经营主体增强守法意识、规范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2025年年底前投放一批公益性的执业兽医继续教育课程,并逐步丰富完善课程内容。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执业兽医继续教育计划,有序推进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断提高动物诊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水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升级完善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和“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模块功能。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摸清辖区动物诊疗机构现状,于2025年11月30日前将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备案的执业兽医信息全部纳入信息平台管理,做到应纳尽纳、准确全面,并在后续工作中实行动态管理。有序推进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备案信息的公众查询,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动物诊疗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六、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动物诊疗活动涉及价格收费、污染防治等多方面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提升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效能;动物诊疗许可职能划转至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还要强化审管衔接和联动。发挥相关协会在行业自律、诚信经营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动物诊疗纠纷防范化解机制。  请各地及时将动物诊疗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执法典型案例、有关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5年6月26日 附件:农办牧〔2025〕20号.ofd原文链接:https://www.cadc.net.cn/sites/MainSite/zcfg/202507/t20250702_122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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