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促进动物防疫工作高质量发展。内江市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把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列为农业农村部门重点工作,落实牵头单位,明确职责职能,制订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点。以种畜禽场为抓手,以县(市、区)为单位,到2025年实现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全覆盖,全市所有种畜禽场至少通过一种或几种动物疫病省级净化评估验收。二是强化政策支持。及时出台《推动肉牛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15条措施》等政策文件,对成功建成国家级、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的,给予定额奖补资金鼓励。对主动开展净化成效显著的,在畜牧兽医项目方面予以重点支持。通过政策引领,推动养殖企业主体从“要我净化”向“我要净化”转变。三是强化技术服务。组建市、县动物疫病净化服务团队,多次深入企业开展“一对一”指导,按照“一场一策”原则,制定“个性化”净化工作方案,明确技术路线。召开种畜禽场动物疫病净化专题会和现场办公会,邀请省级专家培训指导,进一步提升养殖企业疫病净化意识,深化主体责任落实。四是加强监督监测。印发《内江市种畜禽场专项监测流调方案》,对全市种畜禽场开展重点疫病本底调查。2023年共检测各类样品1.2万余份,全面评估疫病净化情况。同时,组建市级评审小组,深入9个种畜禽场,严格按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要求,筛选和初评拟上报的省级净化场名单,并认真指导企业做好净化申报、资料归档等工作。2023年内江德康农牧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被评为“省级猪伪狂犬病净化场”,实现我市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工作新突破。下一步,内江市将以此为契机,建立长效机制,夯实工作基础,加强政策引领,进一步推动全市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2024-01-29 09:3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其具体范围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档案,其具体范围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第三条 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并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第五条 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国家机关经本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第八条 国家加强档案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学等相关专业。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依法兴办实体、资助项目、从事志愿服务以及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档案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提供行业服务,开展学术交流和档案相关科普教育,参与政策咨询和标准制定等活动。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指导。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六)长期从事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部门规章、档案工作具体方针政策和标准;(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国家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管理的群团组织、中央企业以及中央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二)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三)监督、指导所属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依照《档案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制度规范;(二)指导本单位相关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三)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配备与其职责和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依照《档案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本馆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二)按照规定整理、保管档案;(三)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并采取各种形式研究、开发档案资源,为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四)开展宣传教育,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和历史文化教育功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其他各类档案馆,参照前款规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第十七条 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确定档案工作组织结构、职责分工,落实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制度,明确档案管理、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信息化等工作要求。第十九条 依照《档案法》第十三条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各内设机构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单位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重新审核同意后施行。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所属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核。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由于单位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经协商可以提前交有关档案馆保管。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收集档案。档案馆通过前款规定方式收集档案时,应当考虑档案的珍稀程度、内容的重要性等,并以书面协议形式约定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档案利用条件。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捐献给国家档案馆。国家档案馆应当维护捐献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查阅利用规范,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火、防盗、防水、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防有害生物以及温湿度调控等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设施设备;(五)编制档案目录等便于档案查找和利用的检索工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档案馆依法接收档案所需的库房及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不得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馆舍的功能和用途。国家档案馆馆舍的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并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保管的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形成鉴定工作报告。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标注。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其销毁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托国家档案馆,对下列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分类别汇集有关目录数据:(一)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二)第一项所列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形成的档案;(三)第一项所列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资金支持,从事或者参与建设工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活动形成的且按照协议约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四)国家档案馆保管的前三项以外的其他档案。涉及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的档案的目录数据,其汇集范围由有关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档案形成单位研究确定。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第二十七条 一级档案严禁出境。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应当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除前款规定之外,属于《档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档案或者复制件确需出境的,有关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涉及数据出境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数据出境的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时主动向海关申报核验,并按照出境申请审查批准意见,妥善保管、处置出境的档案或者复制件。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依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委托档案服务时,应当确定受委托的档案服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二)具有与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数字化等相关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专业人员和专业能力;(三)具有保证档案安全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服务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安全和服务质量。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二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依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三十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进行档案开放审核。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撤销、合并、职权变更的,由有关的国家档案馆会同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共同负责;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的,由有关的国家档案馆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进馆时附具到期开放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密级变更情况等。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第三十一条 对于《档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经国家档案馆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第三十二条 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数字、缩微以及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复制件,载有档案保管单位签章标识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可以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提供利用档案。国家档案馆应当明确档案利用的条件、范围、程序等,在档案利用接待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第三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保管该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同意,必要时,国家档案馆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管的尚未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需要利用的,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同意。第三十五条 《档案法》第三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一)通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公开出版;(二)通过电台、电视台、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公开传播;(三)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四)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五)在展览、展示中公开陈列。第三十六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后公布,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单位同意,均无权公布档案。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应当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第三十七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需求,开展馆藏档案的开发利用和公布,促进档案文献出版物、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等的提供和传播。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类档案馆向社会开放和公布馆藏档案,促进档案资源的社会共享。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三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归档功能建设,并与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相互衔接,实现对电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并符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证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符合以下条件:(一)形成者、形成活动、形成时间可确认,形成、办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等系统安全可靠;(二)全过程管理符合有关规定,并准确记录、可追溯;(三)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和管理过程信息等构成要素符合规范要求。第四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移交接收网络以及系统环境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规定。不具备在线移交条件的,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档案馆应当在接收电子档案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检测,并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证电子档案在长期保存过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国家档案馆可以为未到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移交进馆期限的电子档案提供保管服务,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依照《档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 档案馆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应当采用磁介质、光介质、缩微胶片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定期检测载体的完好程度和数据的可读性。异地备份选址应当满足安全保密等要求。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灾难备份系统,实现重要电子档案及其管理系统的备份与灾难恢复。第四十二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保证档案数字化成果的质量和安全。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文字、语音、图像识别工作,加强档案资源深度挖掘和开发利用。第四十三条 档案馆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运行维护数字档案馆,为不同网络环境中的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长期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提供保障。国家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数字档案室建设,提升本单位的档案信息化水平。第四十四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数据共享标准,提升档案信息共享服务水平,促进全国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利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工作。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 国家档案馆和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档案工作情况。第四十六条 档案主管部门对处理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档案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及时依法组织调查。经调查,发现有档案违法行为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处理建议的档案主管部门。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从事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国家档案馆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档案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措施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档案服务企业因违反《档案法》和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信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024-01-26 10:05:35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新华社北京1月25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档案工作。2021年1月,新修订的档案法施行,对档案事业发展作出新的制度安排,档案工作实践的新发展也对完善档案法配套行政法规提出了新要求。此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并更名为《实施条例》,旨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档案法各项规定,进一步优化档案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档案资源齐全收集、安全保管以及有效利用的制度措施,提升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科学精准保障档案法有效实施,为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实施条例》共8章52条,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档案工作机制。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对档案工作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明确档案工作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完善各级各类档案机构的职责规定,新增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职责规定。细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二是规范档案收集管理。明确归档责任,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各内设机构收集齐全、定期归档,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明确移交责任,规定档案移交国家档案馆的义务、期限,完善有关提前移交、延期移交等具体规定,细化电子档案移交有关要求。要求档案馆收集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考虑档案的珍稀程度、内容的重要性等。三是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细化档案馆档案保管措施、完善国家档案馆馆舍建设和使用有关规定。规定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托国家档案馆,对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分类别汇集有关目录数据。对重要电子档案异地备份保管、灾难备份系统建设等提出具体要求。四是细化开放利用措施。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并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加强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国家档案馆应当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开展馆藏档案的开发利用和公布,促进档案资源的社会共享。对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等提出具体要求。
2024-01-26 09:53:11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21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全县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B证)工作,规范动物检疫,提升检疫工作效能,2024年,资中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强化“四川智慧动监”新平台运用,探索“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动物产地检疫模式,打通动物卫生监督“全链条”监管体系,做到动物检疫在线监管,提高便民服务水平。一是迅速部署,制定方案。资中县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印发〈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B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利用“四川智慧动监”新平台,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养殖户、贩运户、畜禽运输车主、畜禽屠宰企业等基础信息。目前共完善22个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和6个屠宰检疫申报点,关联156名官方兽医,备案5000余户畜禽养殖场,215个畜禽贩运主体,235辆畜禽运输车辆,所有数据均实现了关联。二是创新宣传,有效引导。积极采取多种渠道扩大宣传,通过弘资中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实行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的通告》,QQ群、微信群,官方兽医线下宣传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对养殖场户、畜禽贩运主体等管理相对人宣传无纸化出证宣传,真正做到全方位无死角宣传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工作。三是强化培训,提升成效。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结合的方式,组织召开资中县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B证)培训会,并制作《资中县农业农村局无纸化出证操作指南》。通过线下教学与线上培训,各官方兽医已能够掌握操作流程,确保无纸化出证顺利开展。该项工作开展以来,全县无纸化出证量稳步提升,数字化管理方式成效明显。
2024-01-26 09:34:42
2024-01-25 12:29:05
新华社北京1月24日电 1月24日15时30分许,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发生火灾。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仍有人员被困。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要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善后等工作。这是近期发生的又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要尽快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责,进行深刻反思。习近平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作出批示,要求组织力量抓紧搜救被困人员,全力救治伤员,最大限度减少伤亡,妥善做好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近期多地连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国务院安委会要督促各地各有关方面,狠抓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加强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留死角盲区。根据习近平指示和李强要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江西省、新余市已组织力量全力做好救援救治和善后工作。目前,有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2024-01-25 12:27:42
就业、医疗、养老、教育……2024年,你对生活有哪些期待?近期,中央部委密集召开年度工作会议,制定一系列民生工作任务目标。新的一年,这些民生举措将如何影响你我生活?“新华视点”记者带你一起来看看。就业:重中之重抓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牵动着千家万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将进一步挖掘岗位潜力,健全就业产业协同联动体系,深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就业创业扬帆计划,启动先进制造业促就业行动,扩展数字经济、绿色经济、银发经济等就业空间。2024届高校毕业生规模预计再创新高,达1179万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全力拓展就业岗位,构建衔接校内外的服务体系,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都可以享受到均等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部将统筹运用税费减免、社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多渠道支持企业稳岗扩岗、个人创业就业。继续支持实施“特岗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等基层单位就业的,落实好学费补偿等政策。住房: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农民工住房问题前不久,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新一轮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安居是人民幸福的基点。为人民群众建造好房子,提高住房品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是2024年住建工作的重点。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说,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建立“人、房、地、钱”要素联动的新机制,完善房屋从开发建设到维护使用的全生命周期基础性制度,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农民工住房问题,下力气建设好房子。城市更新关系百姓切身利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在这方面也有新部署:要研究建立城市设计制度,再改造一批城镇老旧小区,重点解决加装电梯平层入户、停车难等问题,建设一批完整社区,补齐一老一幼等设施短板,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打造一批儿童友好空间建设样板。医保:进一步减轻老百姓医疗费用负担梳理2023年健康中国的百姓“账本”可以发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惠及群众门诊、住院就医超1.5亿人次,减负超1700亿元。很多人关心,医疗费用负担能否进一步减轻?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透出好消息:2024年将开展新批次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采,做好集采中选品种协议期满接续,实现国家和省级集采药品数合计至少达到500个。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更精准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推进挂网药品价格专项治理,探索药品价格形成新机制;落实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动更多医保公共服务事项线上办……2024年,医保减负“组合拳”将不断落地。医疗保障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必须用在刀刃上,花在明白处。国家医保局将强化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发挥好治理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的“探照灯”作用,联合多部门聚焦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治理。重点关注矛盾突出的项目价格,开展大型设备检查价格专项治理。教育:为每个孩子提供更加公平和优质的教育百年大计,教育为本。202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进一步夯实基础教育基点。做好学龄人口摸底预测,抓紧建立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城乡一体推进教育资源规划和布局,更好满足群众上好学的需求。义务教育突出“优质均衡”和“城乡一体化”,城镇已有优质学校要挖潜扩容,新优质学校要加快成长,通过教联体、共同体、集团校等方式加强薄弱学校改进,办好家门口每一所学校。优质教育资源将向欠发达地区、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持续输送,为每个孩子提供更加公平和优质的教育。教育部部长怀进鹏表示,对务工人员子女、流动人口、残疾儿童等群体学生权益,要关注到、保障好,健全入学升学制度。对留守儿童、家庭困难学生等要完善覆盖全学段的学生资助体系,加强学业帮扶,并给予足够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养老: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近3亿人,人口老龄化程度还在持续加深,养老服务需求旺盛。如何更好保障“老有所养”?不久前,国家出台首个支持银发经济发展的专门文件。针对老年人的急难愁盼,提出一系列切实措施。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也给出答案: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立法,不断增进老年人福祉。失能失智老年人、中低收入群体是重点关注人群。民政部将动态调整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指导地方落实清单制度,实施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孤寡老年人探访关爱、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服务,织密织牢养老服务兜底保障网。调查显示,在我国,九成以上老年人倾向于居家养老。推动养老服务进社区、进家庭;组织实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健全相关规范标准,抓好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立足实际,今年民政部门将努力让老人享受到更加普惠和实惠的服务。消费:品质再升级、体验更丰富“全国一刻钟便民生活节”正在举行、“2024全国网上年货节”启动……新年伊始,商务部门创新举办各类特色活动,节日消费氛围越来越浓。全国商务工作会议明确,2024年将推动消费持续扩大,完善市场和流通体系。以“消费促进年”为主线,办好各类促消费活动。激发消费潜能,培育壮大新型消费,稳定和扩大传统消费,推进服务消费品质升级。记者了解到,下一步商务部将着力促进汽车、家电、家居、餐饮等重点消费。比如,汽车方面,将持续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推动汽车赛事、房车露营等后市场发展,全链条促进汽车消费;家居方面,将聚焦绿色、智能、适老,加快释放家居消费潜力。还将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推动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春节假期即将到来,多地旅游热潮涌动。2024年,文旅部门将释放政策红利,延续旅游业恢复发展、高质量发展良好态势,不断丰富优质旅游产品供给。“米袋子”“菜篮子”:稳产保供守护“舌尖上的幸福”2023年粮食产量再创历史新高,大豆面积产量双增、自给率继续有所提高,肉蛋奶、棉油糖、果菜鱼供给充足、质量安全有保障。2024年,粮食饭碗如何端得更牢?百姓餐桌会否更丰富?坚持稳面积、增单产两手发力,确保2024年粮食产量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扎实推进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释放出稳产保供的强烈信号。为了让老百姓的“菜篮子”拎得更舒心、更放心,农业农村部将优化生猪产能调控机制,促进奶业产需平衡,推动蔬菜水果等均衡供应,加快发展深远海养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兜底保障:让困难群众感受到更多温暖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新的一年,民政部将完善制度措施,保障好困难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推进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在儿童福利和权益保障方面,将聚焦困境儿童,特别是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加大关爱保障力度,为儿童成长创造更好条件。此外,民政部将制定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政策措施,推动社会救助由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向服务救助拓展,及时回应救助对象的多元需求。
2024-01-25 12:26:25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理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制机制”重要指示精神,内江市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抓好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委编办,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措施意见,健全体制机制,明晰职能职责,加强能力建设,统筹调整基层农业农村工作力量,全链条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一是压实属地责任。明确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防控工作组织领导,把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纳入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一体谋划。同时,将14项动物防疫职责纳入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作为乡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并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解决乡镇动物防疫工作弱化问题。二是健全防控机构。建立完善县、镇、村三级动物防疫体系。县级设立兽医行政管理股室、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承担兽医行政管理、检疫监督、动物防疫技术性工作;镇(街道)设立或明确承担动物防疫工作的相关机构,明确职能职责。行政村设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组,在镇(街道)的领导下,协助做好本辖区动物防疫相关工作。三是充实队伍力量。按照不少于2008年兽医体制改革时的编制数量,配齐配强畜牧兽医人员,实行定责定岗,人员不得随意抽调。加强村级防疫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个行政村配备1-3名村防疫员,明确专业和年龄要求。村防疫员补助参照村社干部补助标准落实。加强“甜城英才”等高层次人才引进。做好“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甜城乡村振兴人才”等的培育选拔。将职称评定、职务职级晋升、表彰奖励向基层人员倾斜,适当提高中高级职称比例。四是提升专业能力。加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配齐配强设施设备,达到生物安全2级水平,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3人,通过省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认证。建立完善县、镇(街道)应急物资储备库,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并定期补充更新。加强防疫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开展技能提升行动。加强“内江市生猪大数据监管平台”等信息化建设,建立全链条信息化监管模式。支持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积极探索政府动物防疫服务。五是健全工作机制。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协调机制,修订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每年开展应急演练。建立与卫健、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疫情会商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农业行业监管、综合执法、检疫监督和疫病预防控制协作机制,推动防检结合。建立完善县、乡联动机制,理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与镇(街道)政府权责关系。建立动物防疫网格化管理模式,完善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全链条监管,不断提升联防联控、群防群控能力。六是加强经费保障。将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等防疫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兽医实验室、应急物资储备库、检疫申报点、监督检查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或意外伤害保险费。
2024-01-25 12:21:34
为持续做好狂犬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源头防控工作,按照“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的防控方针,平昌县高度重视、压实责任,细化目标任务,工作成效显著。一是领导重视,组织有力。县农业农村局督促各乡镇(街道办)均成立狂犬病等人兽共患病防控领导小组,严格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抓的工作机制。特别是灵山、青云、云台等乡镇党委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人兽病防控工作会议,研究工作举措,制定工作方案,亲自带领免疫队深入村组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工作,做到党委政府“一把手”亲抓亲为,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二是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县、镇均出台狂犬病等人兽共患病防制工作文件,细化具体目标任务,明确狂防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养殖业主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犬只管理进一步规范。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36个镇(办事处、管委会)采集犬只血清样品284头份,经实验室监测狂犬病免疫抗体合格261头份,免疫抗体合格率达91.90%,远高于农业农村部规定不低于70%的要求,进一步筑牢全县公共卫生安全屏障。三是广泛宣传,家喻户晓。县局印发宣传资料3万余份,制作狂犬病防制音频,各乡镇(街道办)充分利用广播、微信群、QQ群、开坝坝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重点对犬伤的科学处理、犬只管理等相关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
2024-01-25 12: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