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2025-12-08 10: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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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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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农(屠宰)罚〔2023〕1号

当事人:林勇生,男,汉族,1978年03月出生,农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8XXXXXXXX,家庭住址为瑶海区裕存堂花园XX栋XXXX室。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2023年4月6日本机关接市民举报,在我市新站区磨店社区有非法屠宰生猪场所,要求查处。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经多次摸排,于2023年4月18日凌晨4时许在位于磨店社区八联社居委张某家后院发现疑似非法屠宰生猪场所,执法人员立即控制现场并依法开展现场勘验,现场发现磅秤、刀具、丁字钩等屠宰工具,现场未发现屠宰生猪行为,当事人在查处现场未能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合法手续,经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屠宰工具进行了扣押,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合农(屠宰)封(扣)[2023]1号)1份,《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份,《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合农(屠宰)封(扣)[2023]1号)、《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直接送达当事人并拍照取证,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经本机关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查处。

经执法人员2023年4月19日、4月28日、5月9日分三次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及进一步调查取证,当事人积极配合,承认该场所为非法屠宰生猪场所,主动供述本人曾于2023年3月份在该场所共非法屠宰生猪8头的违法事实,经调查核实,查明当事人实际违法所得为4022元。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现场勘验及违法情况;

2、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

3、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明对未经定点屠宰生猪的设施设备及工具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证明现场查获的违法设施设备和屠宰工具具体情况;

5、《查封(扣押)现场笔录》证明查封扣押现场情况;

6、交易流水记录证明当事人未经定点屠宰生猪交易情况;

7、证人证言证明违法所得具体数额;

8、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互相印证,相互补充,具备证据所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当事人能积极配合,主动供述执法人员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他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本机关于2023年8月19日进行了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9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农(屠宰)告〔2023 〕1号)并由当事人签收,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和依法应当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本机关视为放弃上述权利。2023年9月21日案件通过合肥市网上群众公议。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农业农村部第180号公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关闭;

2、没收屠宰工具磅秤1台、刀具5把、丁字钩5把、挂钩3个、升降器1台、刮毛器2个、锉刀2把;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零贰拾贰元整(¥4022元);

4、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肆仟零贰拾贰元整(¥2402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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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义

 

  该决定书为规范生猪屠宰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它清晰地表明了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是违法行为,强调了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的重要性。这有助于提高从业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促使他们自觉遵守规定,保障生猪屠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林勇生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这种行为不仅可能导致猪肉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还扰乱了市场秩序。通过对该案件的严肃处理,彰显了农业农村局维护行业秩序和公众利益的决心。

  该案件提醒着广大从业者要依法依规经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从事违法活动。同时,也让公众更加了解农业农村部门在维护食品安全和行业秩序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增强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