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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1 12:32:20
近日,眉山市印发《眉山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畜禽养殖应坚持以种定养、种养循环、就地消纳的原则,造成环境污染的限期治理或依法关停。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严禁规划畜禽养殖,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场;限养区禁止规划畜禽养殖场,限制养殖规模;宜养区根据土地消纳畜禽养殖粪污能力统筹规划畜禽养殖场。
《办法》要求,按照谁养殖、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畜禽养殖业主必须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畜禽养殖场应当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每年1月底前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立环保安全员一人及以上,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日常管理,严禁畜禽养殖废弃物进沟下河。
《办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严格规范选址,选址应当符合用地和动物防疫条件,未收到养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通知和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前,不得开工建设。兴办畜禽养殖场投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已备案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情况开展联合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养殖。
2023年,眉山市以实现“零污染”为目标,以“零容忍”的态度和“零排放”的要求,全域推进种养循环,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4.4%,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保持100%。丹棱县畜禽粪污“3211”综合利用模式被农业农村部列入了全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典型案例,洪雅县铺设畜禽沼肥输送管网700余公里农牧结合模式被中、省主流媒体多次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