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有效预防牛羊屠宰企业相关人员感染布鲁氏菌病,保护从业人员健康,保障牛羊屠宰企业安全生产,2025年11月21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组织制定了《牛羊屠宰从业人员布鲁氏菌病防护技术指南》,全文如下。牛羊屠宰从业人员布鲁氏菌病防护技术指南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牛羊屠宰企业从业人员感染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保护员工健康与生命安全,实现屠宰企业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一、加强组织管理      (一)建立健全布鲁氏菌病防控工作方案制度      牛羊屠宰企业应制订布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围绕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明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职责,履行主体责任。应建立布病防控相关管理制度,包括排查、日常管控、防护用品保障、消毒及效果评估等,并按要求严格落实。      (二)建立上岗员工健康管理制度      1.牛羊屠宰企业应组织屠宰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以及其他可能与牛羊产品接触的人员开展上岗前健康检查(含布病检查)。      2.应建立上岗员工健康档案,切实掌握企业员工健康状况。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和布病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3.每日上岗前实行“体温+症状”异常报告,发现疑似患者,应及时送医;发现确诊布病的,应及时报告,调离岗位,进行治疗。      (三)加强宣传培训      1.新员工上岗前应完成岗前培训。      2.牛羊屠宰企业应制定布病防控培训计划,每年定期对员工,特别是高风险岗位人员进行布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防护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培训内容应包括布病传播途径、临床症状、防护措施、报告流程、危害等知识。      二、强化防护措施      (一)环境控制      1.屠宰生产区应划分非清洁区和清洁区。非清洁区(待宰圈、隔离圈、急宰间、病畜无害化处理间、粪便/废物暂存间)应设置于厂区下风向、地势较低处,避免污水、污染物扩散至其他区域。      2.屠宰车间应具备良好的通风系统,保持空气流通,降低气溶胶浓度。      3.屠宰和分割车间所在厂区不得设置污水排放明沟。      (二)源头把控      1.牛羊屠宰企业进厂(场)屠宰的牛羊应附有有效的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临床检查健康。      2.牛羊临宰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待宰静养,待宰期间,应做好健康检查。      3.牛羊屠宰企业在待宰期间或屠宰过程中发现牛羊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停止屠宰、隔离等控制措施,同时告知驻场官方兽医。      (三)岗位风险分级      1.高风险岗位:活畜接收、刺杀放血、剥皮、检验检疫、内脏处理、病死畜及病害畜产品无害化处理。      2.一般风险岗位:胴体分割、冷库、包装、深加工等。     3.牛羊屠宰企业应根据不同岗位风险等级,制定差异化的防护要求。 (四)个人防护装备使用规范      1.基本要求:个人防护用具应专人专用。所有人员进入生产区应穿戴手套、医用口罩或面罩、工作服、工作帽、防水围裙/罩衫、胶靴。穿戴前应检查所有防护用具是否完好。      2.手部防护:应佩戴防切割、防穿刺的橡胶或乳胶手套。手套如有破损,立即更换。     3.面部/呼吸道防护:高风险岗位(如开膛、无害化处理等)应佩戴符合标准的防护面罩(或防护眼镜+口罩)。在进行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操作(如高压冲洗、骨锯切割)时,应佩戴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4.穿戴与脱卸流程:手部清洗消毒-佩戴内层一次性手套-佩戴一次性口罩-戴工作帽-穿工作服-穿胶靴-佩戴面屏/护目镜-佩戴外层一次性手套。      工作结束后应按“先外后内”顺序脱卸防护用具:手部、鞋靴消毒-脱工作服(卷成球状,外层向内包裹污染物)-脱胶靴-脱外层手套-手部消毒-脱面屏/护目镜-脱工作帽-脱一次性口罩-脱内层手套-用“七步洗手法”洗手(流动水+肥皂,至少20秒),脱去防护用品时应注意避免皮肤直接接触到防护用品上的污染物。一次性防护用具应脱于指定位置,按国家规定集中处理,非一次性防护用具使用后按规定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五)安全操作规范      1.生产区工作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严禁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      2.严禁在车间内饮食、吸烟、用手触摸口鼻眼。工作服不得穿出生产区,不同生产加工区域或不同岗位人员不得串岗。      3.使用专用工具,规范操作,避免锐器损伤。推行使用工具代替手直接接触动物组织。      4.对病变组织、疑似感染畜的处置应在指定区域进行,避免污染扩大。      5.工作前手部皮肤如有伤口,应用防水敷料严密包扎后,并佩戴双层手套。      (六)消毒      1.消毒原则      1.1优先选择对工作人员、活畜、设施设备损害小的消毒方法进行消毒。      1.2根据消毒目的和被消毒物体的特性选择消毒方法,优先选择物理消毒法。采用化学消毒法时应选择对病原微生物杀灭作用强、在环境中残留性低、对产品无影响的消毒剂。      1.3密闭空间的表面、室内空气、不宜浸湿的物品,宜采用臭氧、紫外线、熏蒸等方式进行消毒;皮毛和骨等产品宜采用熏蒸法进行消毒。      1.4消毒剂应定期更换使用,确保消毒效果。      2.环境消毒      2.1应制定定期清洗消毒计划。对运输车辆、待宰圈、屠宰车间地面、操作台面、工具、冷库等进行彻底消毒。推荐使用对布鲁氏菌有效的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      2.2厂区、主干道、车辆通道、停车区域、卸载平台等场所清洗后消毒,宜采用2%-3%的氢氧化钠溶液或有效氯含量700mg/L-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等进行消毒。      2.3待宰圈空圈后,应对圈舍地面、墙壁等用水冲洗干净后消毒,宜采用2%-3%的氢氧化钠溶液或有效氯含量700mg/L-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等进行消毒。  2.4屠宰和分割车间每日工作完毕,应先用不低于40℃温水冲洗,再分别对车间不同部位消毒,作用0.5小时以上,然后用水冲洗干净,不同部位消毒方法如下:      a.地面、墙壁、通道以及经常使用或触摸物体表面应采用有效氯含量30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等进行消毒;     b.放血道及附近地面、墙壁应采用有效氯含量700mg/L-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等进行消毒;      c.排污沟应采用有效氯含量100mg/L以上的含氯消毒剂等进行消毒。      2.5预冷间和0℃-4℃产品储藏库的产品每清空一次,应采用有效氯含量300mg/L-500 mg/L的含氯消毒剂等进行消毒。      冷库应每年至少彻底消毒1次。消毒前应先将冷库内的物品全部搬空,升高温度,用机械的方式清除地面、墙壁、顶板上的污物和冰霜,有霉菌生长的地方应用刮刀或刷子仔细清除。采用0.5%过氧乙酸溶液等毒性残留低、安全性高、绿色环保性强的消毒剂熏蒸消毒或采用臭氧消毒,不得使用剧毒、有强烈气味的消毒剂。消毒完毕后应通风换气,驱散消毒药物的气味。      2.6更衣室应采用有效氯含量200mg/L-300mg/L的含氯消毒剂每天消毒1次,工作结束后用紫外线进行消毒,持续作用时间不小于2小时。      3.设备消毒      刀具、托盘、挂钩等器具应经不低于82℃的热水一头一消毒,刀具消毒后轮换使用。分割刀具每批次使用后用不低于82℃的热水消毒。      屠宰和分割车间设备等物体表面应在每班工作结束后先用不低于40℃温水冲洗,再采用有效氯含量200mg/L-3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最后用不低于40℃温水冲洗干净。      4.人员消毒      勤洗手、正确洗手。在接触动物及产品后、脱卸个人防护装备后、进食前应严格按照“七步洗手法”进行手部清洗消毒。生产结束后,应将工器具放入指定地点,清洗双手并消毒后,更换工作衣帽、鞋靴,方可离开生产区。      5.防护用具消毒      工作服、帽清洗后应采用200mg/L-300mg/L的次氯酸钠溶液、0.5%过氧乙酸溶液等浸泡消毒。胶靴、围裙等橡胶制品,每班工作结束应先清洗后再采用有效氯含量600mg/L-7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      6.消毒效果评价      屠宰企业应每季度至少一次在待宰圈、血槽、内脏处理区、运输车辆进出口等高风险区域采集消毒后的环境样品,进行消毒效果评估。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应优化消毒方式方法。      三、暴露后的应急处置      (一)应急处置流程      发生暴露后,从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按以下流程处置:      1.皮肤接触:立即用大量清水和肥皂冲洗。      2.黏膜暴露(眼、口鼻):立即用大量生理盐水或清水反复冲洗。      3.锐器伤:立即在伤口旁由近心端向远心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冲洗后,用75%酒精或0.5%碘伏进行消毒。      (二)报告与医学评估      1.所有暴露事件应立即报告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并通知驻场官方兽医,记录暴露情况,尽快安排暴露者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职业暴露评估和医学观察。      2.屠宰企业发现人员布病感染,应按规定及时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2025-11-25 17:51:03
我国动物疫病防控科技创新陈焕春/中国工程院院士01一、报告概述陈焕春院士在报告中着重强调了动物疫病防控科技创新的重要性,特别突出了病原学与流行病学研究在其中的关键作用。报告详细分析了当前猪场主要疫病的现状,介绍了动物疫苗与药物的研发新进展,并探讨了动物疫病的进化趋势及根除策略。报告指出,动物疫病对养殖业、食品安全及环境均构成严重威胁,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加强科技创新来提升疫病防控和净化能力。此外,报告强调了国际合作与全国协同作战的重要性,以非洲猪瘟防控为例,突出了新型防控手段如疫苗和诊断试剂研发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总之,报告强调了病原学与流行病学研究、疫苗与药物研发的核心地位,呼吁加强动物疫病防控的科技创新,通过国际合作与综合策略,实现疫病的有效控制与根除。02二、要点回顾 中国猪场疫病流行现状及疫苗研发挑战报告分享了2024年我国猪场主要疫病流行现状。报告提到,科前检测中心全年对8489家猪场的疫病监测显示,繁殖障碍和呼吸系统疫病中圆环病毒2型、美洲型蓝耳病、猪流感、猪圆环病毒3型等为主要流行疾病。其中,蓝耳病中NADC30亚型占49%,但缺乏相应疫苗。PCV2d发病最高,但疫苗种类少,PCV3没有对应的疫苗。同时,报告提到农业农村部决定简化疫苗审批流程,但仍需加强研发与审批力度,以应对病原变异和市场内卷挑战。2.猪流感与轮状病毒疫苗研发挑战报告讨论了2024年猪流感病毒测序分型结果,主要分为H1N1、H3N2亚型。按照G亚型分类,目前国内流行的主要是G4和G1/G5/G6亚型。此外,报告还通报了猪流感病毒对种猪增重的影响,没感染前的猪只日增重是900多克,7天的病程期的日增重只有80几克,前后差距巨大,强调流感造成的经济损失。此外,报告还通报了轮状病毒在消化系统疾病中的高发率和疫苗研发的不足,指出轮状病毒有多种亚型,但可选疫苗种类有限,需加快病原学、流行病学与疫苗创制的结合研究。3.我国动物疫苗研发现状与创新策略报告讨论了我国动物疫苗研发存在的问题,包括原始创新不足、品种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落后等,提出需加强药物靶标发现、分子设计、核心代谢产物筛选与改造、量产新技术与新工艺等领域的突破性创新,同时强调抗生素替代品、抗体药物、重组蛋白技术及抗病毒药物开发的重要性,以促进动物疫苗行业的高质量发展。4.诊断试剂研发与病原检测技术进展报告围绕诊断试剂研发的重要性展开,强调了病原检测、抗体免疫学检测技术及高通量检测方法的创新与应用。此外,报告讨论了核酸技术、胶体金、ELISA等检测技术在疾病检测中的作用,提出了结合AI的诊断机器人作为未来发展趋势,同时指出了新病原体出现带来的挑战,以及自动化、价格合理性等技术改进方向。5.动物疫病防控与科技创新的重要性报告强调了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的全国统一策略,以及科技创新在病原学、流行病学、诊断试剂、疫苗和药物研发中的关键作用。同时,报告提出要与国际标准接轨,实现狂犬病、包虫病等共患病的逐步净化与根除,同时关注养殖业中的疾病控制与环境优化,以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03三、报告内容原文链接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mJPdbFxVh3HwHK3NxksfKw?click_id=8
2025-11-21 13:05:24
日期:2025-06-06 16:11:471、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11类)(1)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2)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3)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4)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5)氨苯砜及制剂;(6)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和呋喃妥因及其盐、酯及制剂;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7)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8)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9)硝基咪唑类:替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10)喹噁啉类:卡巴氧及其盐、酯及制剂;(11)抗生素类: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2、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清塘剂、抗菌或杀螺剂的兽药(9类)(1)林丹(丙体六六六);(2)毒杀芬(氯化烯);(3)呋喃丹(克百威);(4)杀虫脒(克死螨);(5)酒石酸锑钾;(6)锥虫胂胺;(7)孔雀石绿;(8)五氯酚酸钠;(9)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3、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促生长的兽药(3类)(1)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2)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盐、酯及其制剂;(3)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4、禁用于水生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的兽药(1类)(1)双甲脒。5、其它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5.1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5类40种)(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酴多巴胺、西巴特罗、硫酸特布他林。(2)性激素: 己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雌醚(Chlorotriansene)、炔诺醇、炔诺醚(Quinestml)、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诺孕酮、炔诺酮、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HT和黄体生成素LH)(3)蛋白同化激素:碘化酷蛋白、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4)精神药品:(盐酸)氯丙嗪、盐酸异丙嗪、安定(地西泮)、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钠、利血平、艾司唑仑、甲丙氨脂、咪达唑仑、硝西泮、奥沙西泮、匹莫林、三唑仑、唑吡旦、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5)各种抗生素滤渣: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分,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5.2 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自2015年12月31日起,停止生产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涉及的相关企业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同时注销。之前生产的产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可以流通使用。相关公告来源1、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176号。2、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193号。3、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1519号。4、农业部关于决定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的公告——农业部公告2292号。来源:农财宝典综合南海新闻、南方日报等内容报道
2025-11-19 16:17:09
摘要:在“同一健康”倡议下,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构建了兽医体系效能(PVS)评估标准框架,通过在全球范围内大力推广PVS评估工作,持续加强各成员兽医机构能力建设,实现全球动物卫生、动物福利及公共卫生状况的整体改善。加拿大是WOAH成员中为数不多的,较早申请完成PVS专家评估并公开发表评估报告的发达国家之一,以卓越的表现充分展示了其世界领先水平的兽医服务能力。加拿大开展PVS评估的经验做法包括:运用WOAH PVS评估标准理念开展内部评估,通过查找、分析与既定目标或国际标准的差距,实现重点职能领域核心能力的定向提升;通过主动申请WOAH专家评估,紧密结合全球发展战略和自身需求,确定优先改进和发展事项。这些做法启示我国:应聚焦核心能力建设,构建科学适用的内部效能评估体系;加强交流协作,建立国家层面的跨部门效能评估协调机制;推动联合共治,在重要口岸城市开展联合效能评估试点工作。本文为我国引进、推广PVS评估系统方法,以效能评估为抓手,分步、有序促进国门生物安全核心能力建设,提升体制机制效能提供了借鉴。当前,由动物疫病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制约日益突出,全球兽医事业面临严峻挑战。在“同一健康”倡议下,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确立了兽医服务的全球公益属性,持续关注成员兽医机构能力建设,着力促进兽医体系效能(performance of veterinary services,PVS)的不断提升,以早日促成全球共治的良好局面。继1996年首次在动物卫生法典中提出兽医体系质量评价标准后,WOAH不断对这一能力建设标准进行修改和充实,并依据此标准于2005年制定出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具(tool for the evaluation of PVS,以下简称PVS评估工具),在全球大力推广PVS评估工作,力求借助这一全球一致性系统评价方法,建立起强大的效能提升机制,为提高成员兽医服务效能提供支持,从而实现全球动物卫生、动物福利及公共卫生状况的持续改进和完善。作为一个综合性评价兽医体系运行效能和质量水平的国际标准,PVS评估工具涵盖了对兽医体系人力、财力、物力资源,技术权威性及能力,与利益相关方互动关系以及进入国际市场等4大方面、45项关键能力指标、5个不同等级的客观评估。各成员依此鉴定其兽医体系现有能力与国际标准的差距和有待改进之处,与利益相关方共铸愿景,规划资源,确立优先事项,制定切实可行的战略规划与发展计划。PVS评估工具的预期应用场景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检查既定目标实现情况,分析内部体系实际效能水平,以提高工作效能、促进贸易发展为目的开展自我评估;二是以杜绝疫病输入隐患,保护动物资源和人民健康安全为原则,为制定进口政策措施而对出口方兽医体系实施评估;三是为从外部视角查找差距和不足,收获权威发展建议,确立优先发展事项和战略规划或为获得国际项目资助而主动申请WOAH专家评估。截至目前,已有142个成员向WOAH提出评估申请,137个成员已完成PVS评估,其中大部分为欠发达或发展中国家/地区,其目的多为借助PVS评估查找自身兽医体系存在的短板,力求通过专业建议明确改进方向并依此申请定向国际资助,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寻求机会。加拿大是WOAH成员中为数不多的,较早申请完成PVS专家评估并公开发表评估报告的发达国家之一。2017年,应加拿大政府申请,WOAH派出专家组,经过历时19 d的会谈、考察和走访,根据PVS评估工具程序,对加拿大兽医体系进行了全面评估。通过这次评估,加拿大兑现了持续改进、精益施策的坚定承诺,充分展示了其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的兽医服务能力。在受评的45个关键能力中,35个领域获得了5分的最高分级评价,满分项占总体评估标准项的78%。其兽医体系的绝大多数能力被专家组认定为完全符合国际标准,运行效能处于国际最高水平,没有重大弱项。我国是进出口农产品贸易大国。未来国际贸易的加速流通将加大外来动物疫病的跨境传播风险,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对以“风险”与“开放”为职能重点的国门生物安全工作提出了“优化、协同、高效”的必然要求。加拿大的实践经验表明,开展PVS评估是加强核心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本文将借鉴加拿大开展PVS评估的经验做法,探讨如何加强国门生物安全工作核心能力建设,提升体制机制运行效能。加拿大开展PVS评估的经验做法通过开展PVS评估,加拿大兽医主管机构——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不仅以多项职能优势收获了全球贸易伙伴的认可和信任,也从国际权威专家建议中明确了应对未来风险挑战的可持续发展方向,在有效应对粮食和动物资源风险,快速适应多变全球贸易环境中占得了先机。而这些收获源于CFIA在以下两方面的经验做法。运用PVS评估标准理念开展内部评估,提升核心能力,收获认可信任多年来,CFIA始终坚持在各项工作中推广和应用国际权威标准。基于风险的内部审计评估在促进其核心能力建设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引入系统的PVS评估标准框架和循环促进理念,逐步对重点职能领域实际效能水平进行审计评估,并对照PVS评估要素的关键能力要求,查找与既定目标或国际标准的差距,针对性地进行改进、完善,从而分步实现重点职能领域核心能力的定向提升,为其在PVS评估中获得高分、赢得赞誉奠定了坚实基础。CFIA审视并重点改进的领域包括:(1)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CFIA制定了为期2年的前瞻性立法审查计划,在考虑潜在风险、国际标准、优先事项、行业发展的前提下,对目前立法实施动态审查,必要时进行修订或重新起草。例如:为保障《加拿大食品安全法》有效执行,将13项基于食品商品的法规与《消费者包装和标签法规》中的食品相关规定整合,于2018年颁布《加拿大食品安全条例》。通过确立执行食品企业许可制度、实施可追溯管理和执行食品安全预防性控制计划三大要素规定,建立起更加坚固的,以预防为主的综合性监管方式。(2)人员配置和管理。2016年CFIA对内部人员配置框架进行了审计,其目的是以优良的人员配置保障业务顺利有效开展。根据审计提出的更新人员配置配套政策,明确问责制度,积极监督实施绩效评估等建议,CFIA后续完善了人员配置框架政策和流程,建立了问责监督机制和绩效评估程序,使人员配置在符合机构能力要求、公开公平招录的同时,充分体现了效率和效益,这不仅提振了人员信心,也促进了业务目标的实现和工作效能的提升。(3)预算投入和绩效。在2015年完成的投资规划审计中,加拿大财政部建议CFIA在各项业务计划中,依据风险预判明确5年优先事项和战略并申请预算,同时概述3年内以现有资源投资的职能,并衡量整体投资计划和投资规划的有效性及效率。CFIA依此实施了改进,依据风险和优先事项设立了五年战略投资计划并对已完成的业务计划及相关经验教训进行回顾性审查,以指导改善投资绩效。(4)核心技术和能力。加拿大很早就意识到疫病监测以及早期预警、应急响应、风险分析等是与兽医机构未来适应性最为密切相关的关键能力,以审计、审查和评估为抓手,保障上述核心技术能力的持续提升。例如:通过对陆生动物卫生管控的流行病学监测审计,审查控制程序和措施的有效性,促进指南的完善和对监测数据的整合、验证控制;通过对召回和应急系统的审查,加强部门联动,保持应急意识,解决部分地区资源短缺等问题。这包括:通过完善突发事件指挥系统(ICS),建立外来动物突发紧急疾病支持协议(FADES),以促进CFIA与相关职能机构、各省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定期在全国或各省范围内与国际合作伙伴举行模拟演习以及健全应急资金供应机制;使用最新技术和风险评估方法,不断审查和更新企业风险分析(ERA)和进口商风险分析(IRA)模型,应用客观数据评估受监管方的食品安全或动物健康风险水平,通过快速适应新兴科学趋势、行业风险变化,不断创新技术,提高能力。(5)与利益相关方互动。与利益相关方的良好互动可促进兽医主管机构各项政策措施获得理解和支持并有效实行。CFIA从对利益相关方协商流程的评估中获得了启发,依据强化信息公开,建立协商机制及加强联络沟通等建议,构建了协商政策和框架并设立各联络点,支持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双向交流,为推行兽医领域的社会共治打下基础。后续,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AAFC)还计划举行行业圆桌会议,促进政府与行业就面临的关键问题开展战略合作。主动申请WOAH专家评估,收获权威建议,改进尚存弱项,寻求更高发展主动申请WOAH专家评估,显示出加拿大对兽医体系优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关注,表明了加拿大坚持改进、谋求发展的立场和态度。PVS专家评估突破了CFIA自我审视的局限,借助专业、独立、系统的外部程序,以一种全新的视角和更加透明、公正的方式,让其全面了解到尚存的短板和弱项;并通过提出供其参考的权威、针对性改进建议,帮助CFIA紧密结合全球发展战略和自身需求,确定优先改进和发展事项,将兽医服务推向一个全新的高度和水平。评估中加拿大收获了包括改善信息管理、开发综合数据库,实现动物管理电子化、全链条可追溯,完善动物福利、饲料、兽药和食品安全相关的立法改革以及倡导动物卫生及兽医卫生管理行业资本支持在内的十余条针对性建议。从CFIA近3年的部门报告可以看出其依据评估建议所做出的跟踪和改进。例如:CFIA牵头开发的加拿大食品安全信息网络(CFSIN)。这一安全的在线平台连接着全国各地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和食品检测实验室,成为了加拿大首个食品安全的总数据库。CFIA及其合作伙伴可以通过持续开发的便捷应用工具,利用平台程序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分析以及专业知识、前沿技术;风险情报的及时获取,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了强有力的决策支持。此外,CFIA在全面推行动物信息电子化及终身可追溯方面也取得了一定进展,更完整准确的、信息可追溯的《动物健康条例》拟议修正案,已于2022年春季在《加拿大公报》第一部分预先公布,一旦发布实施将帮助加拿大更有效及时地应对疫病暴发和食品安全问题。加拿大经验做法带来的启示我国是农业大国,进出口农产品贸易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2020年,我国农产品进出口总额达2 469.3亿美元,同比增长8%。据WOAH前瞻性预测,到2030年全球畜牧产品贸易占比将从现在的10%提高至30%以上。在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下,我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将因此迎来全新的发展机遇。然而,机遇与挑战并存。国际贸易的与日俱增、贸易方式的多元化发展,令跨境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更加分散、隐蔽。不可预估的风险也将对我国畜牧养殖业和食品安全,甚至经济社会稳定造成潜在威胁。肩负防范和化解重大生物安全风险以及促进产业发展、服务外交外贸大局双重责任的国门生物安全工作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如何从战略高度,前瞻性地加强重点领域能力建设,提升内部体制机制的运行效能是适应未来变化,应对风险挑战,统筹安全与发展的关键。加拿大凭借内部审计评估定向提升关键能力,以及主动申请WOAH专家评估收获权威建议改进尚存弱项的做法,充分证明了借鉴与应用PVS评估标准和循序促进理念开展效能评估,查找核心能力差距不足,针对性提高“短板”水平,对促进核心能力建设和提升工作效能的强大效用,为我国提供了引进、推广PVS评估系统方法,以效能评估为抓手,分步、有序促进国门生物安全工作核心能力建设,提升体制机制效能的良好启示。聚焦核心能力建设,构建科学适用的内部效能评估体系在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下,借鉴PVS评估要素,创建科学、适用、可行的,符合我国国门生物安全工作实际的内部效能评估综合指标体系,并制定配套评估指南和具体实施计划。构建具体指标时,既要关注与未来全球发展最为相关的关键能力,又要契合机构改革“优化、协同、高效”发展原则对人员、业务、系统优化整合的具体要求。参照加拿大“以评促改”的重点领域,以立法更新、队伍管理、资源配置、技术能力、沟通协作等核心能力为重心设立评估指标,并借鉴加拿大在各审计评估中的切入点制定评估指南,同时制定分步评估、定向整改的具体实施计划,为开展国门生物安全工作效能评估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加强交流协作,建立国家层面统一的效能评估协调机制我国国内及口岸兽医卫生管理分设模式下,更需要部门间的联动协作,建立协调统一的效能评估协调机制。一方面制定沟通交流的模式框架,依托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多年来跟踪研究PVS评估标准、理念、案例及推进省级效能评估的经验,定期开展交流互动,协调推进效能评估工作,共同探讨后续发展方向;另一方面成立联合效能评估专家组,除积极参加WOAH组织的相关培训,持续跟进PVS评估相关动态外,还就评估背景、体系、程序、计划开展培训,联合培养、组建一支专家队伍,为同步推进效能评估或为实施联合交叉评估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推动联合共治,在重要口岸城市开展联合效能评估试点工作按照“先试点、再推广”的总体思路,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联合效能评估。可选取天津、青岛、上海、深圳等进出口农产品吞吐量大、对口贸易国家多、贸易种类纷杂、贸易方式多样的口岸城市,推动开展海关与兽医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效能评估试点工作。通过联合评估摸底,深入了解国门生物安全工作体系及当地兽医体系的实际运行质量和管理效能,一方面为筹备全国范围内联合评估,掌握国家兽医体系整体效能水平打下基础;另一方面也为共商理顺管理职能,健全国内外口岸兽医卫生体系,统筹资源、共同推动行业贸易发展提供改进依据及合作努力方向。此外,还可为申请WOAH专家评估,推动我国兽医体系整体建设迈上更高层次奠定基础。
2025-11-19 10:46: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工作总站: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各地切实抓好常态化防控和新发疫情应急处置,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要求,我中心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函告如下。  一、征集主题  典型案例应聚焦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方面的经验做法和政策机制措施创新。征集内容主要包括优化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模式、推进防控工作机制建设、加强信息化管理、强化政策支持保障等方面情况。  二、典型案例要求  (一)每个案例应具有一定代表性,可以聚焦1-2方面内容,也可以全面介绍,要重点反映工作经验做法,突出特色。案例应当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逻辑严谨、语言流畅,包括基本情况、经验做法、取得成效等,字数不超过2000字。每个案例可报送与工作相关的电子照片3-4张,并附简要说明;照片格式为JPG,单张照片不小于3M。  (二)与案例相关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等。  三、报送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案例选报推荐工作,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加强审核把关,立足当地实际,聚焦最具特色、最有代表性的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典型案例征集。  (二)我中心将根据各地推荐情况对典型案例进行审核筛选,经报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同意后,以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发布,推动各地进一步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三)各地要按要求做好典型案例推荐报送工作。每个省份可推荐典型案例1-2个,于2025年12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加盖公章)报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联系人:蔺东   联系电话:010-59194602。  电子邮箱:cadcfkyjc@163.com。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2025年11月5日   
2025-11-19 10:26:38
为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现将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农业农村部  2025年9月10日  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截至2025年8月15日)  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  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公布)  5.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4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3号公布)  6.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22年11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9号公布)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  9.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  10.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1月26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公布)  1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2023年2月1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公布)  12.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  13.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2017年4月17日农办农﹝2017﹞8号、2019年10月14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2号修订)  1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15.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16.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  17.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18.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19.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20.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21.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公布)  22.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第6号公布)  23.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6号公布)  24.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  25.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  27.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28.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4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3号公布)  29.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30.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  31.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32.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  33.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34.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  35.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36.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  37.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3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3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40.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41.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42.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  4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4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45.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46.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5月27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  47.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3月1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公布)  48.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5月1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公布)  49.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  50.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公布)  5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  5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公布)  5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2024年12月13日农业农村部令2024年第2号公布)  54.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2025年7月1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2号公布)  55.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56.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  57.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  58.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59.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  60.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  61.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  62.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63.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  64.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65.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66.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67.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6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69.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70.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  7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73.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7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75.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  76.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  77.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  78.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  79.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  80.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8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8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  8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8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85.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2019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5号公布)  86.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2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87.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12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公布)  88.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5月13日农业农村部令2024年第1号公布)  89.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90.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91.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9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93.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94.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  95.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9月25日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  96.农用薄膜管理办法(2020年7月3日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20年第4号公布)  97.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2022年5月31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令第4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98.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99.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  100.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10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102.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10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10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  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  107.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  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  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  110.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  11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  11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  11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  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  116.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117.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118.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  119.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  120.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  12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  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  125.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1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  12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2016年4月16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  128.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12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130.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公布)  131.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一批)(2019年2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1号公布)  13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13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5年3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公布)  13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136.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13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13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  139.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140.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  14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  14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12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公布)  143.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公布)  144.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公布)
2025-11-13 13:20:25
编者按:兽医社会化服务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一环,作为畜牧大省,云南在破解基层兽医服务供给不足、推动政府公益性服务与社会化服务协同发展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近日,云南省相关实践探索文章在《农民日报》刊发,本专栏特转此文,以飨读者,亦期引发更多关于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的深入思考与实践探索。兽医社会化服务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兽医工作新模式的关键举措。云南省作为畜牧大省,近年来积极探索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路径,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政府公益性兽医技术服务不足、社会化服务组织供给能力有限等挑战,已成为中小养殖农户与现代畜牧业有机衔接的制约因素。在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进程中,需着力破解这一难题,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当前,基层兽医公共服务供给不足,难以满足现代畜牧业发展需求,制约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服务碎片化、协调性差。基层兽医服务多偏向强制免疫、防疫监管等公益性、管理性服务,难以提供诊疗、用药等生产性技术服务。基层兽医人员年龄偏大、知识更新慢,导致“最后一公里”问题明显。二是技术实用性和创新性不足。服务内容以传统免疫接种为主,在针对性防疫、疫病诊断、精准治疗等方面能力薄弱,较难应对新型疫病挑战。三是财政支持不足且制度建设不健全。同时,缺乏兽医社会化服务规范性制度、资质认定办法等,行业发展有待规范。面对挑战,各地积极探索兽医社会化服务新模式。如云南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宣传推广、培育服务主体、拓展服务领域等举措,取得了积极进展。一是政府积极培育服务主体。全省已成立动物防疫合作社563个,吸纳兽医人员7998人,服务覆盖50%以上的涉农乡镇。二是设施支持力度加大。乡镇在合作社创办初期免费提供办公用房、设备以及用水、用电支持,降低合作社初创难度。三是服务领域不断拓展。从传统免疫向多元化服务延伸,如动物诊疗、畜禽运输车辆洗消、品种改良、无害化处理、保险理赔等。曲靖市富源县墨红镇牧丰动物防疫农民专业合作社纯收入达到22.8万元,社员工资普遍达到每月1000元至6000元。同时,一些企业融合兽医实验室、专家服务团队、兽医诊断技术,承接当地县区的强制免疫、强制免疫效果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技术培训以及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等全链条服务。这种“一条龙”服务模式,有效解决了中小规模养殖场技术力量薄弱的问题,提升了整个区域的疫病防控水平和养殖效益。还有养殖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基地+农户”模式,为合作主体提供包括统一免疫、统一兽医诊疗在内的“六统一”服务,将标准化的生产要素和管理模式植入生产过程。这些创新实践表明,兽医社会化服务不仅能提升防疫水平,还能促进农民增收和产业升级,应多措并举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壮大,带动中小养殖农户提升兽医防疫技术水平。一是强化政府引导,完善政策体系。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将强制免疫、监测采样、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等公益性服务纳入购买范围。加大财政投入,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对服务组织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完善监管机制,规范服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和退出机制。二是培育服务主体,提升服务能力。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加强人员培训,将兽医合作社带头人培训纳入“耕耘者”振兴计划等项目,着力培育万名兽医社会化服务辅导员。支持科研院所专业人员兼职服务,鼓励其将现代技术与知识引入基层。三是推动科技创新,拓展服务领域。大力推广“互联网+兽医”服务,开发在线兽医诊断、生物安全管理等信息系统。推动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牵头研发适用技术。拓展服务链条,从产中向产前、产后延伸,提供全产业链服务。兽医社会化服务是连接传统养殖与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纽带。推动政府、市场与社会三方协同发力,全面提升服务体系的覆盖范围与专业水平,旨在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为农业强国建设注入强劲动能。
2025-11-13 12:56:22
各宠物诊疗机构、宠物医生及相关从业者:随着我国宠物诊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宠物医疗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动物输血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疗手段,在宠物临床医疗中应用逐渐增多,同时暴露出动物输血诊疗中安全性与规范性不足的现象。为保障动物健康和维护行业声誉,推动宠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中国兽医协会联合相关省级行业协会、宠物诊疗机构向全行业发出以下倡议:一是促进行业自律,严守职业道德底线宠物诊疗机构、宠物医生及相关从业者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守职业道德底线,将维护动物生命健康与安全放在工作首位。宠物诊疗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血液产品来源和使用记录。严格抵制使用来源不明的血液制剂,在宠物输血治疗中,遵守《犬猫交叉配血实验操作规范》《犬猫全血输注技术规范》《犬猫输血不良反应分类指南》等相关要求,科学诊疗、合理用血,营造风清气正、诚信守法的诊疗风气。二是强化标准建设,提升输血诊疗标准化水平呼吁行业相关单位及从业者积极参与宠物输血相关技术标准与服务规范的研究与制定,建立包括从供体筛选、血液采集、检测储存、临床输注以及风险防控等全流程技术标准体系,确保输血安全有效。通过标准建立完善宠物输血病例登记与追溯机制,促进输血治疗的技术标准化与管理精细化。三是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理性认知各宠物诊疗机构、宠物医生和从业人员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将开展宠物输血相关科普宣传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向公众普及宠物输血的基本知识、适用场景、风险与注意事项,提升宠主的科学认知和理性选择能力。同时,鼓励宠主建立血源互助机制,互帮互助,合理献血,推动形成可持续的血源互助生态。四是促进行业协作,共建良好生态呼吁行业内相关单位与从业者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探索解决宠物输血资源短缺、技术不均衡等问题的有效途径。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建立行业共享机制,逐步形成科学、统一、可靠的宠物输血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宠物输血的安全性与有效性。动物输血安全关乎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健康,也关系到社会和谐与公众信任,是全行业共同的责任。让我们携手同心,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举措,共同推动宠物诊疗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为保障动物健康、促进人宠和谐作出更大贡献!中国兽医协会 黑龙江省兽医协会 吉林省兽医协会山东省兽医协会 内蒙古兽医协会 河南省兽医协会四川省兽医协会 广西兽医协会 北京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天津市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 上海市宠物业行业协会山西省宠物诊疗行业协会 湖南省宠物诊疗行业协会江苏省宠物诊疗行业协会 江西省宠物诊疗协会安徽省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 河南省宠物医院协会西藏宠物行业协会中国农业大学教学动物医院 华中农业大学动物医院南京农业大学动物医院 华南农业大学教学动物医院新瑞鹏宠物医疗集团 瑞派宠物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瑞辰宠物医院集团 派美特宠物医院连锁机构宠乐嘉连锁动物医院 悦宠连锁动物医院山东心仪动物医院 北京观赏动物医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链接:关于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动物输血诊疗服务的倡议书
2025-11-11 11:5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