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动物疫情的频发,特别是人兽共患病日趋复杂化,兽医人员的职业安全问题日益被重视。兽医人员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处于各种职业暴露中,这些暴露会直接危及兽医从业人员的安全。通过实例调查,在被调查的181兽医人员中,122人曾发生过职业暴露,发生率为67.40%。在284例职业暴露中,有生物化学危害的177例、器械伤害的71例,分别占62.32%、25%,其中吸入性暴露(直接吸入畜禽栏舍污浊空气)、接触性暴露(皮肤接触动物机体、血液、体液、粪便),以及伤害性暴露(免疫注射、监测采样,疾病治疗、针头废弃物处理等针刺伤)的比例最高,分别占生物化学危害和器械伤害的48.58%、44.06%、60.56%。如注射针头、剪刀、手术刀片、针剂安瓿、耳标钳等,容易导致发生刺伤、割伤、划伤。若伤口不及时处理,一旦被畜禽体液、动物皮(羽)毛、粪便等污染,各种细菌、病毒就会进入人体,造成兽医人员职业感染性危险。兽医人员服务对象特殊,难免出现畜禽保定异常或保定失败,进而造成人身伤害。此外,个别动物(主要为犬)主动攻击,也是造成人员伤害的原因之一。
兽医人员因其职业特点,工作环境恶劣,经常处于空气污浊的圈舍环境,长期受威胁于染病动物产品、血液、体液、粪便以及病死动物尸体的多种病原微生物,身体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害,机体抵抗力降低,易被病原微生物侵袭感染。近年来,国家加强了兽医能力建设,兽医人员专业素质相对有所提升。但兽医人员,尤其在基层动物防疫人员中,仍普遍存在学历较低、专业不对口(以退伍人员为主)等现象。文化知识少、专业理论知识缺乏、自我防护意识淡薄是造成职业暴露的主要原因。而职业暴露防护的关键是进行安全意识培训。通过加强兽医人员职业风险评估,强化人畜共患传染病知识、兽医职业用具及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培训,对于提高兽医人员职业防护意识、减少职业性损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科学、有效、实用的兽医人员职业防护制度,严格兽医职业防护操作。妥善使用口罩、眼罩、手套、防护服等防护用具以及注射器、手术刀、剪、卡耳钳等工作器械;安全合理配备及使用检测试剂、消毒药品;合理保定畜禽,避免被攻击。为维护兽医人员的健康权益,调动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国家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等文件,但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未及时出台,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同时,建议在现有《职业病防治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建立兽医人员职业卫生标准,对劳动条件(工作场所)的卫生要求做出技术规定,同步建立兽医职业病认定依据,维护兽医人员切身利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国家公共卫生安全。《意见》指出,传染病防治人员战斗在抗击病魔第一线,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面对当前全球传染病疫情频发、传播风险上升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事关国家公共卫生安全,是政府和全社会共同责任。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进一步完善并落实相关安全防护政策措施,保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安全,为亿万群众筑起阻隔疾病传播的“防火墙”。《意见》确定了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政策措施。一是完善安全防护标准、规范,制定处置预案,加强人员防护培训和演练,建立预防性用药储备和使用制度,完善防治相关安全防护装备和耗材的供应与储备机制,从制度上防患于未然。二是强化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和装备配置,重点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和负压病房,要为防治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三是落实感染监测、消毒隔离、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后干预等措施,做好疫情调查处置、患者转运救治和遗体处理、实验室检测、医疗废物处理等关键环节的安全防护。四是科学规划和布局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每个省份应当设有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推进国家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建设,提高病原微生物检测能力和防护水平。建立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享机制,满足传染病防控、医疗、科研等工作需要。五是完善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建立卫生防疫津贴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加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援外疫情防治的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六是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意见》强调,要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氛围。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部门分工任务。要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